丰城电力资质升级改造招标,丰城电力资质升级改造招标文件

2024-06-02 资质升级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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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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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村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

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0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 *** 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他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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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电力设备招标需要哪些资质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更大限度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投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电力工程的建设任务。

第八章 纪律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方等。

第五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施工能力等;

(二)伪造、涂改、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投标时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压低标价;

(四)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五)标后竞争。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以自律,并接受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参与标底编制、审定及评标和定标的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须对标底、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及定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评标期间,任何人员不得把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及汇总材料带出评标地点,评标记录本及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完结后全部交招标单位封存;

(五)评标期间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络,所有评标人员的对外联络应有人监督。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有关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标专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全国专家库中除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其投标资格6个月-1年的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附件二: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含核电站常规岛)、热电联产、输变电等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诚信、科学的原则,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或《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均可按批准的监理资质和规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参加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组建公司、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

第六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全过程监理招标,也可采取部分过程监理招标。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成立,并登记注册;

(三)项目法人具有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的能力;

1.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能力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招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个,采用议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2个。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资格的中介机构 *** 编制。标 *** 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原则: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在地编制标底。

(二)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

(三)标底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四)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五)一个招标文件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

(三)投标资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监理标底价格的编制;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勘察现场;

(八)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关的问题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机构报送密封的投标文件;

(十)召开开标会,在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

(十一)成立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

(十二)由招标领导小组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形成书面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三)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当采取议标方式时,第九条中(五)、(七)、(八)可不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批准文号;工程投资;工程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能力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术条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不得更改,确需补充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标各方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在通过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监理许可证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开户银行、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专业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近期进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设监理业绩及项目法人对监理的评价;

(三)参加本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个人资质文件、监理目标控制措施、监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需按规定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方如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时,需出具联合投标协议书,同时联合各方均需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联合投标必须以一方为责任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主体单位参加投标,并注明各成员单位在本工程中所从事的主要监理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密封后盖章按规定的时间递交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和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自项目法人递交招标申请书起,发送(售)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答疑到开标,历时一般为1~3个月,开标、评标到定标一般为7~14日。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函后,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 开标

召开开标会,在全体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并作书面记录,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表和公证或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的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印鉴;

(三)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涂改不清;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七)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上下限。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和工作准则

(一)评标须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议标方式的可以组建议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并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人数应根据招标范围和内容深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及以上奇数,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五)评标委员必须是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组成,由招标单位遵照《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进行聘任;

(六)评标委员均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不得作为单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任务

(一)评标委员应事先充分了解和熟悉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工程项目及其现场情况;

(二)评标委员在评阅投标文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投标单位的介绍,可要求各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以明确投标单位的意图和依据等;

(三)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项和综合性的评议,在此基础上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分投票;

(四)根据投票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提出对中标单位的推荐意见,连同对各投标文件评议意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签名后送交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五)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在开标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百分法或综合评议法。

重点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电力工程监理业绩、社会信誉、人员素质(总监理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与业绩)、监理大纲及机构设置等进行全面评议。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14日内,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函》后,应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要求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7~14日内正式签订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各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可采用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的监理服务报酬为中标价(政策性调价及工程情况变动除外)。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标单位,如在投标时是以联合方式投标的,中标后的责任单位及参加单位,不得更换。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进行分包或转包。中标单位是联合投标的,责任单位应按投标文件中的联合协议书所明确的范围和责任划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对电力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进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由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投标项目为:经国家立项审批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其规模为:火电工程单机容量500MW及以上和一期工程容量在1000MW及以上的项目;送变电工程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跨省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投标项目为:经国家、省立项审批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中,除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的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三)负责审批所管项目招标申请,重点审查项目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招标领导小组能力及监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三)负责审批所管项目招标申请,重点审查项目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招标领导小组能力及监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地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合理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有经营伙伴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单位任职、 *** 和进行中介、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和故意压价竞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本工程中的招、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招标单位原因中止招标或宣布招标失败,应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公布,并返还二倍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云水谣2009 2009-08-20 11:15:22 资质是需要升级的。四级好象直接批不出。资质要求可以去国家电监会查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更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 *** 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 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 *** 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 *** 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请问江西丰城电厂事故的工程是由那个单位承建的?

