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统计报告

2024-05-12 山西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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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经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具有估价机构A级资质,以及山西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土地勘丈许可证。现有员工40余人,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高级工程师5人、中级工程师10人、注册会计师1人,各类专业人员11人,是一个拥有雄厚技术力量的集土地评估、征地服务、城镇地籍勘丈、土地登记勘丈、宗地测量、土地矿产资源利用技术咨询等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正规专业化中介机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本着“人才是关键,质量是根本”的原则,着重培养了一批年轻、业务能力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优秀的技术型人才。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实施土地评估人员互审、土地估价技术部会审的质量控制模式;建立了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实施了积极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实行人性化管理,使企业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公平竞争的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和勃勃生机的经济实体,并正在向集团化迈进。

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统计报告

法定代表人:马智

成立时间:2002-10-10

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微信号:Meety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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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1401002001573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南段5号59幢4单元3层7号

山西省测绘资质2022年延期

没有延期。

资质新政策何时出台?该省资质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注意新申请只能从乙级申请,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四条 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含省辖市控制网改造);

(二)航空摄影测量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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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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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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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5秒级控制测量与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款第(三)项规定范围的地形图测绘;

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积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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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市)管理范围外的测绘项目,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全省测绘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将测绘年终统计结果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跨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的测绘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投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测绘监理。第八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第三章 测绘资格审查与任务登记第九条 测绘业务活动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测绘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的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过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驻本省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必须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许可证。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许可证。第十二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已列入国家测绘规划或者本省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已列入省人民 *** 有关部门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分别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业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两个月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山西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 *** 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按照“守土尽责,依法行政,保障发展,服务基层”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全面推进改革、发展与稳定,切实做到了“抓大事,办实事,不出事”,实现了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现预定目标

● 土地开发整理成效明显

● 重点项目建设资源保障有力

● 土地供应和资产处置更加完善

● 矿产规划和地质勘查得到空前加强

● 地质环境保护与灾害防治扎实有效

● 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 测绘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 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规范

● 领导班子队伍作风建设得到加强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山西省土地总面积15.68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64%。土地资源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山地多川地少,山地、高原、丘陵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0.3%,且60%以上地区水土流失严重;二是人均占有耕地1.8亩,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9亩,但耕地单位面积产量不高,这几年全省粮食总产量一直在90亿~100亿千克之间徘徊,人均占有粮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耕地质量总体较差,全省有2/3的耕地为中低产田,79.44%的耕地为旱地,64%的耕地分布在坡度7度以上的自然坡面上,60%的耕地有机质含量低于1%;四是近几年耕地和未利用地大幅度减少,林地面积明显增长。

1.土地利用现状及结构

根据土地利用调查结果,到2006年底,山西省有农用地15 211.4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4.71%;建设用地1 287.5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48%;未利用地7 007.7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9.81%。与2005年同期相比,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增加,未利用地面积减少。

在农用地中,耕地6 081.45万亩、园地442.96万亩、林地6 626.18万亩、牧草地987.47万亩、其他农用地1 073.39万亩,分别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9.98%、2.91%、43.56%、6.49%、7.06%。

图1 2006年山西省土地利用构成情况

图2 2006年山西省农用地构成情况

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1 145.02 万亩,交通运输用地92.89万亩、水利设施用地49.60万亩,分别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8.93%、7.22%、3.85%。

在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6 598.97万亩、其他土地408.76万亩,分别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94.17%、5.83%。

图3 2006年山西省建设用地构成情况

与2005年同期相比,耕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呈减少趋势,其他二级地类呈增加趋势。

2.各类土地变化趋势、规模

2006年山西省土地变更总量为102.17万亩,占全省统计地类总面积的0.43%,较2005年增加34.39万亩。各地类变化趋势与规模见表1。

表1 山西省2006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表 单位:万亩

从一级地类看,近两年农用地、建设用地呈增加趋势,未利用地呈减少趋势;从二级地类看,近两年耕地和未利用土地大幅度减少,林地呈大幅度增长态势。本年度山西省二级地类与2005年同期相比表现为“五减五增”,即:耕地、其他农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有所减少,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有所增加。其中耕地面积减少最多,净减少40.90万亩,其次是未利用土地,净减少16.82万亩;林地增加面积更大,净增加38.63万亩,其次是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净增加面积20.83万亩。耕地和未利用土地减少、林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全省各地有计划地实施了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历年建设用地漏变更面积。

