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招标文件测绘资质监理

2024-05-17 天津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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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公路工程吗?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是否适用于公路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设部 《关 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 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 理范围是: 1.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 宁河县、包括以上区、县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包括以上区境内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 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 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 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 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贯彻、推行和使用国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对甲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 的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 5.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调整; 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驻的经济合同仲裁庭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报建;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 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 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1.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 *** 。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3.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 价款的调整 *** 。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 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 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 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在签订 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 审查。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 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 1.凡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 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 3.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开户银行备案。 4.凡无合同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不予调解。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 5.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各项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费。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 *** ,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合同管理办公室应提出警告,或提交有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处理。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 5 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继续施工,不使工程质量受到 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章处罚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 对以分包工程名义实 为转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及 合同文本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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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之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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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合同、监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图纸会审纪要;

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入津备案、登记手续;

3、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岗位证、聘任手续、见证取样证及压证登记表、人员任命授权手续;监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

第二盒:

1、项目监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责任制度;

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3、监理月报;

4、监理工作例会纪要;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其它相关的质量安全文件及资料

第三盒:

1、工程开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类专项方案报审表;

3、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材质报告、复检报告及进场报审表;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表、核验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监理对分包单位的审查资料;

6、其它各类报审表

第四盒:

1、主管部门或监理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回复、停工通知书、复工报告

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报告单,处理方案报审表;

3、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记录;

4、监理日志;设计变更及审查手续;工期变更、费用索赔报审资料;

第五盒:

1、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基础、主体及其他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2、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拆模报审表;

3、监理对质量、安全抽检记录,监理对工程实体质量(混凝土强度、保护层、板厚等)检验记录;

4、水电等检测报告;各种系统、功能检测报告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版。2015/11/1实施。应执行相应标准。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 *** 机构 *** 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 ***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 *** 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 *** 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或者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 *** ;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工程的监理实施?

1建立测绘工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

1.1实行测绘工程监理制度是行业特殊性的需要

地理信息是服务于各个领域的基础性、公益性和 *** 行为性的信息,其规范性、标准性、统一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是至关重要的。地理信息产业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对承包商的管理要求、规模要求、人员素质要求和仪器设备要求等较高。随着投资加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业主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在加大。

特别是测绘项目责任制的逐步落实,业主承担的投资风险随之增大,使业主越来越感觉到仅凭自身的能力和经验难以完全胜任项目管理,产生了借助社会化的智力资源弥补自身不足的需求,将微观管理工作由专业化、社会化的建立单位来承担,可以使业主从自己不熟悉的、日常的和微观的专业技术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必须由自己做出决策的重要事务,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可消除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非法转包、质量下滑、粗制滥造等现象,约束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达到控制工期、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目的。

1.2实行测绘工程监理制度是提高综合效益的需要

实行测绘监理制度,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测绘项目中的各种情况都要熟悉,通过对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监理,尤其是过程质量控制,协调多种关系,对生产单位监督的同时进行指导,可以较好地避免工程严重拖期和质量低下问题,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是实现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2测绘工程监理现状

目前,从众多引进监理机制的测绘项目来看,监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效果非常明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从事测绘工程微观管理工作的作用得到了体现,这些监理人员基本能够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上,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专业经验从事测绘监理工作,在工程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工序控制和工序成果检查,监理针对生产单位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指导,使测绘工程项目质量得到保证,没有出现返工或较大反复的案例。但由于测绘监理工作尚处于尝试阶段,没有非常完善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支撑,加之测绘市场供大于求,测绘监理在相当程度上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缺位。最主要的困难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定位不够明确,没有技术规范做依据,费用收取没有标准。2)业主给监理创造的工作环境问题。部分项目业主不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对待监理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与其在测绘工程中所授予的权限不符,对监理单位所发挥的作用缺少权利保障。业主对作业单位的选用程序和招投标的效果如何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如果作业队伍力量薄弱,监理单位无法改变,将使监理工作很难令人满意。多数测绘项目监理介入之前,技术方案已经确定,但往往技术规定不够具体,作业过程中技术设计需要多次补充修改,而监理只能提出建议,业主组织解决不够及时,使得监理难以处理,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单位在业主的要求下,质量和进度很难兼顾,有时使监理无所适从又难以解决问题,使监理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3)从事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规范问题。目前,从事测绘监理工作的单位按性质大致可以分为3类:省级测绘质检站、测绘生产单位、数据加工公司和地理信息软件公司,从社会的发展角度来讲,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只是某种程度上担任了监理中的一个小角色,与其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定差距,在组织管理上还没有达到专业化程度。从事监理的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监理的定位、监理的行为准则和处理问题的方式 *** 不是很清楚,监理人员对监理知识掌握太少。参与监理人员构成不够合理,年龄和专业结构满足不了工作需要,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少部分综合能力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使业主失望,进而以不满意的态度对待监理单位,从而导致合作双方彼此不满意。

3测绘工程监理实施的几点建议

3.1建立健全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

这是当前的外部原因,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测绘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资源匮乏。为了促进我国测绘工程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进一步完善测绘工程监理办法,可以参考工程监理办法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依据。

3.2规范监理市场

测绘工程监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专业性较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测绘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清出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禁止素质低的企业采取压低监理收费的办法承揽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国家要进一步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对于因地方保护,部门分割而造成资质管理混乱的现象,必须认真纠正。规范建立完善的测绘监理市场机制,保证优良市场环境,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是测绘工程监理实施所必需的。

3.3进行严格的监理资质审查

对于同一个经营实体,如果想在管辖权限内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全面掌控,这要求监理部门必须是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内部实行独立记账核算,自负盈亏。但是,如果想完全杜绝同体监理现象,还得将监理单位独立化,使其成为法人实体,这是解决上述不良现象的根本手段。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整的监理资格管理法规,使国有监理单位改革工作提上日程,为其成为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保障。

3.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和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对监理工作的质量过硬与否有决定性作用,如果监理人员技术能力低下,监理效率会相应降低,也就影响到了整个工程进度。 *** 部门首先要做好监理单位的审批整顿工作,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流动人员大于40%、监理主体不具备的单位予以取缔。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工程投资,监理单位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技术技能,还要有较高的管理协调能力,以及熟悉经济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细则。监理单位要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测绘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为使各项测绘工作顺利、高质量完成,推行测绘工程监理制度是新形式下测绘行业的努力方向,也是今后测绘项目市场化运作、科学规范化管理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制度、经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足,测绘工程监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测绘工程监理的程序和 *** 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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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 ***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

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

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

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

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市建委批准设立和资质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 *** 机关、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构配件、设备制造生产及材料供应企业任(兼)职。上述单位不得兼承监理业务。第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工程;

3、外资、中外合资和境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4、建设单位缺乏建设工程管理能力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区、县、局向市建委申请,并按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批复后,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资质等级证书》(临时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后向市建委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第八条 建设监理业务必须由持有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实施。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

2、有独立处理重要技术、经济问题的能力;

3、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任职(就业)或受聘;

4、已取得国家建设部或市建委统一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市建委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参加考试并合格的,由市建委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该证书后应及时申请注册,由市建委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注册章加以确认,并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每五年复审一次。第十条 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内容是:

1、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含设计招标)。为建设单位准备设计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任务书)并组织合同的实施。

2、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为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选用承包施工单位(承包商)。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监督执行。协助总承包单位选择和确定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监督施工单位(承包商)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测所用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审查工程结算;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按合同规定鉴定质量责任,督促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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