该冷却塔属于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施工单位是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是2015年12月28日开工,其中冷却塔项目(总高度165米)是2016年4月份开工,目前冷却塔施工完成了70多米。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总部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固定资产7800万元,专业从事冷却塔、烟囱、环保工程建设施工及项目改造;公司下设劳务公司,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劳务承包。

电力工程招标有什么必备条件?

百度知道电力工程招标资质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更大限度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投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电力工程的建设任务。

第八章 纪律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方等。

第五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施工能力等;

(二)伪造、涂改、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投标时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压低标价;

(四)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五)标后竞争。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以自律,并接受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参与标底编制、审定及评标和定标的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须对标底、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及定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评标期间,任何人员不得把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及汇总材料带出评标地点,评标记录本及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完结后全部交招标单位封存;

(五)评标期间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络,所有评标人员的对外联络应有人监督。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有关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标专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全国专家库中除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其投标资格6个月-1年的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附件二: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含核电站常规岛)、热电联产、输变电等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诚信、科学的原则,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或《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均可按批准的监理资质和规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参加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组建公司、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

第六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全过程监理招标,也可采取部分过程监理招标。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成立,并登记注册;

(三)项目法人具有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的能力;

1.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能力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招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个,采用议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2个。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资格的中介机构 *** 编制。标 *** 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原则: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在地编制标底。

(二)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

(三)标底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四)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五)一个招标文件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

(三)投标资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监理标底价格的编制;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勘察现场;

(八)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关的问题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机构报送密封的投标文件;

(十)召开开标会,在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

(十一)成立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

(十二)由招标领导小组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形成书面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三)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当采取议标方式时,第九条中(五)、(七)、(八)可不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批准文号;工程投资;工程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能力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术条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不得更改,确需补充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标各方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在通过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监理许可证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开户银行、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专业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近期进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设监理业绩及项目法人对监理的评价;

(三)参加本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个人资质文件、监理目标控制措施、监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需按规定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方如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时,需出具联合投标协议书,同时联合各方均需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联合投标必须以一方为责任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主体单位参加投标,并注明各成员单位在本工程中所从事的主要监理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密封后盖章按规定的时间递交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和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自项目法人递交招标申请书起,发送(售)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答疑到开标,历时一般为1~3个月,开标、评标到定标一般为7~14日。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函后,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 开标

召开开标会,在全体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并作书面记录,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表和公证或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的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印鉴;

(三)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涂改不清;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七)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上下限。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和工作准则

(一)评标须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议标方式的可以组建议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并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人数应根据招标范围和内容深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及以上奇数,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五)评标委员必须是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组成,由招标单位遵照《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进行聘任;

(六)评标委员均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不得作为单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任务

(一)评标委员应事先充分了解和熟悉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工程项目及其现场情况;

(二)评标委员在评阅投标文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投标单位的介绍,可要求各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以明确投标单位的意图和依据等;

(三)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项和综合性的评议,在此基础上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分投票;

(四)根据投票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提出对中标单位的推荐意见,连同对各投标文件评议意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签名后送交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五)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在开标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百分法或综合评议法。

重点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电力工程监理业绩、社会信誉、人员素质(总监理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与业绩)、监理大纲及机构设置等进行全面评议。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14日内,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函》后,应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要求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7~14日内正式签订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各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可采用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的监理服务报酬为中标价(政策性调价及工程情况变动除外)。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标单位,如在投标时是以联合方式投标的,中标后的责任单位及参加单位,不得更换。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进行分包或转包。中标单位是联合投标的,责任单位应按投标文件中的联合协议书所明确的范围和责任划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对电力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进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由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投标项目为:经国家立项审批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其规模为:火电工程单机容量500MW及以上和一期工程容量在1000MW及以上的项目;送变电工程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跨省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投标项目为:经国家、省立项审批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中,除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的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三)负责审批所管项目招标申请,重点审查项目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招标领导小组能力及监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三)负责审批所管项目招标申请,重点审查项目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招标领导小组能力及监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地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合理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有经营伙伴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单位任职、 *** 和进行中介、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和故意压价竞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本工程中的招、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招标单位原因中止招标或宣布招标失败,应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公布,并返还二倍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云水谣2009 2009-08-20 11:15:22 资质是需要升级的。四级好象直接批不出。资质要求可以去国家电监会查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更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 *** 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 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 *** 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 *** 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关于丰城电力资质升级改造招标和丰城电力资质升级改造招标文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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