3.耕地变化情况及分析

2006年,耕地减少量为55.26万亩,同期新增耕地14.36万亩,耕地净减少40.90万亩。具体减少去向见表2。

表2 山西省耕地减少去向统计表

(1)建设占用耕地情况。2006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19.17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34.69%,较2005年3.95万亩,增加了15.22万亩。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吕梁市、临汾市、长治市和运城市。建设占用耕地以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耕地最多,全省共10.06万亩,占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52.48%,其次是农村居民点3.92万亩,占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20.45%。

(2)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8.43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15.26%,主要集中在太原市的清徐县、尖草坪区和晋城市的城区、泽州县。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主要原因:①农民受经济利益驱动,自发地将耕地发展为新品种果园;②一些地方推行生态农业,将部分耕地转为林地。

(3)生态退耕情况。全省生态退耕26.99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48.82%。山西省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体现出来的生态退耕,主要是因为过去几年生态退耕漏变更的县市2006年进行了变更,如忻州市的偏关县、吕梁市的中阳县和朔州市的山阴县。2006年度山西省未安排生态退耕。

(4)灾毁耕地情况。2006年全省灾毁耕地58.60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0.01%。

(5)其他减少耕地情况。其他情况减少耕地0.66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1.20%。主要是耕地变更为其他农用地列入了“其他减少耕地”栏目中。主要集中在运城市的夏县和晋城市的陵川县,把耕地变更为农村道路,分别为0.26万亩和0.07万亩。

4.耕地增加来源情况分析

2006年全省新增耕地为14.36万亩,较2005年增加8.70万亩,具体来源详见表3。

表3 山西省耕地增加来源统计表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增加耕地6.64万亩,占耕地增加总量的46.30%,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和滩涂的开发。其中,荒草地开发为耕地2.87万亩、盐碱地开发为耕地0.58万亩、其他未利用土地开发为耕地0.50万亩、滩涂开发为耕地1.69万亩,分别占开发耕地总量的43.16%、8.72%、7.52%和25.41%,主要集中在长治市、晋中市和忻州市等地。原因是由于国家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占用耕地必然要补充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所以加大了对荒草地、盐碱地和滩涂的开发力度和对建设用地的复垦力度。

(2)土地复垦。全省土地复垦增加耕地0.63万亩,占耕地增加总量的4.38%。主要是废弃的居民点、独立工矿、道路等经土地复垦为耕地。集中表现在长治市,长治市当年复垦增加耕地0.22万亩,占全省复垦增加耕地总量的34.92%。

(3)土地整理。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09万亩,占耕地增加总量的7.56%,包括农村道路、沟渠及农用地整理为耕地。其中晋中市、忻州市和长治市土地整理面积更大,约占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的77.49%。

(4)农业结构调整。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5.33万亩,占耕地增加总量的37.11%。园地、林地和牧草地转为耕地是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的主要来源,集中于临汾市的曲沃县和晋城市的陵川县等地。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有些地方果品低产或滞销,果园种植相对效益低下,农民自发地伐园还耕,如曲沃县当年园地转为耕地3.36万亩。

(5)其他情况。其他情况增加耕地面积0.67万亩,占耕地增加总量的4.65%。主要是农民自行将林地、牧草地或未利用土地转为耕地或农民自发将未成活的退耕还林地复耕。如临汾市的大宁县将0.16万亩未成林造林地转为耕地。

