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招投标

2024-05-21 浙江测绘资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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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招投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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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款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包括各类电子地图、 *** 地图、三维景观地图等)编制制作、海洋测绘、城市地下管线测绘等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 *** 采购的,按照 *** 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测绘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三)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包括含测绘项目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二)测绘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 *** 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 *** 机构 *** 招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测绘资质乙级可以在外省投标吗

可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对测绘资质等级的要求只有从事领域的限制,而没有区域的限制,我见过一个丙级资质的公司还接国外的活呢。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之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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