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泊通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泊通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是2017-12-0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大街1688号龙泉国际广场4号楼1206室。
济南泊通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81MA3EYLNJX0,企业法人焦守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济南泊通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设施的设计、销售、安装和维修;停车场设计与施工(凭资质);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室内洗车服务;卫生保洁服务;公用设施维修;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的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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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峰威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峰威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是2017-11-16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大明家居7层C-7671。
济南峰威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5MA3EUKBK7X,企业法人王婕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济南峰威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停车场服务;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咨询;物业管理;餐饮管理咨询;人才中介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办学及培训);营养健康咨询(不含医疗);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摄影服务;翻译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礼仪庆典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清洁服务;家庭服务;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环保工程;通信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模型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动漫设计;计算机平面设计;工艺品设计;服装设计;货运 ***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酒店用品、厨具、工艺品、食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皮革制品、纸制品、木制品、金属制品、陶瓷制品、针纺织品、汽车装具、服装、鞋帽、饰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家具、日用品、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现代字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烟草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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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需要什么资质?
问题一:办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问题二:请问开停车场都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您好!开停车场需要经过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谢谢阅读!
问题三:地下车库5万平米以上需要什么资质 你做车库,还是别的
问题四:开办一个私人的停车场要找哪个部门 一、办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
1、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提前备好如下材料:
(1) 如是产权人自行经营停车场须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车位示意图;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报批申请。
(2) 如是产权人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或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停车场,除备齐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
2、相关备案材料的办理说明(材料统一要求为A4纸大小):
(1) 营业执照:
A. 无论是产权人直接经营或是委托管理,均需在持有了具有“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时才可进行下一步专项审批,如停车场经营方企业并非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则需前往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停车场经营”增项。
B. 经营企业如需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区所属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
C. 经营企业如需在一个区内经营多个停车场,则只需持有已办好的所属区的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前往市政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经营专项审批即可。在此后,还须持市政管委的审批结果前往已批准的经营停车场所在区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D. 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将会查验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 注册税务登记证:
企业应于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起30日内,注册税务登记,届时填写《税务登记表》前,需准备并报送如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外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委批件的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或企业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印章(公章和财务章)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需变更税务登记,需前往所属地税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填写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报送下述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1份、其他与申请和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购领发票卡、印章(公章和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3)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均可于开发商处要取复印件。(准备开办停车场的,原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于报批前期,经营企业应请专业交通设施公司对停车场统一规划设计,对各项交通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后,由设计公司出示停车场平面图一份,图上应标明车位号、位置;地面行车方向及反光镜、防撞护角等交通设施。
(5) 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经营企业经营车场的目的及性质,需备出经营企业的相关管理设施及制度章程和安全预案等,如:出租/售车位协议(空白文本),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车辆事故安全预案等。
(6) 报批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写明停车场的直接经营企业,所在地址等相关信息等。如:占地面积(如停车场分地面与地下或其它需分开注明占地面积)、车位数量、停车场设施基本形式、停车场负责人、联系电话、落款直接经营企业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7) 关于委托书:
即授权书。草写只需注明委托和接受委托企业名称与委托事宜即可。
3. 送往市政管委报验(以北京市为例):
(1) 经营企业登记表:
携带之前所述材料前往经营企业所属区市政管委进行报验时,会被要求填写《北京市××区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张,依表内内容填写即......
问题五:大型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1,到交管局申请批准。 2,到工商局去申请注册,要交管局批准。 3,去物价局定价。就是那个牌子,是交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发的。
问题六:物业管理的停车场需要办执照吗 30分 首先:要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分好几种情况,是配套建设的立体停车库还是临时占道停亥位还是规划的地上专用车位或者地下专用车位。按《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占道停车位的停车收益在刨除物业企业付出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外的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停车场是专门营业用还是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增加收益用,一般来说后一种情况不需要办执照。
有物业企业的资质即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停车费。
问题七:申请办理停车场或违章停车场需要哪些审批流程 停车场也分为几大类:一是赢利性公共停车场,二是处罚车辆停车场,三是事故处理停车场。
可以根据现有场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确定它的用途,如果用作后两种的话,首先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执照也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取得工商、税务执照之后,再到所在县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准停手续,交警大队审批之后再到地市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办理最终准停手续,如果有地磅等计量设备的话还需要到质检局备案。处罚车辆停车场和事故处理停车场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县区交警大队和基层中队负责。
作为处罚车辆停车场的话还可以作为交通稽查和公路稽查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公用停车场,有的地区也需要单独再到交通和公路及城管部门办理准停手续。
作为普通公共盈利停车场的话,属于街道和马路边的停车场的话,除了办理工商、税务和物价手续外,也需要到交警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其他地方设置的赢利性停车场的话,办理完工商、税务和物价手续外只需要到交警部门备案。
问题八:参与停车场招标需要什么公司资质 停车场招标具体要招标的内容没有说清楚,如果是施工建设的招标,投标方应该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资质。
问题九:销售停车场设备需要什么资质? 我也是做停车场的管理设备的,也是刚做这不到半年。一开始什么都没有只是自己开发,就是打电话在网上找。还有就是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客户也会直接打电话过来。慢慢积累客户
问题十:注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办什么手续 核名(某某停车场有限公司),到交通委备案审批,办照、刻章、代码、税务、银行、会计、营业,北京的点我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第八条 单体建设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吸收市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减少部分可以就近补建,也可以按减少部分的实际造价缴纳停车场建设费。
停车场建设费由市公安机关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 *** 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不得挪用。
凡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之一款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就近为其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或者按出让方式申请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
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 *** ,产权可以出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按本条之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九条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 *** 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由 ***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 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出停车场设计图需要什么资质
合格证明。出停车场设计图需要进行建审验场,所以需要有合格证明的资质。停车场是指供停放车辆使用的场地,可分为暖式车库、冷室车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