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2022年(征求意见稿)

2024-05-22 资质代办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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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2022年(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再利用技术标准>等13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 〔2019〕154号),我部组织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5921815274@126.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1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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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UDC

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kitchen waste treatment pla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kitchen waste treatment plant

  CJJ×××-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年 月 日

  中国 出版社

202× 北 京

目 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监管程序和要求

  4 监管内容和 ***

  4.1 一般规定

  4.2 运行过程监管

  4.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

  4.4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

  4.5 监测管理

  4.6 资料管理

  4.7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

  5 处理厂运行效果考核

  附录A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附录B 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则

  1.0.1 为加强厨余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处理厂)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处理厂的规范运营水平,保障运行安全及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处理厂的运行监管。

  1.0.3 对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基本规定

  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管模式应根据监管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处理厂特点等确定。

2.0.2

  对于在建处理厂,监管机构宜在处理厂建成试运行之前组建完成,监管人员应配备到岗。

2.0.3

  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处理厂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

2.0.4

  处理厂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宜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处理厂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

监管岗位 垃圾称重、卸料储料、预处理 主处理、污染防治、厂内环境 机械使用与维护 其他(安全、原材料管理、消防、应急)
所需专业知识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和
给排水
机械工程
或电气工程
环境工程
或其他相近专业

2.0.5

  监管人员进入处理厂现场应遵守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

2.0.6

  对处理厂的运行过程监管应采用监管人员驻厂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互联网信息反馈等相结合的形式。

2.0.7

  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 *** 和措施。

2.0.8

  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处理厂概况;

  2 处理厂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

  3 输入及输出物料的类别、数量、品质、来源及去向等情况;

  4 监管工作范围、依据、目标、内容;

  5 监管机构组织形式;

  6 监管人员配备计划;

  7 监管人员岗位划分及职责;

  8 监管程序、 *** 和措施;

  9 全成本核算;

  10 突 *** 况(火灾、地震、疫情等)应急预案;

  11 监管总结与考核。

2.0.9

  监管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人员应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主动协调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 *** 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公众反映的意见。

  2 发现问题时,应与处理厂及时沟通确认,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问题记录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3 当运行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应上报 *** 主管部门,并应研究解决方案。

  4 监管人员应监督运行方的整改过程,并予以复查。

  5 应对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向 *** 主管部门提交监管的月度考核报告。

  6 每年应对处理厂进行一次年度运行监管总结,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向 *** 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运行监管报告。

3 监管程序和要求

  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

3.0.2

  监管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收集应包括处理厂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批文等。

  2 监管实施计划的编制应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奖惩考核 *** 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3.0.3

  检查阶段应对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全部进出物料记录和台账,包括来源、性状、数量、去向等;

  2应对臭气收集与处理、厂内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设施、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材料消耗(水、电、油、药剂等)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3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应符合QEHS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3.0.4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处理厂总体运行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列明;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

3.0.5

  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处理厂和主管部门。

3.0.6

  应督促处理厂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主管部门。

3.0.7

  复查阶段应根据综合分析报告逐一复查处理厂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处理厂提出处罚建议,报送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4 监管内容和 ***

4.1 一般规定

  处理厂的监管内容应包括处理厂生产运行全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测管理、资料管理等。

4.1.2

  对处理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

  1 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

  2 垃圾预处理系统运行工况;

  3 主处理系统运行工况;

  4 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

  5 臭气污染防治;

  6 全厂衍生产物的类别、数量、品质、去向情况;

  7 环评批复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8 安全生产;

  9 材料消耗。

4.1.3

  对处理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可实施一般性监管:

  1 全厂机械运行维护;

  2 衍生产物利用系统的维护检修;

  3 卸料大厅及厂区总体环境卫生;

  4 厂界噪声;

  5 劳动保护

  6 监测管理;

  7 运行数据等档案管理;

  8 直观感受。

4.2 运行过程监管

  对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垃圾来源,垃圾来源应包括进厂垃圾车辆与规定服务区域符合性、进厂垃圾种类与国家和当地相关要求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符合性等,对未登记的临时进厂垃圾车辆应重点核查。

