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规划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05-13 资质代办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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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规划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灌区规划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719024269@qq.com。

  2.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21号;邮政编码:2500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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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灌区规划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22年6月8日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次 目次
6 总体布置 14 6 总体布置 14
6.3A 田间工程 16
6.3B 节水工程 17
7 工程规划 18
7.4 灌溉渠系工程 20
7 工程规划 19
7.4 灌溉渠(管)系工程 22
  7A 灌区监测 37
  7B 灌区信息化工程 38
  7C 灌溉试验站 39
8 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34 8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40
12 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 40
12.1 投资估算 40
12.2 经济评价 40
12 投资估算 44
  12A 效益分析与经济评价 45
Contents Contents
6General Layout 14
6.1 Generalrequirement 14
6.2Water sources project 14
6.3Irrigation and drainage system 15
6General Layout 14
6.1 Generalrules 14
6.2Water sources project 14
6.3Irrigation and drainage system 15
6.3AField projects 16
6.3B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s 17
7Project planning 18
7.4 Irrigation c *** s system project 20
7Project planning 19
7.4 Irrigation c *** (pipe) system project 22
  7AIrrigation area monitoring 37
  7BIrrigation area informatization project 38
  7CIrrigation area test station 39
12Investment estimationand economic evaluation 40
12.1 Investment estimation 40
12.2 Economic evaluation 40
12Investment estimation 44
1 总则 1 总则
1.0.1为适应编制灌区规划的需要,明确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提高灌区规划水平,促进灌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范。 1.0.1为适应编制灌区规划的需要,提高灌区规划水平,促进灌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灌区综合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灌区和已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灌区和已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1.0.3灌区规划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方针、政策,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1.0.3灌区规划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方针、政策,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
1.0.4灌区规划应以节水、节能、增效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优化配置灌区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与环境,实现灌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 1.0.4灌区规划应以节水、节地、节能、增效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优化配置灌区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与环境,实现灌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
1.0.6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应认真调查灌区工程现状和问题,分析论证进行续建、改建、扩建、配套、改造的合理规模与规划方案。宜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1.0.6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应调查分析灌区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按照“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原则,分析论证续建、改建、扩建、配套、节水与现代化改造的合理规模与规划方案。宜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1.0.7灌区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1.0.7灌区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家长远规划的年份相一致。
1.0.8灌区规划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 ,重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科技水平。 1.0.8灌区规划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 ,重视智慧水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水平。
3基本资料 3基本资料
3.0.1 灌区规划应认真调查、搜集灌区和有关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生态与环境、水利工程现状、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及有关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水文资料主要包括:降水、蒸发、气温、气压、湿度、风力、风向、日照、霜期、冰冻期和冻土深度等;灌区有关江河(沟道)、水库、承泄区的洪水、径流和泥沙等。
2 地形、地貌、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区域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湖泊等;区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
5 水利工程现状资料主要包括:城乡供水、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及运用情况;水库、塘坝蓄水、河(湖)水、地下水与泉水和城镇生活与工业污(废)水等各种水资源的利用情况;现状各行业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及存在的问题等。已建灌区还应搜集工程设施现状、灌溉和运行管理情况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农业劳动力、土地资源、耕地面积、种植结构、耕作制度、作物产量和林牧渔业生产;工农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8 有关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灌区所在流域或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农业区划;流域规划、水利规划、水资源评价成果及开发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农、林、牧、渔业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
3.0.1 灌区规划应认真调查、搜集灌区和有关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生态与环境、水利工程现状、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及有关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水文资料主要包括:降水、蒸发、气温、气压、湿度、风力、风向、日照、霜期、冰冻期和冻土深度等;灌区有关的河流水系、湖泊、水库、承泄区的洪水、径流和泥沙等资料。
2 地形、地貌、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区域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区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井灌区还应收集含水层分布、富水性、渗透性、给水度、地下水矿化度、单井出水量等水文地质资料。
5水利工程现状资料主要包括:蓄水、供水、排水、灌溉、防洪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及运用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各种水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现状各行业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及存在的问题等。已建灌区还应搜集工程设施现状及运行管理情况、灌溉水源、灌区供用水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土地资源、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种植结构、耕作制度、粮食产量和林牧渔业生产情况;工农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和结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8 有关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灌区所在流域或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农业区划;流域综合规划、水利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农、林、牧、渔业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
4 水土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 水土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1 水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1 水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1.3 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 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5 区域用水刚性约束指标落实情况分析。
  4.1.4 灌区现状节水水平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调查分析区域现状供用水情况的基础上,按同类地区用水节水管理水平、节水指标等,对灌区进行现状节水水平评价。
2根据灌区近期(3~5 年)用水量变化情况,分析现状用水量与用水总量指标相符性、用水结构合理性,应重点分析农业用水量合理性。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与省(市)用水效率管理指标,分析现状用水效率的符合性;对比同类地区用水效率、用水结构等指标,分析评价灌区现状节水水平,提出现状节水存在的主要问题。
