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 *** 负责城建和拆迁的部门叫什么?
1.太原市市政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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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3045162
网址:
太原市市政管理局是市 *** 主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直属机构。
主 要 职 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市政行业
2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草拟市政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执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的核定,统一安排养护、维修基金
3 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组织编制市政设施维护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河道、路灯、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审批管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对排入城市管网内污水实施管理。
4 负责市政设施的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市政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
序号 主 要 职 能
5 负责市政工程预结算、合同、定额、取费等经济工作的管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经费管理。
6 负责市政工程建设、改造、管理维护项目的储备和技术储备,并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7 负责城市市政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协调市政设施运行中有关问题,依法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搞好市政现代化管理 *** 的推广应用。
8 负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干部的管理、教育、监督、廉政建设工作。
9 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主要机构设置:
1.办 公 室:主要负责局政务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承办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
2.市政设施处:主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河道、排水、道路照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道路挖掘审核;督促落实“一桥两路”收费工作。
3.计划建设处:主要负责市政工程新建、改造方面的工作。
4.综合管理处:主要负责人行便道临时占用审批等工作。
(三)主要下属单位:
市政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甲级施工单位。
市政工程管理处: 主要负责市政道路、桥梁、雨、污水管线的管理维护,“一桥两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 政 开 发 处:主要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市道路照明管理处:主要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和维护。
市 排 水 管 理 处: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及雨、污水泵站管理维护工作。
市 河 道 管 理 处:主要负责河渠管理维护工作。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四)目前我局主要设施量:
一、城市道路、桥梁、雨、污水管线
目前,共有城市道路758条,长554.93公里,面积793.00万平方米,大中型桥梁93座,总长度11.12公里,面积29.05万平方米。
雨污水管线合计1278条,长602.83公里。其中:雨水管线856条,长379.03公里,污水管线422条,长223.80公里。
二、路灯81641盏
三、明渠两条,缓洪池六座。
分别为王村明渠、狄村排洪渠;坞城缓洪池、五、六号缓洪池、胜利街缓洪池、王村缓洪池、享堂缓洪池。
四、污水处理厂四座,雨水泵站十三座(解放南路雨水泵站在建),污水泵站四座
分别为:北郊污水处理厂、杨家堡污水处理厂、殷家堡污水处理厂、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厂。
雨水泵站:老军营、平阳路、小东门、胜利街、西里、南内环桥、迎泽桥东、西、胜利桥东、西、长风桥、三王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908、中途、后北屯、晋祠路污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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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原市规划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2号
电话:03515679900.
太原市规划局是太原市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职能部门,不仅担负着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而且直接承担着新、改、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以及对在建项目的批后监管。
它担负着以下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勘测设计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雕塑、户外固定广告设置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 ***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检查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四、负责审核上报市属各区的分区规划、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
五、参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设计招标、方案评审;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装修、灯饰、雕塑等以及行政辖区内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组织检查全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或越权审批以及越证施工等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九、负责组织和审定全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和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
十三、负责培训市、区(县市)、街(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建筑报建特许人、城市规划监督员。
十四、负责建立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现有编制133名。局机关内设15个处室,即有1、办公室;2、总工程师办公室;3、用地规划处;4、建筑规划处;5、市政规划处;6、广告规划处;7、雕塑管理处;8、监督检查处;9、综合业务处;10、政策法规处;11、人事处;12、财务审计处;13、机关党委14、监察室;15、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共有八个派出机构,即有迎泽规划分局、杏花岭规划分局、小店规划分局、万柏林规划分局、晋源规划分局、尖草坪规划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下属共有8个单位,即有市城市规划编研中心、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市雕塑研究院、市城建档案馆。
太原市规划局位于新建路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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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工程而定,也不一定是上面的单位负责。你可咨询太原12319城建服务。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8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本省基础地理底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3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对于贫困县的基础测绘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
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市、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四条 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含省辖市控制网改造);
(二)航空摄影测量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font size=+1>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积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
(五)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5秒级控制测量与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款第(三)项规定范围的地形图测绘;
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积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
</font>
省、地(市)管理范围外的测绘项目,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全省测绘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将测绘年终统计结果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跨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的测绘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投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测绘监理。第八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第三章 测绘资格审查与任务登记第九条 测绘业务活动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测绘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的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过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驻本省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必须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许可证。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许可证。第十二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已列入国家测绘规划或者本省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已列入省人民 *** 有关部门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分别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业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两个月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