  2 应核实垃圾计量,处理厂应对所有进厂垃圾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厂垃圾的来源、种类(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重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厂日期及时间、离厂时间等,并应定期对称重计量设施进行鉴定,计量记录资料应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

  3 应核实垃圾性质与检验,处理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成分、含固率等指标进行检测并登记,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4 厂内垃圾运输车辆不应出现跑冒滴漏的现象。监管人员应对厂内车辆的运输、保洁清洗等相关过程进行监管。

  5 监管人员应每天(运行日)对垃圾进厂计量进行检查和签字确认,如不正常应要求改正。每月应对垃圾进厂计量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垃圾进厂量签署结算单。

  6 计量设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标定,校验、标定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

  7 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期间,进厂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4.2.2

  对垃圾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卸料大厅是否及时冲洗并排走冲洗水。

  2应检查卸料大厅地面及墙壁是否平整、清洁,无垃圾和污水遗洒,冲洗系统是否正常按时运行。

  3 应核查卸料大厅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

  4 应核查卸料大厅内的通风除臭系统,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 应核查储料池(斗)的大门保持密封是否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

4.2.3

  对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预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预处理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

  2应核查预处理系统的通风除臭系统,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应核查预处理系统每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总量,并进行记录、建立台账。当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

4.2.4

  主处理采用厌氧消化工艺时,应对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情况,出现故障的,应通知运行单位及时检修。

  2 应核查厌氧消化系统每日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的数量和性状。当沼渣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

  3 应核查沼气储存设施气密性。

  4 应核查沼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是否满足后续沼气利用的要求。

4.2.5

  主处理工艺采用好氧生物处理时,监管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好氧生物处理的臭气控制措施进行重点核查,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环评规定。

  2 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系统的产品的产量、性质和去向,并做好台账记录。

  3 应核查好氧堆体内和产品存放仓库的温度及扬尘情况。

  4 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

  5 应核查微生物菌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及《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 1109的有关规定。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催化剂酶制剂分类导则》GB/T 20370的规定。

4.2.6

  对饲料化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饲料化系统的运行数据。厨余垃圾进行饲料化处理时,从垃圾进厂到处理前存放的时间冬季不得超过10小时,夏季不得超过6小时。

  2 采用加热烘干进行饲料化的处理厂,应核查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烘干设备出现粉尘爆炸的安全事故。

  3应检查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及去向,是否满足前期手续和协议。

4.2.7

  对衍生产物利用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沼气发电工艺的处理厂,应对发电机组的运行进行监管:

  1)应定期核查燃气发电机组及其附属系统的运行记录。操作运行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的相关规定。

  2)应核查燃气发电机组的烟气排放情况。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应符合环评要求。

  3)应核查发电机房/箱体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运行情况,核查校准记录。

  4)应核查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脱硫系统排放的废弃物,应按照环评规定处置方式进行合理处置。

  2 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的处理厂,应核查肥料的测试结果。以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生化腐殖酸为名称销售的产品,检测结果应符合《有机肥料》NY/T 525、《生物有机肥》NY884、《土壤调理剂》NY2876、《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的规定。

  3 应核查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生化腐殖酸的销售去向,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

  4 应对分离的油脂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油脂产量,建立台账。

  2)应核查油脂储存设施的密闭情况。

  3)对外销售的油脂,应核查收购方的相关资质,记录销售数量,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

4.2.8

  对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污水收集系统保持畅通。

  2 应核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要求。

  3 送往厂外处理的污水,应对出厂污水量和厂外处理量的记录资料进行核查。

  4 采用膜处理工艺处理污水的处理厂,应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发现违规排放应及时处理。

  5 应每周对污水排放水质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6 应将排放污水水质的在线监测数据以表格和曲线两种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并应储存不低于1年的监测数据。

4.2.9

  对臭气处理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臭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2 应每周对排放口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4.2.10

  对厂内产生的固相残渣、工业固废以及危险废物的监管,应核查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得到妥善处置。需要外运处置的,应核查处置机构的相关资质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

