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测绘资质中标的简单介绍

2024-05-17 山西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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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工程招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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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测绘资质中标的简单介绍

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中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业主和业主大会(3)物业服务企业(4)物业管理招标投标(5)前期物业管理(6)物业管理服务(7)物业的使用和维护(8)法律责任(9)附则九部分内容:其中法律责任内容如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筑单位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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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同级人民 ***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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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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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资质2022年延期

没有延期。

资质新政策何时出台?该省资质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注意新申请只能从乙级申请,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大同招标介绍?

大同招标网隶属于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简称:大同招标网)是为大同本市提供各类信息发布、,中标,项目,采购等信息服务、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公路提供优质服务的 *** 性门户网站。大同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大同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地方 *** 颁布的相关规定及文件。

大同市建设工程招标网注册流程:

1、在网站上下载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入网说明、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入网申请表、企业资质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并带相关证件原件副本和一套加盖公章复印件;

2、在政务大厅41号窗口办理资料审核、录入等工作;

3、发放加密狗;

4、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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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原房按什么比例拆迁

大同市人民 *** 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 *** ,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企业:

《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 *** 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被拆迁的执行 *** 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包括国家经租产房屋、单位产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是指被拆迁的自建自住且户主有与其院落、房屋相对应的正式户口并与户主身份证相符、又确无其他住处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居住人。被拆迁户是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统称。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应按规定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第五条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证明记载的数据为准;建筑面积无记载的或记载有误、有异议的,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结果为准;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不按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原则上应将承租的房屋按《大同市出售公有平房实施细则》购为己有,然后按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对符合落实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按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持有该房屋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的承租人,按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

1.按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确定如下标准:

(1)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l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l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l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3)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安置标准 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仍要求增加套型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2.按上述安置标准,被拆迁户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价结算。

3.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不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的,由拆迁人按其货币补偿金额,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购置。

4.不按《大同市出售公有平房实施细则》购为己有的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楼层、朝向差价、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安置。

5.享受城市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性质为: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原产权性质不变,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

6.享受城市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补偿金额用于按700元/平方米购置所安置用房相应建筑面积,购置的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其余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执行。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 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也可按以下方式补偿,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先按拆迁安置标准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后,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乘以货币补偿指导价。货币补偿指导价由市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各安置区位的安置住宅(建筑物为七层以下)更高限价确定(2007年确定为1800元/平方米),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九条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宅,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结算相应差价。由于拆迁人原因,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3%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搭建的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偏房,对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净值补偿价,以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为降低古城区内人口密度,拆迁古城墙内的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住宅区购置住房的被拆迁户,按本规定第八条之一款安置标准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之一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3000元/户;对第二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2000元/户;对第三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1000元/户。

第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支付。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期为24个月。

第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原《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 ***

2007年5月28日

发布部门:大同市 ***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8日 (地 ***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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