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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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 *** 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 *** 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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