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服务资格所需综合资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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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
(3)公司法人资格证书,身份证。
(4)企业经理和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任职文件级相关资格标准中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
(5)如果有设备、厂房等需要,应提供购置设备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有关资格标准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6)企业办公场地产权证、自备设备发票。
在办理劳务服务资格时应注意的事项:
(1)附件材料装订次序:封面、目录、营业执照、资信原件、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部领导、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资料、财务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合同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及其它信息。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可分册装订。
(2)在附件材料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在同一纸上复印,并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作单位必须与该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复印件。全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制件应按《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顺序分别装订成册(注:每一位员工的相关资料须装订一份)。
(3)申请新增交通、水利、通讯等其他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另外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