  厂区环境和二次污染物处理后排放检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检测可采取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4.3.2

  环境监测应包括排放口监测和厂界监测。

4.3.3

  污水处理、厂界大气污染指标、厂界噪声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4.3.4

  厂区主要道路、非作业面场地应保持环境整洁、无飘散物。

.4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

  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有关规定。

4.4.2

  劳动保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厨余垃圾处理厂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生产作业人员宜每年体检一次,并应建立健康登记卡。

  4.4.3 应定期核查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设备维护培训记录。安全培训应包含上岗前培训、年度安全培训等。

4.4.4

  出现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时,监管人员应督促运行方按照应急预案执行事故处置工作。

4.4.5

  与沼气相关的安全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存储设施与处理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采用厌氧工艺的处理厂区。

  2 沼气存储设施严禁出现沼气泄漏情况。应定期检查气体等储罐消防设施及防雷接地性能,雷雨暴风频发季节应加强核查频率。

  3 每日应检查厌氧消化反应器的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查正负压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防止出现因沼气压力变化引发爆炸事故。

  4 应核查与沼气产生、存储、利用相关的设施在检修作业时是否满足安全规范。

4.4.6

  提取油脂存储间、厌氧罐等火灾易发点,应定期核查其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的运行情况。

4.4.7

  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定期核查锅炉运行情况,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定期检查分汽缸等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

4.5 监测管理

  监管方应按照环评批复、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督促处理厂建立规范的监测制度,并依据监测记录进行相关考核。

4.5.2

  监管方应督促运行方开展常规测试,测试项目和频次应符合表4.5.2-1、表4.5.2-2和表4.5.2-3的规定。

  表4.5.2-1 进厂原料测试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备注
含油率、VS、含固率、pH ≥每周一次  

  表4.5.2-2 预处理后厨余垃圾的测试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备注
COD、含固率、pH、含油率、VS、总氮、温度 ≥每周一次  

  表4.5.2-3 主处理测试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备注
含固率、总氮、pH、总挥发酸、COD、总碱度、氨氮、沼气成分 每日一次 针对厌氧消化后反应器出料
含水率、pH 每日一次 好氧堆肥、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进出物料均需监测)
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 每周一次
腐熟产品中粪大肠杆菌、蛔虫卵 每月一次

4.5.3

  当监测结果显示异常或者发生居民投诉等特殊情况时,监管方应委托有计量、环境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时,监管机构或监管主体应要求处理厂对相应设施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并应及时解决,确保处理厂在达标的条件下运行。

4.5.4

  监管方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主体报送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为3年以上。

4.5.5

  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

4.6 资料管理

  监管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工作过程的全部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资料、单项事件、各重要节点的评价报告,应校对、签署后及时存档。

  2 处理厂应保存按监管工作要求所做的相关记录文件,以备核查。

4.6.2

  资料整理和保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相关规定。

4.6.3

  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存的形式应包括图表、文字数据材料、照片等纸质或电子载体资料。

  2 资料归档保存前应进行核准并签署,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7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

  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对主要运行情况进行核填和记录,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

序号 监管内容 监管子项 子项记录内容 日期 当月数据 备注
1 2 3
1
  1. 运行过程监管
垃圾计量与检验 地衡计量记录是否完整            
2 卸料平台是否及时冲洗保洁            
3 进厂卸料过程是否有序进行            
4 收运等进出厂车辆管理 收运车辆、外出车辆的进出厂记录是否完整            
5 收运车辆在厂内是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6 收运车辆是否及时清洗保洁            
7 预处理过程 预处理车间是否冲洗保洁,并保持地面整洁            
8 当日进厂垃圾是否全部完成预处理            
9 预处理系统是否有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续表4.7.1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

