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造师继续教育新规来袭 单位负责制、学时制双管齐下!

2024-05-12 资质代办 107
A⁺AA⁻

浙江建造师继续教育新规来袭 单位负责制、学时制双管齐下!

关于调整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8〕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之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等规定,为建立继续教育市场化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对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下同)继续教育有关工作作以下调整: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注册建造师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是注册、延续的必要条件。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采取多种继续教育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认真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延续时,应提供在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及继续教育学时清单(样本附后)。


  四、我厅原已公布的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失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建建发(2013)91号)、《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13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3)164号)、《关于同意批复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公路工程专业培训单位的通知》(建建发〔2014〕22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


  此前我厅所发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承诺书及继续教育学时清单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4日


  

,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