5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及水资源配置 5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及水资源配置
5.1 灌溉分区 5.1 灌溉分区
5.1.2 灌溉分区应结合灌区农业区划,按照灌区内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资源状况、水利工程现状、农业种植结构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5.1.2灌溉分区应结合灌区农业区划,按照灌区内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资源状况、水利工程现状、农业种植结构、灌水方式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5.4 灌溉制度 5.4 灌溉制度
5.4.3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区或相似地区的灌溉试验资料,也可以水面蒸发或产量为参数直接计算,或查阅经鉴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确定;如果仍不满足灌区规划要求,可采用彭曼法计算确定。 5.4.3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区或相似地区的灌溉试验资料,也可查阅经鉴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或采用Penman-Monteith公式计算确定。
5.5 灌区需水量 5.5 灌区需水量
5.5.1 灌区需水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分行业进行分析和预测。 5.5.1灌区需水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分行业进行分析和预测。需水量预测宜采用定额法或趋势法。
5.5.2 灌区需水量应根据灌区的情况分析确定。各项需水量按毛需水量分析预测。
1农业需水量可按农田灌溉与林、牧、渔业等项进行预测。
5.5.2灌区需水量应根据灌区的情况分析确定。各项需水量按毛需水量分析预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农业需水量可按农田灌溉与林、牧、渔业等项进行预测。应进行不同降水频率下的灌溉需水量预测,必要时可采用长系列资料分析计算。
5.5.4对灌区需水量预测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检查。 5.5.4灌区需水量预测成果应从发展趋势、用水结构、用水效率、节水指标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分析检查。
5.7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 5.7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
5.7.1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按照节水、节能、优化配置、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 5.7.1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按照节水、节能、优化配置、均衡发展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有关制度要求。
5.7.2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应根据各灌溉分区供、需水量预测结果,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进行分析。 5.7.2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应根据各灌溉分区供、需水量预测结果,按不同规划水平年、不同年型分区进行分析。具备条件时,应提出长系列调算的供需平衡分析成果。
5.8 灌区规模 5.8 灌区规模
5.8.2 水资源紧缺或生态与环境脆弱地区的新建灌区,应在合理确定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种植结构合理、有利于灌区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灌区规模。 5.8.2水资源紧缺或生态与环境脆弱地区的新建灌区,应在合理确定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节水优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种植结构合理、有利于区域均衡协调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确定灌区规模。
6总体布置 6总体布置
6.3 灌排系统 6.3 灌排系统
6.3.2灌溉渠系布置应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和灌溉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自流灌溉面积更大。
2 渠线顺直,水流顺畅。
3配水灵活,便于灌溉。
4 布局合理,利于耕作。
5 运行安全,节省费用。
6减少用地,节约投资。
7 便于管理和水费征收。
8 利于多功能综合利用。
9 利于生态与环境保护。
10 已建灌区,应处理好维持现状与调整改造的关系。
6.3.2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貌、地质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渠道应选择在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布置。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
2渠线应避免通过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3渠线宜短而平顺,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可提水灌溉。
5渠线布置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避免穿越重要的环境敏感区。
6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便于管理。
  6.3A田间工程
  6.3A.1 田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质、地形、土壤、气象、作物特点和种植结构等情况,坚持节水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宜的灌溉方式。
  6.3A.2 田间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地制宜、节约土地。
2 有利于调节农田水分状况、培育土壤肥力,促进节约用水。
3灌排系统完善,建筑物配套齐全。
4 方便配水与灌溉,田间灌排渠沟(管)线短而直。
5有利于井渠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优化配置。
6田块形状和大小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作业。
  6.3A.3 田间灌排工程布置应与道路、林带、通信、输电线路和村镇等的布置相协调。
  6.3A.4 田间量水设施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布设,可采用与田间工程相适应的量水堰(槽)或量水仪(表)。
  6.3B 节水工程
  6.3B.1 灌区规划和现有灌区现代改造应采用节水工程和节水技术措施,减少输水损失,提高灌水效率。
  6. 3B.2对输水损失大的骨干渠道及提水灌区渠道应采用防渗渠道;无回灌补源任务的固定渠道宜全部采用防渗输水方式。
  6.3B.3应根据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作物种植结构、地形地质等条件,合理确定管灌、喷灌、微灌等不同节水灌溉布置方案。
6.4 其工程 6.4 其工程
6.4.1村镇布置应服从灌区总体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地基坚实、水源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点,应少占耕地。现有村镇宜充分利用,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必要改建。 6.4.1 村镇布置应服从灌区总体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地基坚实、水源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点,应少占耕地。现有村镇宜充分利用,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必要改建。
  6.4.5 当灌排渠沟及建筑物穿越人口稠密区且对周边人群有安全隐患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工程。
  6.4.6 布设灌溉试验站时,应根据灌区气象、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农业生产、科学试验等要求提出布置方案。
7工程规划 7工程规划
7.1 取水工程 7.1 取水工程
7.1.2取水工程有综合利用要求时,其位置、型式和工程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专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7.1.2取水工程有综合利用要求时,其位置、型式和工程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
7.1.4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的规模,应根据取水河、湖历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和历年灌溉期旬或月更大灌溉流量频率分析成果合理确定。 7.1.4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的规模,应根据取水河、湖历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和历年灌溉期旬或月更大灌溉流量频率分析成果合理确定。资料缺乏地区,也可采用典型年法选取满足灌溉保证率要求的更大灌溉流量作为渠首进水闸的设计流量。
7.1.5 采用有坝引水时,取水工程应根据灌区水源条件和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用水过程及用水量、其它供水目标用水量等,合理确定其规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库取水以灌溉水稻为主时,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
7.1.5 采用有坝引水时,取水工程应根据灌区水源条件和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用水过程及用水量、其它供水目标用水量等,合理确定其规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水库取水时,宜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
7.1.6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过程、用水量等条件,对泵站的位置、扬程、装机功率等进行规划。
泵站站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防洪、防冲、防淤、防污、防沙等要求。对高扬程泵站,应进行单级和多级规划方案比较;对适合灌排结合建站的,宜采用结合建站方式。
泵站工程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的规定。
7.1.6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过程、用水量等条件,对泵站的位置、扬程、装机功率等进行规划。
泵站站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防洪、防冲、防淤、防污、防沙等要求。对高扬程泵站,应进行单级和多级规划方案比较;对适合灌排结合建站的,宜采用结合建站方式。
泵站工程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规定。
7.2 泥沙处理工程 7.2 泥沙处理工程
7.2.3采用沉沙池方案处理泥沙时,沉沙池的位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引水含沙量、泥沙清除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当沉沙池面积较大时,宜分区(条)使用。若引水位较低,为充分利用沉沙池容积,可采用提水沉沙方式。
灌区内有多个沉沙池位置可供选择时,应对不同位置方案拟建区域内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后,择优选定。
7.2.3采用沉沙池方案处理泥沙时,沉沙池的位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引水含沙量、泥沙清除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当沉沙池面积较大时,宜分区(条)使用。若引水位较低,为充分利用沉沙池容积,可采用提水沉沙方式。