序号 监管内容 监管子项 子项记录内容 日期 当月数据 备注
1 2 3
10 1. 运行过程监管 主处理工艺运行过程 当日进厂垃圾是否完成主处理            
11 主处理运行记录是否完整            
12 主处理现场环境是否整洁            
13 衍生产物情况 衍生产物利用设施运行是否稳定(沼气利用/提油/堆肥等)            
14 衍生产物储存条件是否安全规范(堆肥/回收油脂等)            
15 衍生产物的销售追溯记录是否有完整(堆肥/营养土/饲料/提取的油脂等)            
16 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 主处理、预处理等环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存储设施是否规范、整洁            
17 出厂固体废弃物的日期、名称、数量等记录是否有缺失            
18 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 全厂污水导排、输送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污水是否妥善收集            
19 污水量、污染物指标监测记录是否完整            
20 在线监测系统是否稳定运行            
21 污水处理系统主要仪表是否正常工作            
22 臭气污染防治 卸料、预处理、主处理等臭气产生区域的除臭设施运行记录;            
23 厂区是否出现明显可感知的臭味,厂界臭气监测设备是否稳定运行            
24 有无居民投诉臭味扰民的现象            

  续表4.7.1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

序号 监管内容 监管子项 子项记录内容 日期 当月数据 备注
1 2 3
25 1. 运行过程监管 工艺机械设备运行维护 是否定期对地衡、预处理、主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校准,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26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 污水处理 出水指标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27 厂界大气污染物 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或环评要求,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28 厂界噪声 是否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或环评要求,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29 环境卫生 现场道路、场地等非作业场地是否保持环境整洁,是否有漂浮物,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30 3.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 主处理环节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监测措施运行是否正常(可燃气报警、压力监测、压力容器等安全监测设施)            
31 衍生产物利用环节安全情况 衍生产物利用/加工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设施内可燃气报警、压力监测、原料储存安全措施)            
32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储存措施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是否妥善储存            
33 4.监测管理 监测管理 监测数据与制度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上报是否及时            

5 处理厂运行效果考核

  监管人员应每月对处理厂的运行进行一次月考核,月考核结果可作为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5.0.2

  月度考核宜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处理厂月度考核评分宜符合表5.0.2的要求。

  表5.0.2 厨余垃圾处理厂月度考核评分表


监管内容
监管子项 子项评价内容 满分分值 实际得分 备 注

1 运行过程监管
(共62分)
垃圾计量与卸料(6分) 地衡计量记录是否完整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卸料平台是否及时冲洗保洁 2 2×(1-0.5n) n为未及时保洁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进厂卸料过程是否有序进行 2 2×(1-0.5n) n为无序卸料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收运等进出厂车辆管理
(6分)
收运车辆、外出车辆的进出厂记录是否完整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收运车辆在厂内是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2 2×(1-0.5n) n为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收运车辆是否及时清洗保洁 2 2×(1-0.5n) n为未及时清洗保洁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预处理过程*
(9分)
预处理车间是否冲洗保洁,并保持地面整洁 3 3×(1-0.5n) n为未不规范作业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当日进厂垃圾是否全部完成预处理 3 3×(1-0.5n) n为未不规范作业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预处理系统是否有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3 3×(1-0.5n) n为未不规范作业的天数,2天及以上分值为0
主处理运行过程(11分) 当日进厂垃圾是否全部完成主处理 4 4×(1-0.5n) n为未完成的天数,5天及以上分值为0
当日主处理运行记录是否完整 3 3×(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主处理现场环境是否整洁 4 4×(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续表5.0.2 厨余垃圾处理厂月度考核评分表

