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沃土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明沃土测绘有限公司是2006-09-18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注册成立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注册地址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官小路碧水蓝天小区1幢7号。
昆明沃土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11792871305M,企业法人袁宁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昆明沃土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日常地籍变更调查;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书;代办土地登记所需的图件、数据成果;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领取土地证书;提供土地登记业务、土地权属相关法律咨询(根据资质证或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10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6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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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工程院和昆明市测绘研究院哪个好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是事业单位。云南省测绘工程院(原云南省测绘局之一测绘大队)成立于1975年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是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的全额事业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代表云南省 *** 进行国家基础测绘工作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是首批荣获国家甲级测绘资质并被国家测绘局授予“全国测绘质量表彰单位”的专业测绘队伍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扼流圈天线,2002年在云南测绘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被云南省委省 *** 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3年获国家测绘局“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被国家测绘局评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昆明地质勘查院这个单位怎么样?主要是做什么项目的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成立于1962年,是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直属驻滇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2号(原茨坝路12号)。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是一支技术实力强、找矿成果显著、技术全面、管理规范、队伍素质过硬的专业地勘队伍。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开发、研究和社会咨询服务,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工程测量等专业领域服务,岩矿水土化验与鉴定、岩矿鉴定与测试及机械加工、汽车配件生产。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矿产勘查、岩心钻探(坑探)施工、岩矿测试与鉴定、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地质灾害评估等资质。
2012年1月通过中国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现下属五个经营实体及控股公司,分别为:昆明冶地矿业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通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地质勘查院岩土工程总公司、昆明地质勘查院地质矿产院、昆明地质勘查院测试中心;全院现有在职职工17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7%,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占47%。
昆明院自成立以来,先后完成有色、黑色、非金属矿勘查项目200多项,获部级找矿成果奖三项,发现了全国有名的云南鹤庆锰矿、峨山化念铁矿、富宁格档金矿等矿床;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机井施工、岩土治理等领域共完成250多项工程,获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两项,省级优良工程奖1项;2006年昆明地质勘查院被云南省人民 *** 授予云南省地质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被国土资源部授予“抗旱找水先进集体”,被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授予“抗旱打井突击队先进集体”。2018年完成的云南省盈江县大石坡发现超大型红柱石矿项目荣获“中国地质学会2017年度十大地质找矿成果”。
大地测量测绘资质乙级内容大概括
大地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60471336GNSS接收机(扼流圈天线)、全站仪、水准仪、重力仪合计30台
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2514515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15台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水准、三角、天文测量;不得从事B级及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不得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坐标参考框架服务
基本要求: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8.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B、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机构人员:
1.设立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
2.明确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
3.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当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设计、技术处理和技术总结等要求。其中简单、日常性的测绘项目可以制定《作业指导书》。
2..建立健全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明确过程检查、最终检查、质量评定、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要求。
3.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岗前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等要求。
4.建立健全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明确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日常管理等要求。
其他:
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 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第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