灌区内有多个沉沙池位置可供选择时,应对不同位置方案拟建区域内人均占有耕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对比分析后,择优选定。
7.2.4对沉沙池应进行泥沙淤积预测,分析沉沙池区使用年限。 7.2.4对沉沙池应进行泥沙淤积预测,分析沉沙池使用年限。
7.3 调蓄工程 7.3 调蓄工程
7.3.2 调蓄工程位置、类型选择,应根据灌区地形、地质、当地建材、渠系工程布置和水源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7.3.2 调蓄工程位置、类型选择,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建筑材料、移民占地、环境影响、渠系工程布置、工程投资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7.3.3调蓄工程规模应根据设计供水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它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7.3.3调蓄工程规模应根据设计供水保证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条件、灌溉及其它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7.4 灌溉渠系工程 7.4 灌溉渠(管)系工程
  7.4.1A灌溉渠(管)系水利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灌区面积大于等于20000hm2时,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55;灌区面积大于等于667hm2,且小于20000hm2时,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65;灌区面积小于667hm2时,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75。
2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95。
3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5。
7.4.1灌溉渠系规划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水源、气象、水文等条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输配水方式。 7.4.1灌溉渠(管)系规划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水源、气象、水文、占地等条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经方案比较后,择优采用渠道、管道或渠管组合等输配水方式。
7.4.3 灌溉渠道分为固定渠道和临时渠道两大类。固定渠道宜按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四级设置,农渠以下为临时渠道,宜设毛渠、灌水沟两级灌水渠道。
地形复杂的大型灌区,必要时固定渠道可按总干渠、干渠、分干渠;支渠、分支渠;斗渠、分斗渠等设置。
灌区地形特殊或面积较小时,整个灌区或灌区的某些区域,可越级设置渠道。
7.4.4 灌溉渠道宜按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
灌区地形特殊或面积较小时,整个灌区或灌区的某些区域,可越级设置渠道。
7.4.5计算渠道输水损失时,应考虑地下水顶托和渠道防渗措施的影响。  
7.4.6灌溉设计流量为5m3/s及以上的渠道,土渠的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弯道曲率半径应符合航运有关规定的要求。 7.4.6 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
7.4.7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必要时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 7.4.7 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必要时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
7.4.9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7.4.9-1)或(7.4.9-2)、(7.4.9-3)计算确定:
(7.4.9-1)
(7.4.9-2)
(7.4.9-3)
式中 ——续灌渠道设计流量(m3/s);
——设计灌水率(m3/s·hm2);
——该渠道设计灌溉面积(hm2);
——该渠道至田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
——该渠道的净流量(m3/s);
——该渠道每公里长度水量损失率,(%);
——该渠道工作长度(km),干渠工作长度可取工作渠段的总长度;
——支渠引水口至之一个斗口的长度(km);
——之一个斗口至最末一个斗口的长度(km);
——长度折算系数,可视支渠灌溉面积的平面形状而定(当面积重心在上游时,=0.60;在中游时,=0.80;在下游时,=0.85)。
7.4.9 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7.4.9-1)或(7.4.9-2)、(7.4.9-3)计算确定:
(7.4.9-1)
(7.4.9-2)
(7.4.9-3)
式中——续灌渠道设计流量(m3/s);
——设计灌水率(m3/s·hm2);
——该渠道设计灌溉面积(hm2);
——该渠道至田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
——该渠道的净流量(m3/s);
——该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km);
——该渠道工作长度(km)。支渠工作长度为与与之和,为支渠引水口至之一个斗口的长度,为之一个斗口至最未一个斗口的长度,为长度折算系数,可视支渠灌溉面积的平面形状而定(面积重心在上游时,=0.60;在中游时,=0.80;在下游时,=0.85);干渠工作长度可取工作渠段的总长度。
7.4.12续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渠道设计流量的40%,相应的最小水深不宜低于设计水深的70%。 7.4.12 续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40%,相应的最小水深不宜低于设计水深的60%
7.4.13泄(退)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根据其位置及重要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设置于灌溉渠首段的泄水、排沙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其下游渠道的设计流量。
2 设置于分水枢纽上游的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下游更大一条分水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上游渠道设计流量的50%;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上游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
3保护重要建筑物或重要渠段的泄水渠,可按设计流量确定。
4设置于渠道中间用于调节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或建筑物),可按渠道设计流量的25%~100%确定。
5渠道末端退水渠的设计流量,可按渠道需要泄(退)水的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渠道末端设计流量的50%。
7.4.13 泄(退)水渠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溉渠首段泄水、排沙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灌溉渠首段下游渠道的设计流量。
2分水建筑物上游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分水建筑物下游更大一条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也可按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设计流量的50%。
3附近无分水建筑物的泄水渠道,设计流量应与该段渠道的设计流量相同。确实有困难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该段渠道设计流量的50%。
4用于调节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条数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而定,各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等于或略小于所在渠段的设计流量确定。
5渠道末端退水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渠道末端设计流量的50%。
6泄(退)水渠道出口与承泄区连接处的水位差过大时,应设置衔接建筑物。
7有条件时,应利用天然沟谷作为泄(退)水渠道。
7.4.15渠道比降应根据渠线所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质、含沙量及设计流量等因素,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渠道比降应尽量接近地面坡度,减小挖、填方工程量。
2满足不冲、不淤或冲淤平衡。
7.4.15 渠底比降应根据渠道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含沙量及设计流量等因素,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底比降应尽量接近地面坡度,减小挖、填方工程量。
2满足不冲、不淤或冲淤平衡。
7.4.16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1)计算确定:
(7.4.16-1)
黄土地区浑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2)计算确定:
(7.4.16-2)
式中——渠底比降;
——渠床糙率,可根据渠床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附录E选用;
——渠道的平均流速(m/s);
——渠道的水力半径(m);
——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kg/m3);
——泥沙沉降速度(mm/s);
——渠道设计流量(m3/s)。
7.4.16 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1)计算确定:
(7.4.16-1)
黄土地区浑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9-2)计算确定:
(7.4.16-2)
式中——渠底比降;
——渠床糙率,可根据渠床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附录B选用;
——渠道的平均流速(m/s);
——渠道的水力半径(m);
——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kg/m3);
——泥沙沉降速度(mm/s);
——浑水渠道设计流量(m3/s)。
7.4.17渠道横断面应根据灌溉面积、设计流量、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以及边坡稳定的需要和是否衬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更佳断面进行设计。土渠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形断面。渠道横断面亦可采用实用经济断面,若为梯形断面,其计算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 7.4.17 渠道横断面应根据灌溉面积、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以及边坡稳定的需要和是否衬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更佳断面进行设计。土渠宜采用梯形、弧底梯形断面;混凝土衬砌或石渠宜优先采用U形或矩形断面,渠道横断面亦可采用实用经济断面,若为梯形断面,其计算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弧底梯形和弧形坡脚梯形断面计算 ***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渠道防滲工程技术规范》GB/T50600的规定执行。
  7.4.17A灌溉输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占地少、施工和管理运行方便。
2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
3 管顶覆土厚度应满足更大耕作深度要求,不应小于0.7m,并应在冻土层以下。
4 根据监测需要设压力、流量计量装置。
  7.4.18B灌溉输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控制的灌溉面积计算确定。
2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4.19-1
(7.4.19-2)