监管内容 监管子项 子项评价内容 满分分值 实际得分 备注
  衍生产物利用系统(6分) 衍生产物利用设施运行是否稳定(发电/提纯/提油/堆肥/饲料化等) 2 2×(1-0.5n) n为因故障停工的天数,超过2天分值为0
衍生产物储存条件是否安全规范(堆肥/营养土/饲料/提取的油脂等) 2 2×(1-0.5n) n为不符合要求的天数,超过2天分值为0
衍生产物的销售追溯记录是否有缺失(堆肥/营养土/饲料/提取的油脂等)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4分) 主处理、预处理等环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存储设施是否规范、整洁 2 2×(1-0.5n) n为不规范的天数,超过2天分值为0
出厂固体废弃物的日期、名称、数量等记录是否有缺失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
(8*分)
全厂污水导排、输送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污水是否妥善收集 2 2×(1-0.5n) n为不符合要求的天数,超过2天分值为0
污水量、污染物指标监测记录是否完整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在线监测系统是否稳定运行 2 2×(1-0.5n) n为不符合要求的天数,n≤4,超过4天分值为0
污水处理系统主要仪表是否正常工作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臭气污染防治*
(9分)
卸料、预处理、主处理等臭气产生区域的除臭设施运行记录; 2 2×(1-0.5n) n为记录不完整天数数,超过2天分值为0。
厂区是否出现明显可感知的臭味,厂界臭气监测设备是否稳定运行 2 2×(1-0.5n) n为出现明显可感知臭味的天数,2天以上分值为0。
有无居民投诉臭味扰民的现象 5 5×(1-n) n为发生居民因臭气污染而投诉的次数。出现投诉,此项不得分。
工艺机械设备运行维护
(3分)
是否定期对地衡、预处理、主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校准,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3 3×(1-0.25n) n为未按计划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的次数,4次以上分值为0

  续表5.0.2 厨余垃圾处理厂月度考核评分表

监管内容 监管子项 子项评价内容 满分分值 实际得分 备注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
(共20分)
污水处理*
(5分)
出水指标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5 5×(1-0.5n) n为主要出水指标超标次数。超过2次分值为0
厂界大气污染物*
(5分)
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5 5×(1-0.5n) n为厂界主要大气污染物指标超标、记录不完整次数,超过2次分值为0
厂界噪声
(5分)
是否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或环评要求,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5 5×(1-0.5n) n为厂界噪声指标超标、记录不完整次数,超过2次分值为0
环境卫生*
(5分)
现厂道路、场地等非垃作业场地是否保持环境整洁,是否有漂浮物,相关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5 5×(1-0.5n) n为厂环境卫生较差、记录不完整次数,超过2次分值为0
3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共15分) 主处理环节安全生产情况*(3分) 安全生产监测措施运行是否正常(可燃气报警、压力监测、压力容器等安全监测设施) 5 5×(1-0.25n) n为运行不正常的安全监测设施,超过4次分值为0
衍生产物利用环节安全情况(5分) 衍生产物利用/加工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设施内可燃气报警、压力监测、原料储存安全措施) 5 5×(1-0.25n) n为不符合要求的次数,n≤4,超过4次分值为0。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储存措施(5分)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是否妥善储存
5
5×(1-0.5n)

n为未
4 监测管理(共3分) 监测管理
(3分)
监测数据与制度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上报是否及时 3 3×(1-0.25n) n为监测数据与制度不全、记录不完整、上报不及时次数,n≤4,超过4次分值为0
合计 100    

  注:1、带*的内容为关键指标;

  2、本表为按月填报。

5.0.3

  月度考核划分为4个档次:A、B、C、D,厨余垃圾月度考核档次划分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厨余垃圾处理厂月度考核档次划分表

评估档次 A B C D
评估总分值MZ 90≤MZ 80≤MZ<90 60≤MZ<80 MZ<60
关键指标
综合评分值MG
30≤MG 25≤MG<30 20≤MG<25 MG<20

  评估总分值MZ达到某一档次,且关键指标(表5.0.2中带的*指标)综合评分值MG不低于表5.0.3中该档次对应规定分值的,则应按照评价总分值MZ所在对应档次确定处理厂的最终考核档次;评估总分值MZ达到某一档次,但是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G达不到表5.0.3中该档次对应规定分值的,则应按照总分值MZ所在对应档次降低一个级别来确定处理厂的最终考核档次。

5.0.4

  处理厂月度考核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档: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均能稳定运行;环保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厂区卫生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均达标,给予通过;

  B档: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基本稳定运行,但仍存在一定故障率;环保设施基本齐备,运行基本正常,予以通过;若下月考核仍为B档的,监管机构应提出整改措施,处理厂整改后由监管机构重新考核评定,评定通过后可正常运行。

