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办理及测绘资质办理流程

2024-05-03 资质代办 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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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办理基本信息:

测绘资质办理及测绘资质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2011001

微信号:Meety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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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11440000006939932820112011001

行使层级:省级,市级

数量限制:无

实施主体: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结果名称:测绘资质证书

结果样本:测绘资质证书样本.png 

办件类型:承诺件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业务系统: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支持预约办理:否

支持物流快递:是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无

行使内容:无

通办范围:无

测绘资质办理范围与条件

测绘资质办理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资质认证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申请内容:无

测绘资质办理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

测绘资质办理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所有纸质材料都要录入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2)网上提交申请的,在各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审批审查或者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要求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测绘资质证书。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测绘资质办理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所有纸质材料都要录入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初审文件,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审批审查或者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要求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测绘资质证书。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测绘资质办理材料清单

1.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6.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测绘资质办理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7-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资质办理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国测人发〔2014〕8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实施日期:2015-01-01

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的资质等级、业务性质和范围、人员规模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

测绘资质办理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管发〔2014年〕31号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实施日期:2014-07-01

条款内容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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