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2000-12-29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88号3幢312室。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000712535433D,企业法人石钟韶,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范围详见《测绘资质证书》),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 、技术服务及销售,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信息技术、 *** 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162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8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5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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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将林木所有权等林权权益抵押给债权人,用于担保借贷资金偿还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承担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包括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六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 *** 等方式。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林权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除林权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与林权同时转移。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引导农民以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形式,促进林木、林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第二章 林权流转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木 *** 、出租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 *** 、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 *** 、出租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第十三条 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 *** 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林木出租后转租的,应当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第十五条 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林地类型、坐落、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林地被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六)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存量及该林木的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流转合同应当附林地、林木所处位置的地形图。
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