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房屋征收测绘评估资质

2024-05-11 四川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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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需要什么部门评估,评估多久?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的评估时间、评估单交付时间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四川省成都市房屋征收测绘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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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扩展资料:

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评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 *** 、变相 *** 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评估价值要求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公示期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评估勘查记录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 *** ,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估价报告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 *** 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百度百科-拆迁评估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土地评估机构等级资质标准一般是,分为A(全国)、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类。具体的分类标准,一般是由具备专业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审查并注册。

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2、 *** 、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3、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

5、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

扩展资料:

土地评估也就是土地估价,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 *** ,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某一时点的价格的过程。

1、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的理论和 *** 。

2、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充足的土地市场交易资料。

3、土地估价必须考虑土地政策的影响。

4、土地估价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地块的各种权利状况。

5、土地估价所评估出的地价是该地块某一时点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估价

成都市人民 *** 对修路占房的赔偿标准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成都市人民 *** 对修路占房的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郊区(市)县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更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对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标准发放。

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被征收人为企业的,户奖按照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发放,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暂行意见》及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增加补偿项目和提高补偿标准。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对征收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计租面积提供公有住房,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承租人申请购买原承租房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购房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 *** 直管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当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计租面积提供公有非住宅,由承租人继续承租。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直管公有非住宅,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费由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具体参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1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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