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了吗)

2024-04-26 林业资质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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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国家林业局取消造林资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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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1)将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八条之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 林业部发布)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之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 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 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之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 *** 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 *** 机构办理”。

十八大后国家林业局是否被撤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后被撤销,而非十八大。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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