式中:——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
——摩阻系数,按表7.4.19取值;
L——管道长度(m);
Q——流量(m3/h);
m——流量指数,按表7.4.19取值;
d——管道内径(mm);
b——管径指数,按表7.4.19取值;
——管道局部水头损失(m);
ζ——管道局部阻力系数;
V——管道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s2)。
表7.4.18B各种管材的、m、b值
3管道设计流速宜控制在经济流速0.9m/s~1.5m/s。
管材 m b
钢筋混凝土管 糙率 n=0.013 1.312×106 2.00 5.33
n=0.014 1.516×106 2.00 5.33
钢管、铸铁管 6.25×105 1.90 5.10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PVC-U) 0.948×105 1.77 4.77
铝合金管 0.861×105 1.74 4.74
聚乙烯管(PE) 0.948×105 1.77 4.77
玻璃钢管(RPMP) 0.948×105 1.77 4.77

 

  7.4.18C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选管材的公称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灌溉管道系统分区或分段的设计工作压力;
2固定管道宜选用节能管材,管道材料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3 所选管材质量、管材使用年限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7.4.18大型灌区灌溉渠系(特别是干、支渠)宜采用输配水自动测控技术。测控装置应采用经过鉴定的定型设备。 7.4.18大、中型灌区灌溉渠系(特别是干、支渠)宜采用输配水自动测控技术。
7.4.20灌溉渠系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有关规定。 7.4.20灌溉渠(管)系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有关规定。
7.5 排水沟系工程 7.5 排水沟系工程
7.5.1 灌区排涝标准可采用设计暴雨重现期表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灌区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条件及历史涝灾受损程度等,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5~10a,经济条件或排水基础条件较好以及其它特殊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7.5.1 灌区排涝标准可采用设计暴雨重现期表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灌区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条件及历史涝灾受损程度等因素,一般采用5a~10a。特殊要求的地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提高标准。
7.5.2 排涝标准除应规定暴雨重现期外,还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地表植被、暴雨特性、调蓄情况及作物耐淹历时、耐淹水深等,合理确定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 7.5.2 排涝标准除应规定暴雨重现期外,还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历时和耐淹水深等条件,合理确定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
7.5.3 灌区排渍标准应根据排水区土壤质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质、农作物种类及生育阶段、农田耕作要求等合理确定。有试验资料的地区,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可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试验资料或经验分析确定。 7.5.3灌区排渍标准应根据排水区土壤质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质、农作物种类及生育阶段、农田耕作要求等合理确定。有试验资料的地区,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可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试验资料或经验分析确定。
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m~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m~0.6m;作物耐渍深度可取0.3m~0.6m,耐渍时间可取3d~4d。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较小值,沙性士宜取较大值。
7.5.4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的标准。
农业机械作业要求较高的地区,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0.6m~0.8m。
7.5.4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d~5d 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可采用0.6m~0.8m。
7.5.6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排水区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公式选择计算,也可采用其它经过论证后的公式计算。 7.5.6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排水区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公式选择计算,也可采用其它经过论证后的公式计算。
7.5.8灌区排水系统应结合流域防洪除涝和土壤改良规划及灌溉渠系布置,统筹规划,合理布置。 7.5.8灌区排水系统应结合流域防洪除涝和土壤改良规划及灌溉系统,统筹规划,合理布置。
7.5.9 排水方式应根据排水区的水文地质、土壤性质,承泄区的位置、地势、水位、作物对土壤水分的控制要求及耐淹深度、耕作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7.5.9灌区排水方式应根据灌区涝、渍、碱的成因,结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质及承泄区的位置、地势、水位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及其结合的方式。
  7.5.9A 承泄区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沟排水应具备良好的出流条件;
2 承泄区应有足够的承泄能力或滞滂容积;
3 以河道、湖泊作为承泄区时,应有稳定河槽(或湖床)和安全堤防;
4 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3 款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
7.5.10 排水明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应布置在其控制范围的低洼处,并尽量利用天然河道,应能满足汛期排水和控制地下水位的要求。
2 排水沟系布置应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提排为辅,分片、分级排放,当地洪涝水与外来客水分别排放。
4 下级沟道的布置应为上级沟道创造良好的排水条件,使其不发生壅水。
5 排水沟沟线宜短而直,其布置应与灌溉渠系、道路、林带、村镇等的布置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区划等相适应。
7.5.10 排水明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应布置在其控制范围的低洼处,宜利用天然河道,并满足汛期排水和控制地下水位的要求。
2 排水沟系布置宜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提排为辅,分片、分级排放,当地洪涝水与外来客水分别排放。
4 下级沟道的布置应为上级沟道创造良好的排水条件,避免发生壅水。
5 排水沟沟线布置应与灌溉渠系、道路、林带、村镇等的布置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区划等相适应。
7.5.12 田间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满足耕作和地下水位控制要求。有排渍和防止土壤盐碱化要求的地区,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经综合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表7.5.12确定。

