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资质管理类联考计划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4 陕西测绘资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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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资质管理类联考计划2023(实时/更新中)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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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类联考的学习计划是怎样的?

【MBA全程教学计划】 1、核心课程:管理经济学、营销管理、战略管理、组织行为学、会计学、公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管理与沟通、经济法、国际贸易

2、学位课程:商务英语(一、二)、管理伦理学、数据模型与决策(一、运筹学,二、统计学)

3、专业方向课程:

① 金融投资方向:银行管理、保险市场研究、证券投资、国际金融管理、投资与项目管理

② 财务管理方向:高级财务会计、经营管理审计、财务分析、税务筹划、成本管理会计

③ 资产评估方向:高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资产评估国际比较

④ 企业管理方向:运营管理(或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企业环境与政策、资产评估、管理沟通(商务谈判)、领导学

⑤ 营销管理方向:消费者行为、品牌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调研与营销策划、销售管理

⑥ 人力资源方向:人员素质测评、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组织结构设计与工作分析、员工培训与职业生涯规划

⑦ 电子商务方向: *** 营销、企业电子商务管理、金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

⑧ 项目管理方向:项目评估、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高级项目管理

⑨ 法商管理方向: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证券法、民法

4、专题讲座、企业调查(各方向共同开设)

① 经济分析专题

② 市场分析专题

③ 财务分析专题

④ 法律分析专题

⑤ 专业综合专题

⑥ 文献综述与论文选题

⑦ 企业实践专题

5、选修课程:民商法、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管理、企业资源规划(ERP)、宏观经济学、金融市场与工具、创业管理、企业并购、金融工程、应用博弈论、公司治理结构

6、实践报告:结合实际工作,撰写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报告

7、毕业论文:课程学习结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论文选题要联系实际,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或高质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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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公告?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于1957年,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陕西省 *** 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省 *** 的授权委托,行使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 *** 职能。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全国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科研基地,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 *** 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 *** 对象

(一)在校期间为非在职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

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在本次 *** 范围。

(二)近两年内(截至入职前)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生,可以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

(三)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能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

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心理素质。

(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学历和学位,应聘人员以已获得的更高学历报考,且更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符(应届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更高学历报考)。

留学人员需提供能够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年龄不超过35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七)考生需符合陕西省关于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八)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还在禁考期的人员。

四、 *** 岗位

详见附件。

五、 *** 程序

(一)报名

请于2023年2月27日-3月10日18时登录自然资源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 *** 报名平台(网址:),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系统要求浏览招考岗位并选择报名。

(二)资格审查

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公布。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拟 *** 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经研究决定是否取消该岗位 *** 或按照比例核减 *** 人数。

(三)笔试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地点在西安市、武汉市。

在笔试现场告知考生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规则。

(四)面试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各 *** 岗位1:5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按照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和具体面试安排在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公告。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开展,着重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五)考察体检

*** 岗位实行等额考察,按照应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体检的人员名单。

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考察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

考察体检人员名单在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发布。

考察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或未通过体检或考察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 *** 服务平台、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拟聘用人选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或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六、其他事项

(一)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后请及时查看个人的网上审查状态,了解资格审查信息。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在报名期限内可转报其他岗位。

(二)考生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及注册信息。

未认真填写,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考生承担责任;弄虚作假的,将被取消应聘资格;通过资格审查后,报名信息将不得再修改。

(三)请考生关注自然资源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 *** 报名平台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四)请考生严格遵守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 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合理安排行程,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

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

(五)为减少考生应聘成本,将对聘用的外省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按票据(更高为硬卧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老师 王老师

联系电话:029-87604020 87604050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2023年公开 *** 岗位信息表(本硕岗).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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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五)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七)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八)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十)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引导、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鼓励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指派单位或者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其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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