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测绘局发的资质可以做沉降观测吗,我们当地质检站不认,只认建设厅发的资质
一般情况下各部门都认可自己行业的资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的测绘资质有沉降观测内容。建设行业的可能不认。
大多数测绘行业的行政管理,包括质检,也不认可建设厅发的资质。
这两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质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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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可理论的,谁给你钱,听谁的。
建筑物高层沉降观测对测绘资质有什么要求?
不用资质。建筑公司都可以做啊。这需要测量员就好。当然要委托其他公司观测。城市规划测量单位资质证书,丙级就可以。
丙级测绘资质可以做多高的建筑物沉降观测,请指教。
甲乙丙丁级测绘,通常楼层里做(建筑或结构)离地面五十公分左右。如果回答有误,请指教。
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之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使用效能,做好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系指为取得地面沉降监测、研究数据而由国家投资建造的下列设施:
(一)用于土层形变监测的基岩标、分层标和水准点等测量标志;
(二)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测的长期观测井(孔)和孔隙水压力测头孔等设施;
(三)为保护以上标志和设施而建造的房屋、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对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造、使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监督。其中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规划、拆除和报废的,还应当接受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绘办)的行业管理。
市规划、房地、公用、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 *** 职责)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 *** 及其派出机构,负有保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责任。第六条 (规划)
布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市地矿局将布设方案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并按规定到市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实施。布设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避免重复规划布点,减少对设施所在地的市容交通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第七条 (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经市或者区(县)人民 *** 批准,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第八条 (设计、施工和验收)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市地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专业设计标准进行。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地矿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条 (拆除和迁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影响。确因建设需要须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地矿局的同意,并落实迁建用地,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后方准拆除。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第十条 (报废)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无法再利用的,市地矿局应当经市建委批准后,按规定予以报废。其中报废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第十一条 (养护)
市地矿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养护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地矿局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养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并与之签订委托养护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
市地矿局应当划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并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
(一)进入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房屋及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内进行影响监测工作的活动;
(二)拆除、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周围或者地下进行有损监测设施的工程作业;
(四)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周围设置有碍监测的障碍物;
(五)危害、破坏地面沉降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奖励)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尚未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市地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毁损的,市地矿局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2万元、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市测绘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
市地矿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务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