表7.5.12 末级固定排水沟间距与沟深
沟深(m) 间距(m)
轻壤土、沙壤土 中壤土 粘土、重壤土
0.8~1.3 50~70 30~50 15~30
1.3~1.5 70~100 50~70 30~50
1.5~1.8 100~150 70~100 50~70
1.8~2.3 100~150 70~100

 

7.5.12 末级固定排水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末级固定排水沟沟深和间距,应依据排水设计标准,并应综合排水区的土壤与水文地质条件、灌排渠沟布置形式等因素确定。
2用于排渍和防治土壤盐碱化的末级固定排水沟沟深和间距可按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经综合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表7.5.12确定。
表7.5.12 末级固定排水沟间距与沟深
沟深(m) 间距(m)
轻壤土、沙壤土 中壤土 粘土、重壤土
0.8~1.3 50~70 30~50 15~30
1.3~1.5 70~100 50~70 30~50
1.5~1.8 100~150 70~100 50~70
1.8~2.3 100~150 70~100

 

7.5.13 排水暗管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吸水暗管埋深应满足农作物的排渍要求,吸水管间距可按GB50288附录K所列公式进行计算,经综合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表7.5.13确定。
表7.5.13 吸水管埋深和间距
吸水管埋深(m) 吸水管间距(m)
粘土、重壤土 中壤土 轻壤土、沙壤土
0.8~1.3 10~20 20~30 30~50
1.3~1.5 20~30 30~50 50~70
1.5~1.8 30~50 50~70 70~100
1.8~2.3 50~70 70~100 100~150

 

7.5.13排水暗管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水稻区和水旱轮作区的吸水管或集水管出口处宜设置排水控制口门。
5暗管可与明沟或其他形式的排水设施组合布置。
7.5.14利用泵站提排时,应根据控制区的地形、地质、排水区面积、排水流量等因素,对泵站位置和建站方式进行规划。有部分自排条件的排水泵站,宜与排水闸合建。  
7.5.15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可采用与排水区设计暴雨同频率的洪水位,或用排水历时内的多年平均高水位值,也可采用实际年洪水位。 7.5.15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可采用与排水区设计暴雨重现期相应的洪水位,或设计排水历史相应的多年平均高水位。
  7.5.15A 排水沟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沟底设计比降宜与沟道沿线地面坡度接近。
2排水沟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不小于0. 2m。
3排水沟分段处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应平顺衔接,下一级沟道的设计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0.1m~0.2m。
4正常运行时应满足不冲不淤及边坡稳定要求。
5占地少,工程量小。
6施工、运行、管理方便。
  7.5.15B土质排水沟边坡系数应根据开挖深度、沟槽土质及地下水情况等经分析确定。开挖深度不超过5m、水深不超3m的沟道,最小边坡系数可按表7.5.15B确定。淤泥、流沙地段的排水沟边坡系数宜取高值。
7.5.15B 土质排水沟最小边坡系数
土质 排水沟开挖深度(m)
<1.5 1.5~3.0 3.0~4.0 >4.0
黏土、重壤土 1.0 1.25~1.5 1.5~2.0 >2.0
中壤土 1.5 2.0~2.5 2.5~3.0 >3.0
轻壤土。沙壤土 2.0 2.5~3.0 3.0~4.0 >4.0
沙土 2.5 3.0~4.0 4.0~5.0 >5.0
  7.5.15C 暗管排水,管道分级与管道类型应根据所承担的排水任务、规模,地形及土质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7.5.15D 吸水暗管埋深与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水管埋深应依据允许最小埋深和设计排水标准,结合灌排渠沟布置形式,与吸水管间距一并确定。季节性冻土地区尚应满足管道防冻要求。
2吸水管的允许最小埋深应满足控制地下水位要求。
3吸水管间距宜通过田间试验确定,也可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附录G所列公式计算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表7.5.15D确定。
表7.5.15D吸水管埋深和间距(m)
吸水管埋深 吸水管间距
黏土、重壤土 中壤土 轻壤土、沙壤土
0.8~1.3 10~20 20~30 30~50
1.3~1.5 20~30 30~50 50~70
1.5~1.8 30~50 50~70 70~100
1.8~2.3 50~70 70~100 100~150

 

