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海洋领域类)的通知

2021-11-26 自然资源部动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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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海洋领域类)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海洋领域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6日

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海洋领域类)

1.完善海洋强省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整合优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海洋强省建设。对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通过专项债券、基建投资给予倾斜支持。将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专项债券单列支持政策再延长三年。对现代海洋产业相关基金,省级引导基金更高出资30%,省市县三级更高出资50%,重点支持现代海洋产业优选项目。

2.强化重大海洋科技创新财政支持政策。实行省级财政与青岛等有关市经费投 *** 动机制,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创建国家实验室。争取更多国家海洋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学装置超前布局落户山东,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巩固山东海洋科技领先优势。

3.建立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激励机制。对引领海洋产业发展、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重大研发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通过科研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将海洋装备、海洋新材料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纳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财政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核心设备自主化。

4.推动海岸线集约节约利用。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海域使用金。

5.支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作为自来水销售的海水淡化水依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可享受三年免征三年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促进节水专用设备购置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等,鼓励对利用非并网新能源的海水淡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发电企业实行水电联产、水热联产,降低海水淡化成本。地方财政可对淡化海水与当地市政供水水价差额进行补贴或由 *** 购买。探索利用基金、 *** 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实行 ***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涉足海水淡化领域。

6.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药品,省级财政每个更高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3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省级财政按照每个品种2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7.加快构建智慧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积极汇聚涉海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和产业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实施产教融合,共同建设智慧海洋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8.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按照《 *** 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新增围填海项目用海的前提是该项目列为国家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文件或规划中明确要求开展的重大项目,确需围填海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交办的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重大项目。省级人民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1)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2)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3)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省级人民 *** 提出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

9.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 ***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省级人民 *** 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10.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 *** 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 *** 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更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11.强化海洋生态红线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全省海洋生态红线“一张图”,细化和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把全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纳入红线管控,落实常态化监督机制。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12.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各级滨海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对滨海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滨海湿地动态变化。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安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滨海湿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滨海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因地制宜对受损的滨海湿地进行恢复修复和综合整治。认真组织实施“蓝色海湾”“渤海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或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13.统筹港口用地用海保障。支持沿海各市对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加大涉港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力度。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在市县 *** 负责具体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和征地拆迁等事宜。用好国家用海政策,争取用海支持。

14.建立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制度。省海洋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更新和完善。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为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项目储备实行动态化管理,入库项目有效期三年。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向省海洋局、省财政厅推荐入库项目;超过有效期的,退出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

15.完善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机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是指省级根据各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以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进行的生态补偿。计算公式:某市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全省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总额×(该市自然岸线长度/全省自然岸线长度×15%+该市沿海防护林面积/全省沿海防护林面积×35%+该市滨海湿地面积/全省滨海湿地面积×15%+该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全省新增海水淡化规模×35%)。

自然岸线长度、新增海水淡化规模采用省海洋局调查的当年度数据,由省海洋局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沿海防护林面积、滨海湿地面积采用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的上年度数据,由省自然资源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

16.严格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或单位的,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到期后未申请续期等原因被地方 *** 收回海域使用权后再次出让的海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鼓励对养殖、工业、旅游娱乐、城镇建设等类型用海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一般由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跨两个行政区的海域,具体实施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市、区)人民 *** 对海域使用权出让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环莱州湾各市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外至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外缘线之间的特定区域,由省海洋局具体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招标、拍卖、挂牌所得的海域使用金(包括出让的溢价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市县两级分成,分成比例按照各市规定执行。位于莱州湾特定区域的养殖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海域分成比例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17.加强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管理。“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采用申报-评审-命名制,主要采取以下程序:单位申报、受理考察、专家评审、省海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社会公示、批复授牌。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命名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省海洋局对获得“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定期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

18.积极推广使用省海洋预警报移动客户端。加大山东省海洋预报微信公众号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移动预警报发布平台推广应用力度,为各涉海行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实时预警报信息服务,及时反馈使用建议,切实解决好海洋预警报信息发布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19.推动海洋科技创新。针对现代渔业、海水淡化、深海开发等领域“卡脖子”技术,编制核心技术动态清单,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对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省级财政择优给予300-500万元引才补助。

附件: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原标题: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海洋领域类)的通知
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12/t20211201_3788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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