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测绘资质管理条例

2024-05-05 四川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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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测绘资质管理条例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五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 ***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第八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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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省人民 *** 批准,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开展基础测绘工作和提供基础测绘保障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 *** 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获取省级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版全省政区地图;

(六)建设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

(七)省人民 *** 根据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获取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六)建设市(州)、县(市、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

(七)本级人民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以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国情监测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确定单位或者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第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在当地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或者重建,确保基础测绘设施的使用效能。单位和个人对基础测绘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管理基础测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或者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与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测绘成果,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四)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省级测绘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 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成果汇交第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章 成果提供与使用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十条 凡需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和要求、著作权保护、准予使用的范围应当在批准文件中告知。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

(一)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多张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其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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