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不接受有资质测绘资料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3 青海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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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青海省西宁市不接受有资质测绘资料2023(实时/更新中)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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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西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支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开发应用。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区(县) *** 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承担测绘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质监、水利、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国家安全、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测绘标准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西宁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健全交换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第七条 市人民 *** 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 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全部采用本市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成果的应用。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市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建立、更新和维护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获取本市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

(五)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一)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城市规划建设、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按需更新;

(二)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三年更新一次;

(三)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按规定复测改造。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制定突发事件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第三章 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建立全市地籍数据库。第十四条 地籍测绘单位测制的基础地形图的数学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应当满足土地权属调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的需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地籍数据成果的现势性,本市地籍测绘成果应定期到原测绘单位复核审查。权属界址线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申请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工作。

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西宁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军事机密的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第四条 市城建部门主管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城市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旧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条 市城建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地政管理。第七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经市城建部门审查其用地性质、位置和范围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续。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扩大用地面积,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闲置不得超过二年。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用地上安排料场、运输通路或其它临时设施,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条 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规定的红线位置和规划要求设计的图纸,经审查签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接建筑工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总体设计或单项设计时,由建设单位报请市城建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测绘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因施工需要移动时,须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报请文物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报告,并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请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市城建档案馆。第二十一条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旧房时,应修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修建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临时建筑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城建部门批准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属临时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临时设施;

(二)国家建设拆迁安置的过渡性建筑;

(三)集贸市场的轻型建筑;

(四)单位围墙内自建的生产、营业等用房;

(五)可移动的服务设施。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修建临时建筑,地点不临主要街道、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 *** 审查,由区城建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地点临主要街道或建筑面临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审查,并报市城建部门批准后,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的修建,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及结构进行,不得影响市容观瞻。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占用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家建设需要时,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严禁修建临时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等市政设施范围以内;

(二)妨碍临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产生污染环境的粉尘、噪音、恶臭、高频电波等;

(四)影响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处滑坡、塌方、洪水淹没危险地段。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更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 *** 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 *** 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Ɲ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30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 ***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14年4月24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73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2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清理依据及理由备注市教育局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3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4   *** 标志、 *** 屠宰资格认定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市公安局5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流通使用票证印刷准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4条,采用加强事后监管,不再设置审批。 6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7.26)第13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7  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4.22修订)第48条,此项无需审批。 8  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3)第10条,不再设置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10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办理结果《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1.22)第16条,不再设置审批。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1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设定,取消后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办理。 市城乡规划局12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办发〔2012〕52号)第29项。 市交通局13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30项。 14  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 15  水路运输(含运输服务业)企业(船舶)开工(筹建)普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16  船员职务资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西宁市实际情况,予以取消。市水务局1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6项。1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43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9  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根据实际情况,此项为惠民政策,转为行政服务。取消后按照行政服务办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6.29)第208项。取消后按照“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合格证”办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1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4年)第34条,工商部门不再审批。取消后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22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007.3.16)第226条。转为“行政确认”工作23  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2014.2.19)第14条。转为“行政确认”工作24  企业年度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2014.2.19)第58条。转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统计局25  发布统计资料(信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80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6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6项。 2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7项。 28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4项。 29  外国银行和外国 *** 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6项。 30  公路货运业 *** 纳税人认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7项。 31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0项。 市地震局32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准入验证根据《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6条设定,现可由市场管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41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下放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市教育局1  民办学前教育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11、53、55、56条。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  民办学前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002.12.28)第41条。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2008.10.28)第20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9.14)第11、12条。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市国土资源局4  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004.8.28)第57条。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6  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13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7  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14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8  需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8.1.1)第22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9  在河道湖泊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8.29)第34条。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10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除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外)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3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除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以外)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11、17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4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33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此项目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6.28)第22条,为便于城区监管,方便相对人,因此下放。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6  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3项。三县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17  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年)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1989年)第15条。县级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10.16)第5条。县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2.28)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8)第21条。县级人民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市交通局1道路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2.11.9修订)第2条。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 *** 品和之一类 *** 邮寄证明核发《 *** 品和 ***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3)第52、54条。 *** 品和之一类 *** 邮寄、运输证明核发4 *** 品和之一类 *** 运输证明核发(三)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22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4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30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5城市供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7.19)第16、17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6畜禽定点屠宰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商务部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牧部门。市农牧局(四)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收费项目(1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后实施机关市水务局1河道采砂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西宁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修改的依据修改后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项。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核准 市教育局2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3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43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公安局4举办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第20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 市交通局5占用、挖掘公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19项。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跨越公路埋设、架设、修建设施《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0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7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1项。公路增设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2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9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3项。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市环境保护局10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18项。建设项目(含核技术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 *** 令第98号)第29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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