  7.5.15E 排水暗管管径应根据设计流量按现行有关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公式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7.5.15F 吸水管宜采用同一内径,内径不得小于50mm;集水管可根据汇流情况分段采用不同内径,内径不得小于80mm。
  7.5.15G竖井排水应根据排水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排水需要,合理选择井位、井型和布置形式。
  7.5.15H 排水井群布置形式可采用方格网形、梅花形、圆弧形、线形等。水文地质条件差异小、排水要求基本相同地区或地段,可均匀布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井距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7.5.15J排水井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的规定。
7.5.16 排水系统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有关规定。 7.5.16 排水系统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有关规定。
7.7 灌排建筑物 7.7 灌排建筑物
7.7.1 灌排建筑物位置应根据灌区地形、总体布置和灌排渠沟纵横断面等,按照建筑物的类型、特点,结合工程规模、作用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7.7.1灌排建筑物位置应根据其功能、灌区总体规划、规模、运行特点和综合利用要求,考虑地形、地质、征迁、环境、施工、管理等因素以及改建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7.7.2 灌排建筑物布置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便于管理和维护;有利于节约用水、灌溉效益发挥和灌区的可持续发展。 7.7.2 灌排建筑物布置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与环境协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便于管理和维护;有利于节约用水、灌溉效益的发挥和灌区的可持续发展。
7.7.3 初步确定水源工程、泥沙处理工程、输水隧洞、提水泵站、渠系建筑物、排水沟系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规模及结构类型。
水源工程还应合理拟定工程场址(坝址、闸址、站址)及布置型式。
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及隧洞、泵站等还应合理拟定结构布置型式。
7.7.3 初步确定引水建筑物、输配水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衔接建筑物、泄水建筑物、量水建筑物及信息采集站等灌排建筑物的规模、建筑物D 级别及主要结构类型。
1引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应合理拟定工程场址(坝址、闸址、站址)及布置型式。
2主要交叉建筑物、衔接建筑物和量水建筑物应合理拟定结构布置型式。
7.8 田间工程 7.8 田间工程
7.8.4 田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于调节农田水分状况、培育土壤肥力,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2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布置合理,田间灌排渠沟(管)线短而直。
3 灌排系统完善,建筑物配套齐全。
4方便配水与灌溉,灌排顺畅及时。
5有利于井渠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优化配置。
6田面平整,灌水土壤湿润均匀。
7田块形状和大小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作业。
8 有利于节约土地。
 
7.8.11采用沟灌时,应根据土壤的透水性、地面坡度、耕作和栽培要求等条件,经试验或计算确定灌水沟要素。缺乏资料时,可按表7.8.11选取。
表7.8.11不同土壤、灌水定额和地面坡度条件下的灌水沟长度
土壤类别 重壤土 中壤土 轻壤土
灌水定额(m3/亩) 25 30 35 25 30 35 25 30 35
地面坡度 0.001 30 35 45 20 25 35 20 25 30
0.001~0.003 35 40 60 30 40 55 30 45 50
0.004 50 65 80 45 60 70 45 50 60
7.8.11采用沟灌时,应根据土壤的透水性、地面坡度、耕作和栽培要求等条件,经试验或计算确定灌水沟要素。缺乏资料时,可按表7.8.11选取。
表7.8.11 沟灌灌水技术参数
土壤透水性(m/h) 沟长(m) 沟底比降 入沟流量(l/s)
强(>0.15) 50~100 >1/200 0.7~1.0
40~60 1/200~1/500 0.7~1.0
30~40 <1/500 1.0~1.5
中(0.15~0.10) 70~100 >1/200 0.4~0.6
60~90 1/200~1/500 0.6~0.8
40~80 <1/500 0.6~1.0
弱(<0.10) 90~150 >1/200 0.2~0.4
80~100 1/200~1/500 0.3~0.5
60~80 <1/500 0.4~0.6

 