  C档: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存在较明显的运行故障;环保设施运行存在一定稳定,污染物控制情况不理想,存在一定的超标排放问题;监管机构应提出停运整改通知,处理厂经整改后报监管机构重新考核评定。监管机构认可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重新运行;

  D档: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存在显著运行故障,无法保证连续、稳定生产。污染控制措施严重不当,存在明显超标排放现象。监管机构应提出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重新选择具备条件的运行单位的建议。

5.0.5

  监管机构每月向监管主体提交月度监管考核报告,月度监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年终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全年的运行效果,并应向监管主体提交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附录A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A.0.1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日期: 年 月 日

问题描述





 
问题发现时间(精确到分):
问题出现时间(查运行记录或询问运行操作人员):
解决方案或整改建议:(内容包括:解决方案或整改建议,要求完成时间,应达到的效果)
 
运行方意见及签字:
监管人员签字:

附录B 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

  B.0.1 处理厂月度监管报告应符合表B.0.1的内容要求。

  表B.0.1 月度监管报告

月度处理厂运行基本情况 监管项目 垃圾进厂量(t) 处理厂预处理系统累计生产时间(h) 处理厂检修时间(h)
数值 月度总计( )
日均( )
月度总计( )
日均( )
月度总计( )
日均( )
监管项目 污水产生量(t) 污水达标排放量(t) 回收油脂量(t)
数值 月度总计( )
日均( )
月度总计( )
日均( )
月度总计( )
日均( )
监管项目 衍生产物产量(t) 残渣产生量(t) 残渣外运处理量(t)
数值 月度总计( )
日均( )
月度总计( )
日均( )
月度总计( )
日均( )
监管项目 耗电量(kWh) 药剂消耗量(kg) 燃油消耗量(t)
数值 月度总计( )
平均每吨垃圾( )
月度总计( )
平均每吨垃圾( )
月度总计( )
平均每吨垃圾 ( )
监管项目 水消耗量(kg)    
数值 月度总计( )
平均每吨垃圾( )
   
环保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数据 监管项目 污水排放指标月平均数据(mg/L) 臭气排放平均浓度(mg/m3 厂界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mg/m3
数值 CODcr ( )
BOD5 ( )
NH3-N ( )
T-N ( )
NH3 ( )
H2S ( )
可吸入颗粒物( )
臭气浓度( )
SO2( )
HCl( )
NOx( )
月度监管工作总结 监管项目 监管人员投入情况 运行管理问题与不足 运行管理亮点
情况描述      
监管项目 公众调查与公众反映情况 月度考核分数  
情况描述      

  B.0.2 处理厂月度监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处理厂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

  2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3 监管月度考核评分表。

  4 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厂内自测和第三方监测)。

  5 臭气排放监测报告(厂内自测和第三方监测)。

  6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厂内自测和第三方监测)。

  7 其它必要的原始记录资料和环境监测资料。

  附录C 年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

  C.0.1 处理厂年度监管报告应符合表C.0.1的内容要求。

  表C.0.1 年度监管报告

年度处理厂运行基本情况 监管
项目
垃圾进厂量(t) 处理厂预处理系统累计生产时间(h) 处理厂检修时间(h)
数值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监管
项目
污水产生量(t) 污水达标排放量(t) 回收油脂量(t)
数值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监管
项目
衍生产物产量() 残渣产生量(t) 残渣外运处理量(t)
数值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监管
项目
耗电量(kWh) 药剂消耗量(kg) 燃油消耗量(t)
数值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年度总计( )
日均( )
监管
项目
水消耗量(kg)    
数值 年度总计( )
日均( )
   
环保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数据 监管
项目
污水排放监测次数及超标情况 臭气排放监测次数及超标情况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次数及超标情况
情况描述      
年度监管工作总结 监管
项目
运行管理问题与不足 运行管理亮点 改进建议
情况描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有机肥料》NY/T525

  《生物有机肥》NY 884

  《土壤调理剂》NY2876

  《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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