5.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占补平衡情况分析

2005年全省耕地总量为6 122.34万亩,2006年为6 081.45万亩。本变更年度内共减少耕地面积55.26万亩(净减少40.90万亩),其中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分别减少耕地26.98万亩和8.43万亩,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依此计算,2006年全省除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外共减少耕地19.85万亩,非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9.03万亩,增减相抵净减少耕地10.82万亩,主要是因为本年度漏变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9.68万亩,造成了本年度未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006年土地变更显示全省各项建设占用耕地19.17万亩,同期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8.36万亩,增减相抵净减少10.81万亩,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及漏变更未批先建占用耕地10.91万亩,未批先建占用耕地没有补充耕地,造成耕地没有达到占补平衡。但从整体来考虑,因为未批先建在补办用地手续时还会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所以最终还会达到占补平衡。

6.建设用地审批情况

2006年,全省批准用地面积6 283.85公顷,农用地面积6 094.55公顷,耕地 4 875.47 公顷,其中国务院批准583.91公顷,省 *** 批准用地5 699.94公顷。经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中,农用地转用394.62公倾,耕地366.01公顷;省 *** 批准的用地中,农用地转用5 699.93公顷,耕地4 509.46公顷。批准分批次建设用地2 268.97公顷;批准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含重点急需项目)4 014.88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164.99公顷。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山西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既分布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也是资源开发利用大省,在全国矿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省已发现矿产118种(金属矿产29种,非金属矿产82种,能源矿产4种,水气矿产3种),其中有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63种。与全国同类矿产相比,资源储量居全国之一位的矿产有煤、煤层气、铝土矿、耐火粘土、铁矾土、含钾岩石6种。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的矿产有35种,主要矿产为煤、煤层气、铝土矿、铁矿、铜矿等。煤炭资源得天独厚,资源储量丰富、分布广泛,煤质优良,保有资源储量2 674.11亿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25.12%;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晋城、西山、河东等地为煤层气高产富集区,保有资源储量466.65亿立方米,全国首屈一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铝土矿资源广泛分布于34个县(市),保有资源储量9.93亿吨,占全国保有资源储量的39.68%;铁矿类型多,资源储量丰富,分布广泛,保有资源储量38.51亿吨,居全国第五位;铜矿集中分布于中条山区,保有资源储量405.89万吨,居全国第八位。

全省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具有资源优势并在国民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的有煤、煤层气、铝土矿、铁矿、铜矿、耐火粘土、水泥灰岩、熔剂灰岩、芒硝、金红石、石膏、硫铁矿等。此外,锰、银、金、石墨、膨润土、高岭土、硅石、含钾岩石、炼镁白云岩、花岗岩、沸石等矿产也有着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矿产规划和地质勘查得到空前加强。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山西省、国土资源部批准付诸实施;10个国家规划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家发改委同意实施;山西省地质勘查规划(2006~2010年)得到国土资源部专家评审会的高度评价。省 *** 召开了全省地质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地质勘查基金,落实2006年度找矿资金5.2亿元、地质勘查项目102个。组织实施了2005年度地质找矿项目30个、完成投资9 195万元,预期新增资源/储量煤炭34.73亿吨、铝土矿2.7亿吨、铁矿5 082万吨;代县金红石矿新增储量136万吨,达到特大型规模。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截至2006年底,全省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共计3 190个,批准登记面积7 216.75平方千米,收缴采矿权使用费542.55万元;有效的勘查许可证282件,批准登记面积3 257.63平方千米,收缴探矿权使用费69.93万元。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山西省近年来主要开发的优势矿产为煤、铝土矿、铁矿、铜矿、金矿、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芒硝、硫铁矿、石膏等十种矿产。全省煤炭开发程度较高,经过50余年的开发,其保有探明储量为2 650亿吨,2006年全省煤炭产量达到5.3亿吨,非煤矿产产量也达到1亿吨,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业已成为山西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现预定目标。91个产煤县(区)由整合前的4 389座煤矿(井)最终保留3 026座煤矿(井),压减和关闭淘汰1 391座矿井;征收采矿权价款167亿元。

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矿山企业4 441个,其中大型矿山企业120个,中型矿山企业134个,小型矿山企业3 088个,小矿1 099个。按矿种划分,煤矿企业3 607个,铁矿241个,铝土矿7个,铜矿17个,金矿15个,锰矿7个,硫铁矿40个,石膏矿26个,耐火粘土矿16个,水泥用灰岩29个,其他矿山企业436个。矿山企业年产矿石总量为5.78亿吨,从业人数787 362人,工业总产值974.22亿元,利税总额86亿元。