7.8.10水稻格田长度与宽度的确定应以有利于灌溉和提高机械作业效率为原则,长度宜取60m~120m,宽度宜取20m~40m;山丘区坡地上布置水稻格田时,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平原地区水稻格田方向宜取南北向。 7.8.11水稻格田长度与宽度的确定应以有利于灌溉和提高机械作业效率为原则,长度宜取60m~120m,宽度宜取20m~40m;山丘区坡地上布置水稻格田时,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平原地区水稻格田方向宜取南北向。盐碱地冲洗灌溉格田长度宜取50m~100m,宽度宜取10m~20m。对于无水层的格田灌溉,土壤入渗能力强,灌溉水流推进较慢,可减小格田规格。
7.9 节水工程 7.9 节水工程
  7.9.3A渠道防渗工程规划应根据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土资源平衡的要求,在全面收集分析所需资料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勘察、观测和试验。
  7.9.3B灌溉渠道防渗工程规划应与当地农业区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相适应,并符合灌区节水改造规划的要求。
7.9.8 灌区节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的有关规定。 7.9.8灌区节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 T 50600的有关规定。
  7A灌区监测
  7A.0.1 灌区监测应根据灌区规模、特点及管理运行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内容。
  7A.0.2土壤墒情监测应根据灌溉分区设置墒情监测站,可按监测方式分为人工墒情站、固定自动墒情站、移动自动墒情站。
  7A.0.3各灌溉分区墒情监测站应在国家测站的基础上,结合灌溉面积或行政区划统一布设,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墒情监测规范》SL 364要求。
  7A.0.4 量监测站点应根据灌区规模、渠(管)系布局、输配水需要等进行统筹规划布设。
  7A.0.5水量测站应布设在交通、通讯便利,便于管理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渠首测站,测站位置宜设置在渠段顺直、水流平稳处,也可与引水闸结合设置。
2干渠、支渠各级渠道应结合分水闸或在闸后设分水测站。位置应设置在渠段顺直、水流平稳处。
3具有退水功能的灌溉渠道系统末端、退水闸及排水沟渠应设量水测路观测退水量。
4为观测、收集专门资料(渠道或管道的输水损失、糙率含沙量等)需要设置测站时,可在满足需要条件的位置增设专用测站。
  7A.0.6 灌溉渠道水量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 21303要求。
  7A.0.7灌区水质监测应主要包括灌溉水源水质监测和灌区排水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站点应综合考虑灌溉水源情况、灌排水系统、污染源分布等因素合理布设;条件具备时宜与水量监测站点结合布设。
  7A.0.8灌溉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水质监测有关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的有关规定。
  7B灌区信息化工程
  7B.0.1 灌区信息化建设应按照智慧水利要求,根据灌区管理和业务需求,确定灌区信息化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及业务应用等。
  7B.0.2信息采集主要包括气象、水情、雨情、工情、墒情、水质、工程运行控制、工程安全监测以及决策支持等。信息采集体系建设方案应在现有信息采集基础上充分考虑采用多样化的监测方式,注重直接监测和数据集成相结合。信息采集应覆盖信息流全过程。
  7B.0.3信息传输应根据灌区总体布置和工程控制管理需要,在现有通讯 *** 基础上建立稳定、安全、多样的传输信道。
  7B.0.4应根据灌区规模和业务需要,建设具有数据存储、集中控制、预报预警、决策调度和信息展示功能的数据中心和调度中心,注重 *** 安全和容灾备份能力建设。
  7B.0.5应根据灌区业务需求,采用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建设统一信息和应用服务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服务系统应融合多业务多系统分散数据,注重公众服务;
2业务应用系统应满足灌区运行管理和数字化行政管理等需求,重点面向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运行管理和应急智能辅助决策服务;
3 智慧应用体系应覆盖水资源循环利用全过程,提供水情预报、水资源调配、用水排水等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与决策支持。
  7C灌溉试验站
  7C.0.1 灌溉试验站规划应在国家和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已有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在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经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规划。
  7C.0.2应按照批准的省级中心试验站、省级重点试验站,确定灌溉试验站任务、规划面积与设施设备。
  7C.0.3 省重点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一些需要长期、连续进行的观测任务,包括作物需水量及需水规律试验、灌溉用水量与灌溉制度试验, 常规气象观测、对于有些地区或灌区,需要进行灌溉效益(如灌溉效益分摊系数)的试验等。还需承担全国协作项目的研究任务、所在省区设置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成果的示范推广。
  7C.0.4省重点试验站应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规划测筒、测坑、试验小区和试验大田等设施区及气象站,降雨超过200mm地区试验区应规划遮雨棚。
  7C.0.5 对当地可能开展的专项试验项目,还应设置相应的专项试验设施,如大棚、喷微灌试验场地、特产及经济作物试验区等。
  7C.0.6 试验区内应规划道路、输配水渠道或管网,应具有可靠的水电条件和完善的灌溉排水设施。
  7C.0.7 试验站根据工作需要应规划资料室、办公室、理化分析室、库房及生活设施。
  7C.0.8 试验站应规划自动气象站、土壤含水率、土壤物理化学、作物生理生长生化等指标测定仪器设备,重视自动监测与无线传输监测设备的规划。
8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8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8.0.1 灌区规划应根据灌区规划方案、工程总体布置初步确定工程建设征地范围。调查了解灌区规划方案影响的土地面积、专项设施、矿藏、文物等实物指标和移民人口等,分析是否存在规划方案实施的制约因素。初步拟定移民安置规划,估算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8.0.1 灌区规划应根据灌区规划方案、工程总体布置初步确定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水源工程、调蓄工程按影响对象处理标准拟定影响处理范围。
8.0.2 工程建设征地应根据用地性质,分为永久征地与临时用地两类,以调查永久征地为主,临时用地可按当地类似工程指标估算。  
8.0.3 实物指标调查应采用搜集资料与地形图量算相结合,并辅以适当抽样调查的 *** 。对方案比选有重要控制作用的实物指标,应适当提高抽样调查的比例。 8.0.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实物调查采用搜集资料与地形图量算相结合,并辅以适当抽样调查的 *** 。人口、房屋、工业企业、专业项目、有开采价值的矿产、重要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对象等主要实物,可通过收集县(区)、乡(镇) 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统计年报、普(详)查成果进行分析统计;土地通过现有建设征地区地形图量算。对方案比选有重要控制作用的实物,适当提高抽样调查的比例。
8.0.4 对需搬迁的移民,应提出远迁或就近安置的规划意见,可以乡或县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并对安置区进行初步的环境容量分析,提出生产安置方案。 8.0.4根据推荐的规划方案,以乡或县为单位进行初步的环境容量分析。征求地方 *** 意见,提出生产安置及搬迁安置方案。
  8.0.4A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应结合规划近远期实施安排,在征求地方 *** 与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原则和方案。
  8.0.4B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按相关规定分析主要项目综合单价,建设征地实物和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匡算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有关税费参照同类地区同类工程匡算。
  8.0.4C根据建设征地实物、移民安置难度及补偿投资,提出规划方案意见与建议。
  8.0.4D灌区规划可附下列图表及附件:
1 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2 实物调查成果表;
3 建设征地与移民补偿投资匡算表等。
9 水土保持 9 水土保持
9.0.1灌区规划应调查灌区现状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情况,分析水土流失规律,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范围。 9.0.1灌区规划应调查分析规划区域所处的水土流失类型区、现状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保持治理情况,说明所涉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情况,并提出相关水土保持要求。
9.0.2 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应根据灌区规划范围、灌区用地规划、工程总体布置、移民安置规划以及现状水土流失等情况合理确定。灌区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防治应与现状水土流失防治结合进行。 9.0.2根据灌区规划范围、灌区用地规划、工程总体布置、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等,合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灌区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其他使用范围;统筹考虑新增水土流失防治与现状水土流失防治。
  9.0.2A在对灌区规划总体布局进行初步评价的基础上,分析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
9.0.3 灌区规划应根据灌区所在区域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工程布置、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等因素,分析灌区水土流失规律及灌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初步提出水土保持总体布局和措施,估算水土保持投资。 9.0.3灌区规划应根据灌区所在区域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工程布置、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等因素,分析灌区水土流失规律及灌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初步提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估算水土保持投资。
10环境影响评价 10 环境影响评价
