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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
针对房地产企业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调控政策、加价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将按《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由税务部门出具或签字的税收证明材料和社保缴纳证明文件。
十开发企业超出建设条件要求比例建设成品住宅,或没有成品住宅建设要求主动按照成品住宅方式开发建设的,市建委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加分标准4条的规定予以信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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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信用信息尚未互联互通讲诚信的企业需要信用档案目前,企业信用信息极为分散,尚未互通互联,一家企业如果和另外一家企业做生意,相互之间要了解对方是否讲诚实,是非常困难的。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测绘成果,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1、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