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灵宝市位于豫秦晋三省交界处的河南省西部,南依秦岭,北濒黄河,总面积3011平方公里,辖10镇、5乡、2个管委会,总人口73.8万人。是远近闻名的“黄金之城”、“苹果之乡”、“道家之源”、“旅游胜地”,被誉为黄河金三角地区一颗璀璨的明珠。灵宝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古称桃林,汉元鼎3年(公元前114年)建弘农县,至今已有2100多年的历史。隋文帝16年(公元569年)建桃林县,唐开元29年(公元741年),唐玄宗因在函谷关掘得“灵符”,遂易年号为“天宝”,赐桃林县为灵宝县,后为历代所沿用。199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
樊革民 党委书记、局长
廖怀生 党组成员、书记
李建强 党组成员、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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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提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秀丽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强山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赞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书记
王赞丽 党组成员、副局长
樊革民简介: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灵宝市大王镇北村人。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 *** ,大学本科学历,政工师、高级咨询师。1984年7月毕业于灵宝十六中;1984年10月~1988年3月,在部队服役;1988年3月~1999年7月,灵宝市地质矿产局工作(期间,1991年8月~1993年7月参加灵宝党校政治管理专业函授班学习,取得中专学历;1993年7月~1995年7月,参加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专业函授学习,取得大专学历);1999年5月~2001年1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总支委员;2001年1月~2003年12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委委员、纪检书记(期间,2002年9月~2004年7月参加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函授学习,取得大专学历);2003年12月~2008年10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2006年9月~2008年12月参加河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函授学习,取得本科学历);2008年10月~2010年4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今,任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机构设置】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组建于2010年4月7日,是按照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合并原市土地管理局、市地质矿产局职能而重组的市 *** 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及合理利用工作。局机关内设局办公室、人事科(党委办)、财务审计科、规划科技与调控科、用地审批与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科、测绘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科、地质环境科、执法监察科( *** 办)、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办公室等13个科室,派出10个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朱阳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阳平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故县国土资源管理所、豫灵国土资源管理所、东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涧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涧西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程村国土资源管理所、西峪国土资源管理所、黑山国土资源管理所),下属13个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灵宝小秦岭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矿山技术服务中心、土地与矿产勘查测绘中心、国土资源租赁管理中心所、地价评估事务所、地产交易中心、西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站、东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站),与市公安局联合设立了矿山管理大队。现有干部职工347人。
【土地资源】据2010年末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显示,全市土地总面积299920.21公顷。其中,耕地52510.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1%;园地38915.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97%;林地136427.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48%;草地38112.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71%;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653.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9%;交通运输用地4574.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水域水利设施用地5250.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其他土地6476.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6%。
【耕地保护】年内,申报并经省 *** 批准国家投资的阳平等2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项目总规模752.3673公顷,预算资金总额1638.78万元,省 *** 批准资金1492万元。加大了县市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面积201.6193公顷。坚持“先占后补”、“占一补一”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储备项目3个批次,面积443.4323公顷,完成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177.2984公顷,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全部合格。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87.7109万亩(包括可调整地类面积),比2009年末耕地总面积增加1.8536万亩,连续12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有余。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严格审查,是年,共审查建设项目68宗,面积642.3627公顷,从源头上防止了占用基本农田现象的发生。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继续稳定在80.3044万亩。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基本完成,县级土地利用两级规划成果移交工作已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待市局评审。
【土地利用】年内,供应国有土地59宗,面积197.6公顷,其中,划拨供地6宗,面积6.056公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53宗,面积191.5公顷,成交价款7.27亿元;收缴改变用途出让金916.4643万元;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103万元。开展了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收购储备国有土地17宗,面积38.7363公顷,盘活土地35宗,面积43.65公顷。加大二、三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追缴出让金3240.2248万元。