10.0.1灌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确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进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拟定环境保护目标和评价指标,进行规划方案分析,预测和评价灌区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估算环境保护投资。 10.0.1灌区规划应确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进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拟定环境保护目标和评价指标,进行规划方案分析,预测和评价灌区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估算环境保护投资。
10.0.2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灌区规划区域和涉及的影响区域,应根据环境现状、工程布置、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可根据环境特点及影响程度确定。 10.0.2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灌区规划区域和涉及的影响区域,应根据环境现状、工程总体布置、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可根据工程布置、环境特点及影响程度确定。
10.0.3环境保护目标应根据国家和地 *** 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结合水功能区划、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和灌区实际情况合理拟定。环境评价指标可结合环境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依据有关专业规范、规定等合理确定。 10.0.3环境保护目标应根据国家和地 *** 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结合水功能区划、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和灌区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资源、生态、环境要素情况合理拟定。环境评价指标可结合环境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依据有关专业规范、规定等合理确定。
10.0.4环境现状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必要时结合现场调查与测试。主要调查自然环境、区域生态、社会环境和环境敏感区等。应评价环境现状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重点分析生态与环境敏感问题。 10.0.4环境现状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必要时结合现场调查与测试。主要调查区域资源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状况、环境敏感区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分布情况等。应评价环境现状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重点分析生态与环境敏感问题。
10.0.7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预防为主和不利影响减量化原则,提出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对各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应有针对性。 10.0.7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预防为主和不利影响减量化原则,提出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对各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应有针对性,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
10.0.9灌区规划应从有利与不利影响两方面阐明规划实施对灌区经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明确是否存在规划实施的环境制约因素,综合评价灌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10.0.9 环境影响评价应从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及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提出明确评价结论,必要时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建议。
11 灌区管理 11 灌区管理
11.0.1 灌区规划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灌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灌区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灌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方案等。 11.0.1 灌区规划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灌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灌区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置管理设施。
11.0.2灌区管理规划应按照精简、高效、切合实际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意见、灌区规模、灌溉面积分布和灌区自动化程度等,合理确定管理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和管理职责。 11.0.2 灌区管理规划应按照精简、高效、切合实际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意见、灌区规模、灌溉面积分布和灌区现代化管理要求等,初步拟定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11.0.3 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符合灌区实际情况,并满足下列要求:
1有利于灌区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2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3运行高效、灵活。
4事企分开,管养分离。
5责任明确,管理科学。
11.0.3 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符合灌区实际情况,有利于灌区标准化管理和良性运行。
11.0.5灌区管理设施配套建设与工程建设应同步规划,按照精简可靠、节约高效、因地制宜、先进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灌区水信息监测与管理决策系统及水量计量、交通、通信、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方案。 11.0.5 灌区管理设施与工程建设应同步规划。按照安全可靠、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先进实用的原则,合理配置工程观测监测、测水量水、信息化、交通、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相应投资纳入灌区建设总投资。
11.0.6灌区运行管理应按照反应快速、运行可靠、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灌区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运行管理模式和工程维护管理方案。 11.0.6灌区运行管理应根据灌区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精准化、高效化、智能化的原则,拟定工程运行管理方案,提出运行维护费用来源。积极采用专业化、市场化的现代化管理方式。
12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 12 投资估算
12.1 投资估算  
  12.1.1A投资估算的项目划分可根据灌区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归并、调整。工程单价和估算造价指标等,应根据当地建设的类似工程以及典型设计的造价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并考虑工程差异以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后合理确定。
12.1.2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 12.1.2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以及其他专项工程投资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编制。
12.2经济评价  
12.2.1 新建灌区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评价其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同时,应对灌区开发建设的社会效益、生态与环境效益以及在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12.2.2 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可按改建、扩建项目经济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时,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分析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在按全部费用与全部效益计算时,应合理评估已建工程的固定资产余值。  
12.2.3 国民经济评价应按影子价格调整灌区工程、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等投资与年运行费等费用,估算灌区经济效益,计算经济评价指标,并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价其经济合理性。  
12.2.4 财务评价应分析总成本费用及年运行费用,估算灌区管理单位水费收入及其它财务收入,对灌区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价,提出维持灌区正常运行需采取的经济优惠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  
12.2.5 灌区规划应测算单方水供水成本及水价,分析灌区用水户对水价承受能力。若水价超过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应提出降低水价、减轻用水户负担的措施与建议。  
  12A效益分析与经济评价
  12A.0.1灌区规划应分析工程建成后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费用效益宜用货币表示;不能用货币表示的,应采用其他定量指标表示;确实难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
  12A.0.2灌区规划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必要时进行初步财务分析,初步测算灌区年供水成本,提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来源。
  12A.0.3国民经济评价的费用和效益等计算 *** 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灌 区 规 划 规 范

GB

条 文 说 明

管材 m b
钢筋混凝土管 糙率 n=0.013 1.312×106 2.00 5.33
n=0.014 1.516×106 2.00 5.33
钢管、铸铁管 6.25×105 1.90 5.10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PVC-U) 0.948×105 1.77 4.77
铝合金管 0.861×105 1.74 4.74
聚乙烯管(PE) 0.948×105 1.77 4.77
玻璃钢管(RPMP) 0.948×105 1.77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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