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2024-05-27 青海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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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鼎图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宁鼎图测绘有限公司是2013-07-19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78号1号楼2单元2265室。

西宁鼎图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5059144981L,企业法人刘治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海省西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西宁鼎图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办公服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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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飞图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宁飞图测绘有限公司是2014-06-13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45层14503室。

西宁飞图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0091647714C,企业法人龚爱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宁飞图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信息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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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二测绘院怎么样?

青海省第二测绘院是1997-04-29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西宁市黄河路13号。

青海省第二测绘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4MA753AL87H,企业法人李海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海省第二测绘院的经营范围是:主营: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地图编制:地形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兼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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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证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坚持统一规划、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县(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产、林业和草原、应急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职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与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等规划建设相协调。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条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既有居民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配合县(区)人民 *** 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水表安装前应当进行首次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使用,并按照国家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或轮换。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运行维护按照《西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并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核实,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三维管理平台。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护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公用水站、阀门井、消防井、检查井、水表井、入户总水表及二次供水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消防、园林、环卫等专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设施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设施设备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供水设施的所有权移交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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