【地籍地政管理】第二次土地调查稳步推进,对全市148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逐幅进行了检查,完成了与洛宁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接边工作和省级汇总成果。在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62宗,发证率达100%。认真执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是年,受理单位和个人公开查询270余人次。积极推进市区地籍更新调查,是年2月更新调查成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预检。开展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查调处工作,年内,对辛庄村与原化肥厂的土地权属进行了确权调查,对大王镇闫家坪与阳店镇袅里村、寺河乡朝阳村与川口乡南朝村、寺河乡磨湾村与寺河村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调处。
【建设用地管理】经省人民 *** 批准新增建设用地10个批次,面积205.5286公顷;经三门峡市 *** 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2个批次21个项目,面积31.1271公顷;实施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完成518.7825亩报批任务,为争取用地指标赢得了主动权。各类建设用地报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审查上报,报件一次通过率达100%。认真落实征地备案制度,是年,呈报省厅备案10个批次33宗,面积205.5286公顷;呈报济南督察局备案10个批次,面积205.5286公顷。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征地补偿到位率达10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达100%。
【矿产资源】截至2010年底,境内已发现的矿产有金、银、铜、铅、锌、钼、钨、铁、煤、磷、硫铁矿、含钾岩石、水晶、石墨、蛭石、水泥灰岩、花岗岩、大理石、硅石、白云岩、地热、碲等矿产资源34种,探明储量的矿产有30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0种,非金属矿产19种,水气矿产2种。现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金矿、硫铁矿、石墨矿、地热、矿泉水、白云岩、铁矿、水泥用石灰岩、铅矿、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片麻岩矿、建筑用闪长岩等13种,尤以黄金为最,是国家主要黄金生产基地之一。全市共有采矿权人32个,采矿权52个,其中大型矿山4个,中型矿山7个,小型矿山34个,小矿7个,矿区面积491.0584平方公里,矿山从业人员总计12348人;年产固体、液体矿石量162.23万吨,比2009年增加了5.17万吨;工业总产值14.84亿元,比2009年增加2.51亿元;综合利用产值11632.01万元;矿产品销售产值达14.22亿元;实现利润1.97亿元,人均产值达12.02万元。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共协助矿业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7个,完成探矿权延续登记4个,保留登记1个,变更登记2个,注销登记1个,全市共设置探矿权21个、采矿权52个,勘查、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100%。圆满完成采矿权、探矿权年检工作,对应参加年检的54个采矿权、19个探矿权进行了审查,年检率达100%;对20家矿山企业和10个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矿权人进行整改。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启用了一般缴款书征收入库方式,自觉申报缴纳,就地入库,做到了应收尽收、足额征收。督促全市53个持证采矿权全部提交了2009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在三门峡市率先建立了储量动态检测(县级)数据库,11个监测单位资质全部通过市局审核。全面完成2009年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完成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初审6个,矿产资源统计53个,各项指标均达100%。深部重点探矿工程顺利实施,全市重点探矿工程共完成坑探6.3万米,实际投资1.33亿元,获金金属资源量9083千克。
【执法监察】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年内,审核审查土地违法案件5起,矿产违法案件5起,制止矿产违法行为20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9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起,移交监察机关建议行政处分2起,结案率达到90%以上,全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开展了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完成了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反馈的33个图斑29宗用地的外业核查、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审查出的5宗违法违规占地案件进行了查处,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控制在10%以下;例行督察整改和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了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检查验收;组织开展了2010年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共审查图斑88个,其中合法图斑28个,实地伪变化图斑26个,未供即用图斑16个,违法图斑21个。
【 *** 工作】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进一步畅通土地 *** 渠道,认真排查不安定因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稳控措施,接待群众来访356人次,办理12336电话举报案件6起;办理三门峡国土资源局批转的 *** 案件20起;办理市 *** 局交办案件7起, *** 调处、回复和结案率达到100%。
【矿产资源整合】2010年,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矿业权分布及重点工程布置现状,科学合理将全市金、铅、铁等矿产资源分成6个区进行整合,编制了灵宝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确定了整合主体及暂时保留企业。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加强与涉及整合企业之间沟通协调,并采取强化执法监察、严格矿业权监管、限批各项手续等措施,全力促成整合协议的签订。资源整合实施后,全市重点矿区内矿业权数将由47个减少到30个,比2009年底减少36%,其中,采矿权数由39个减少到27个,减少31%,探矿权数由8个减少到3个,减少62.5%。
【整装勘查】在科学论证、深入勘查作业区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现状和实际投入的同时,把技术力量强、设备精良、经验丰富的河南省地调一队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开展了小秦岭岩体调查,收集了原地质勘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坚持项目带动,通过努力,全市5个整装勘查项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中3个整装勘查项目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立项,进入了项目招投标阶段。
【地质环境】全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过深入排查,确定了全市67个地质灾害点,并健全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利用电视台、手机发布预报14次。在全市组建了27支5375人的地质灾害抢险突击队,建立完善了由165人组成的群测群防体系。全年未发生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件。同时,扎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配合财政局与农业银行灵宝支行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账户管理协议,将723.1万元备用金转移为2010年度保证金;督促30个采矿权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5个方案通过了初评。加强对国家2004~2009年出资的18个项目的监管,16个项目工程全部通过了竣工验收,另外2个竣工项目正待验收。
【矿产资源项目申报】2010年,争取到第二批中央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7600万元。组织申报的5个整装勘查项目已列入部、省合作勘查找矿计划,其中3个项目通过了省厅的审批立项。“小秦岭金矿田深部调查与评价”项目2010年首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600万元已拨付。2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评审,获取预算资金2500万元;4个奖励资金项目通过省厅评审,获取预算资金2300万元。成功申报了灵宝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环境治理重点项目,首批中央批复的1亿元资金已拨付到位,项目实施工作正在进行。
【地矿科技工作】科技工作稳步进行,申报了科技计划项目2个,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6项,其中3项获奖。
(刘泉锋)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