煤矿分布在全省11个市。煤矿企业有3 607个,主要集中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长治市、阳泉市、晋城市和吕梁市。煤矿企业年产矿石总量为5.41亿吨,从业人数736 083人,工业总产值924.8亿元,利税总额81亿元。

三、地质环境与灾害防治

2006年山西省加大了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与地质灾害治理的力度,全省共投入资金 2 765 万元,全部为地方 *** 投入。开展了25个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入资金315万元;开展了15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投入资金2 450万元;开展了10个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省 *** 下发了《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1 678个地质灾害点进行了巡查,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11次,防止了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全省申报10个国家级、批准38个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大同火山群、榆社县新生代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成为省级地质公园。

2006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30起,其中包括滑坡4起、崩塌5起、地面塌陷17起、地裂缝4起,造成1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 098.60万元。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煤矿采空区造成的。

四、国土资源市场

2006年,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 553宗,土地出让面积2 544.95公顷,土地成交价款58.23亿元,土地纯收益26.49亿元。

表4 山西省2000~2006年土地出让情况

续表

五、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山西省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砖瓦窑违法占地、“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等专项清理活动,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整治、驻点督办、租用警用直升机航拍等方式,以及国土资源厅主要领导带队对重点矿区进行明察暗访,全面落实限期鉴定、限期查处制度,使越层越界、无证开采得到有效制止。公开查处10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的4个县(市)暂时冻结了建设用地报批,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了联合执法。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全省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3 484起,涉及土地面积2 267.64公顷;立案查处2 792件,涉及土地面积2 080.42公顷,立案率80.14%;本年结案2 734件,涉及土地面积2 189.22公顷,结案率97.92%;罚没款7 991.83万元,收回土地122.92公顷,其中耕地34.74公顷。

2.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全省立案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2 101件,上年未结案117起,查处结案 2 188 件,结案率为98.65%;罚款5 030.92万元;吊销采矿许可证29个。

六、测绘管理

测绘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省 *** 发布了《“十一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和《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办法》;完成了1∶1万基础测绘首次更新任务;《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6年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53件;受理53件;审结45件,其中维持32件,确认违法1件,撤销9件,撤回申请3件。

八、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从业人员为13 052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2 685人,占总人数的20.57%。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6 841人,占总人数的52.41%;高中及中专以下 6 211 人,占总人数的47.59%。

图4 2006年山西省国土资源从业人员学历构成情况

2006年参加学历教育的有745人,其中硕士5人、本科303人、大专437人。取得学位(学士学位)的有2人,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国外及其他培训的1 105人。随着国土资源部门机构改革的逐步的到位,行政人员编制逐年有所下降,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有很大提高。

九、2007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之年,是落实国家严格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关键之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省第七次党代会、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按照“守土尽责,依法行政,保障发展,服务基层”的总体要求,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着力增强 *** 对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控力度,有效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力,大力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班子、队伍和作风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集约节约,有保有压,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2)深化整合,科学规划,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3)选好项目,用好资金,力争地质找矿实现更大突破。

(4)以建促保,造地复垦,新增耕地30万亩。

(5)以人为本,集中统筹,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依靠科技,信息共享,提高基础工作管理水平。

(7)明确责任,强化执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秩序。

(8)充分激励,严格要求,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9)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全面加强领导班子、队伍、作风建设。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人民 *** 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研究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修复、陈列、征集;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

(四)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修缮和建设;

(五)文物的安全防范;

(六)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或者损害文物的行为。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实施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被利用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对有损文物的行为及时制止。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时,应当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经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使用人对文物进行保护;没有使用人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的,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四)擅 *** 摄室内塑像、壁画;

(五)擅自将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场外外借、出租、占用。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对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保护方案,分别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

(二)具体保护措施;

(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与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第十六条 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人民 *** 公布为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和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具备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

 文物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作出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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