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服务,以及施工承包资质办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有多少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有36项:
地基基础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预拌混凝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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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场道工程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港口与海岸工程
航道工程
通航建筑物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
输变电工程
核工程
海洋石油工程
环保工程
特种工程
资质代办: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怎么办理这5点需掌握
建筑企业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分为36个小类别,所以我们在资质办理时候要注意的地方其实挺多的,但是很多企业认为找资质代办需要给的服务费太贵了,就会想选择自己办理,这时候我们对于资质办理常识就要了解清楚了,如何学会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办理?下面曼德企服为你们进行梳理。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办理常识:
一、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升级需要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
7、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但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二、三级环保工程资质申请材料中的社保证明指哪些?
材料中的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丙级延续需要哪些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三级公路工程资质办理材料有哪些?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含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任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办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任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规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录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掌管完结的工程成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历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成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成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0)企业的作业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办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办理制度文件。
五、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步骤?
1.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含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办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任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4.企业规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录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掌管完结的工程成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历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成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成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0.企业的作业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办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办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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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筑劳务服务资质的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扩展资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更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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