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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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测绘成果章起什么作用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示测绘成果版权
2、表示该测绘成果是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成果
3、表示测绘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
青建工〔2021〕240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进青登记申请材料及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申请材料
(一)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企业基本经营信息、资质信息(造价咨询企业可不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仅限施工企业)、办公地址信息并上传省外进青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省外进青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相关附件。
(二)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人员仅登记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及注册类人员信息,其他岗位人员、安全三类等人员信息不再进行登记(省外施工企业仅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注册类人员不再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青登记注册人员应为主导专业人员。企业注册类人员信息与住建部同步,不再上传注册证书、执业资格印章附件。所有登记人员均应完成人员实名制验证。
(三)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应至少登记一名注册类人员,且该注册人员不能为企业法人、进青负责人,不再登记进青技术负责人信息,取消进青负责人由总公司交纳的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可自行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人信息(人员必须完成实名制验证)及其证书信息,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信息提交审核。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审核;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录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后直接提交审核即可,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员信息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一致,确保人员证书真实有效。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各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时(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将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比对,人员及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小型工程免予事前审查登记)。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利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人员监管,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四)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核发施工许可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住建部门重新核发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工程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省外进青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禁止一年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前,应当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录入咨询项目基本信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封面,作为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交付委托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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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6号)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3月17日市 *** 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由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青海省人民 *** 令第51号执行。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目录
执收部门 收费 (基金)项目 收费范围 收费性质 管理方式 审批机关 批 准 文 号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 (136项) 发展和改革委 价格调节基金▲ 城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政 [92]99号、宁政(1992)144号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33号 涉案 (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 [2004]56号 经委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4]020号 教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 [86]50号、青政[95]8号 地方教育附加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函 [2003)16号 成人教育 (电大函大夜大)学杂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普通高中学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高中择校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 [2004]160号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义务教育杂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义务教育借读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205号 义务教育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教计 [2004]83号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函[99]61号、青计价[2000]310号 中小学取暖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98]81号 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 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尸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嵌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156号 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普通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05号 成人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05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等级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认定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4号、计价格[2002]666号 公安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往来港澳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驾驶许可考试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居留证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666号 民政 社会福利基金▲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发[93]34号、财社字[98]124号 婚姻证书(证明书)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76号 收养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06号 社会团体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7]9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2000]024号 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计函[2004]42号 财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计价格[2000]676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膏价费[92]233号 人事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6]11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涤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92号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2000]320号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2000]3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伤劳动鉴定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职业资格证书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 [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就业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4]020号 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159号、青财规[2000]1446号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7]053号 劳动争议仲裁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字[95)10号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2000]183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2003]13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市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青地发[94]90号、青财预[97]1070号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194号
土地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土[91]048号 征地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77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2004]143号 建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87]47号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预王字[64]380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5]074号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房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108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6]016号 交通 公路养路费 (拖拉机)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94]青交计154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75号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3]75号 农牧 新莱田开发建设基金▲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农土字[85]11号、青政[95]24号 农药登记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31号 农机监理费 (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76号
国内植物检疫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31号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31号 种子及兽药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64号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64号 兽药及饲料检验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94]164号 草原补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7]66号 水务 水资源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省 *** [95]20号令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5)097号 河道采沙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水政[92]142号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6]057号 污水处理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发[2000]36号、财综字[1997]111号 卫生 护士执业考试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064号 护士注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95]104号 医师资格考试证书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规[2000]502号 执业医师注册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规[2000]502号 母婴保健技术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98]474号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98]474号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疫情处理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医疗事故鉴定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卫生质量检测、检验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性体检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接种劳务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6号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市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5号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5号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93]05号 统计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规[2000]45号 林业 育林基金▲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农林[88]231号 林业证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绿化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 [2004]48号 城市园林植物及设施补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字 [99]1084号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计价格 [2000]535号 体育 体育彩票公益金▲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体经济 [98]365号令 市委办(机要) 明密码电报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88]118号 档案 利用档案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090号 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090号 党校 党政干部培训班收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 [92]156号 党校干部培训班住宿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 [92]156号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8]275号 法院 诉讼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 [99]957号 残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财综字 [95]295号 仲裁委员会 仲裁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 [95]44号、青价费[97]184号 二、国家公布职取消涉及我市的收费项目 (17项) 科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评审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158号 公安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使用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 (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爆炸物品 (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81134号 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8]134号 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08号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2]0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计价 [2000]404号 建设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 [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计生委 [99]66号、青计价格[2000]623号 文化 演出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综 [92]152号 烟草 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生产、批发、零售、临时 )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价费 [93]081号 三、国家公布取消在我市未批准收取的收费项目 (4项) 公安 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台湾同胞旅行证工本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驾驶证年检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国土资源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省未批准征收项目
四、省 *** 公布取消涉及我市的收费项目 (6项) 教育 高、中等教育自考毕业审定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205号 财政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233号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233号 水利 河道采沙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6]44号 卫生 死亡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综 [1994]765号 文化 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 [1992]152号 五、市清理取消的项目 (9项) 教育 职业高中实习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3]132号 特色班练琴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3]132号 高三补课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4]588号 亲子园教学班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宁计价格 [2004]423号 建设 各种证件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价综字 [2000]122号 资料表册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价综字 [2000]129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种表册工本费 全市 事业 财政专户 宁价综字 [2001]137号 宁计价字[2005]393号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全市 事业 纳入预算 宁价综字 [2000]18号 林业 入园证工本费 全市 行政 财政专户 宁综价 [2000]35号
备注:“▲”号的收费项目系 *** 性基金项目。
“ ※”号收费项目系多部门执收项目。
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西宁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军事机密的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第四条 市城建部门主管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城市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旧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条 市城建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地政管理。第七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经市城建部门审查其用地性质、位置和范围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续。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扩大用地面积,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闲置不得超过二年。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用地上安排料场、运输通路或其它临时设施,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条 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规定的红线位置和规划要求设计的图纸,经审查签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接建筑工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总体设计或单项设计时,由建设单位报请市城建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测绘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因施工需要移动时,须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报请文物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报告,并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请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市城建档案馆。第二十一条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旧房时,应修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修建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临时建筑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城建部门批准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属临时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临时设施;
(二)国家建设拆迁安置的过渡性建筑;
(三)集贸市场的轻型建筑;
(四)单位围墙内自建的生产、营业等用房;
(五)可移动的服务设施。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修建临时建筑,地点不临主要街道、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 *** 审查,由区城建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地点临主要街道或建筑面临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审查,并报市城建部门批准后,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的修建,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及结构进行,不得影响市容观瞻。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占用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家建设需要时,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严禁修建临时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等市政设施范围以内;
(二)妨碍临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产生污染环境的粉尘、噪音、恶臭、高频电波等;
(四)影响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处滑坡、塌方、洪水淹没危险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