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测绘院可以取得设计资质吗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5 山东测绘资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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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济南房产测绘院怎么样啊?包括待遇和工作强度以及企业性质等等。多谢了!

资源部行政单位,不应该是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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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规划院还有个建筑分院和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有这方面的业务,能发挥你机构设计的业务专长。

测绘院主要是搞地质勘查、地形测绘和画地图的,学结构的去了好像暂时木有用武之地啊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 *** 、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 *** 、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单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承包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用热计量装置,并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 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十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企业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的文件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提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建筑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 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出借、 *** 、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 *** 、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

(二)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四)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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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哪些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院

山东甲级设计院(列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经四路183号 6919121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经四路181号 (0531) 6921270

济南铁路局勘测设计院 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6910839-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四号 0531-7913016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53# 2704205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市历山路59号 6942160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济南市闵子骞路106号 8938931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解放路九号 8935535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5号 8933178-0531

山东省纺织设计院 济南市历山路48号 6956086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1号 6974267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 山东济南文化东路16号 8937231-2516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 济南市历山路134号 6953155

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6958840

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 济南历山路80号 6942387

煤炭工业部济南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5953001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济南无影山中路 5951441

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洛路129号 5953482

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济南市无影山黄岗东路5号 5956446

山东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文化路148号 6957911-2313

聊城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聊城市兴华西路214号 8421486

德州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德州市德兴北路20号 0534-2342647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张店区东一路65号 2184912

山东省淄博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5号 3180975

淄博市建筑设计院 淄博市张店区 3180129

齐鲁石油化工设计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171号 0533-7180853

山东省滨州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滨州市新华街4号 0543-3322974

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4号 0546-8552563

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3号 0536-8231946

烟台黄金设计研究院 烟台海岸街22号 6217202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烟台市西南河路231号 6252441

烟台市勘察测绘院 烟台市芝罘区西沟街74号 6612906

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总公司 威海市光明路94号 5232840

威海市建筑设计院 威海市光明路90号 5232683-0631

青岛市公用事业设计院 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七号 2869814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金口一路四号 2862556

青岛仪表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江苏路11号甲 2883548

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青岛市包头路22号 2848440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78号 3841892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嘉定路15号 3717114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2号 3739225

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胶州市郑州东路74号 7214921-2309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胶州市郑州东路74号 7214921-2309

泰安市建筑设计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38号 8226893

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宁市建设北路22号 2317813

临沂建筑勘察设计院 临沂市新华-路14号 8225127

日照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 日照市兴海路49号 0633-8223205

枣庄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市中区龙庭路05号 06323319832

微山县水利勘测设计室 微山县夏镇文化街25号 8222280-0537赞同12| 评论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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