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整改报告怎么写
实验室整改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制定整改计划。
通过和评审组的交流,实验室明确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现场评审结束后,实验室质量主管在征得更高管理者同意后,应发布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要求、完成期限以及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按计划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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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质量主管和质量管理部门要跟踪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执行效果;对实施效果不满意的,应和整改责任人或整改部门负责人沟通,努力达到评审组提出的要求。在整改实施过程中,实验室应做好记录,一方面可以提供评审组跟踪审核,另一方面也是质量改进的见证。
3)编制整改报告。
经验证,确认纠正措施到位后,实验室应收集汇总整改见证材料并将其编目,编制整改工作报告,具体说明每一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如果有观察项,还应说明预防措施。
4)提交整改报告。
实验室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长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及最终推荐意见后,提交CNAS秘书处评定委员会评定。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人民 *** 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研究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修复、陈列、征集;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
(四)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修缮和建设;
(五)文物的安全防范;
(六)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或者损害文物的行为。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实施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被利用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对有损文物的行为及时制止。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时,应当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经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使用人对文物进行保护;没有使用人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的,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四)擅 *** 摄室内塑像、壁画;
(五)擅自将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场外外借、出租、占用。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对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保护方案,分别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
(二)具体保护措施;
(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与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第十六条 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人民 *** 公布为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和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具备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
文物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作出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
太原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公开征求意见
6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巡查整改报告,凤凰网房产从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巡查整改报告,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 *** 工作安排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住建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牵头起草了《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金刚堰路1号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发展科,邮编030009。信函请注明“《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tysljxqgz@163.com。邮件请注明“《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7月7日,联系人:雷永光,电话:0351-5625648。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 *** 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充分发挥 *** 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二)以单元、整幢楼或小区为单位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作为 *** 人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 ***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 *** 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统筹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充分协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二)制定方案
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加装电梯的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水电气暖等规范要求,包括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三)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委托 *** 人及其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将协议和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申请人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加梯组”)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业主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 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设计单位承诺书、加装电梯协议等其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巡查整改报告他材料。
区加梯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规划督查、城管、应急、房产、园林等涉及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既有临街住宅在临街面加装电梯的,区加梯组组织联合审查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书面征求加装电梯方案审查意见。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持竣工验收报告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向区加梯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区加梯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规划督查、城管、应急、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街道社区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七)申请补贴
联合验收后,实施主体可以向区加梯组申请 *** 资金补贴。区加梯组统一组织 *** 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所占用地不计建筑密度。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市城镇老旧小区工作,由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 *** 应当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市工信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三县一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