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

2024-05-22 辽宁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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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框架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框架协议书 篇1

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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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为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效农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着力打造以生态农业园区为主的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平台建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框架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

2、项目地址:_________。

3、本项目占地约_________亩(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合作内容双方合作新建现代旅游观光农业,展示农产品的新品种和新技术。

三、双方责任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本项目需使用的承包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方式,租金为每亩每年_______斤中等大米(按当年市场价格),租金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负责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当年租金,乙方在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向甲方付清当年租金并进场开工。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本项目先期由乙方租赁发展现代农业,涉及具体的运营方式、合作及管理模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4、甲方负责在开工前进行土地规划和清理。

5、乙方在合作期内,除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外,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______村的劳动力。

6、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意愿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理。

四、合作时间甲、乙双方合作期限暂定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作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签权。

五、保密约定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有关本协议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六、争议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框架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项目合作品牌推广、宣传拓展、客户开发等领域进行系统、深入合作,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统一的资源整合优势结成长期共同发展之联盟,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为此,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LOGO、徽标,网站链接以及文字链接。

2、在店堂内、办公区设置宣传、推广专属区,彼此活动联合推广时,宣传资料、产品推广资料上标注或展示双方LOGO或相关服务信息。

3、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由×××(合作方网站)提供"字样,并建立链接。

4、项目合作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归活动举办方,双方五任何经济往来帐。

(二)相互宣传及推广

1、甲乙双方在彼此促销活动、宣传媒介、网站上追踪报道合作双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适当时间内,甲乙双方在彼此店堂品牌展示区或网站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

3、甲乙双方在有关专题的研讨会和各种展销、促销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免费在其网站、店堂上为双方开设专属展示区、各种专题栏目、活动区,免费为双方做各种主题宣传。甚至在彼此的网站、品牌都可以打上彼此的名义免费为双方进行产品宣传、和品牌塑造。

5、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并制定合作规则。

(三)项目合作

1、发挥双方资源整合的优势,协调承办各种营销及品牌推广活动的项目。

2、双方协作制定项目流程、合作方式等。

3、资源置换:在互惠互利、不损害双方品牌形象、利益的原则下,双方资源包括客户资源、贵宾VIP卡、礼品、促销场所等均可进行协议互换。

4、合作项目双方无任何经济往来,在客户服务、维护等方面,双方必须统一并规范化,发挥“战略联盟”的优势,为客户带来真正的实惠和尊贵。

5、凭战略联盟合作商户VIP卡(或客户消费凭证)在xx摄影拍婚纱照、艺术照享有xx折优惠,二次消费享有xx折优惠。(促销活动除外)

6、凭xx摄影VIP卡(或客户消费凭证)在享有折优惠。

(四)其他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与其他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合作期间及合作的项目,如发生客户投诉等,合作双方须主动承担、及时并共同协调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的《项目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7、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8、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惠互利的,所有内容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框架协议书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项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项目

软件项目名称:

开发内容:根据甲乙双方合作的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_______________软件的功能开发,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如下:。

二、合作时间

启动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开始启动。

完成期限:自项目正式启动之日起,在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

三、合作分工

1、双方采取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由甲方进行统一软件开发管理并支付乙方合作费用的合作模式进行。

2、甲方应当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并对乙方的开发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

3、甲方应当提供软件开发所需要的所有数据交给乙方,并保证数据的正确性。

4、甲方应当及时支付软件合作开发费用,保证软件合作开发费用及时到位。

5、甲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及时检验、测试所开发的软件。

6、甲方在软件符合约定时,依合同约定接受软件。

7、乙方应当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并及时向甲方说明开发进度及情况。

8、乙方应当制定<软件开发研究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按照<软件开发研究计划>的约定及时、正确的完成系统的开发。

9、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完成需要开发的内容。

10、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甲方设计变更而导致系统的非主要框架的变更,若变更范围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甲方修改变更内容。

11、乙方有义务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设备、开发数据。

12、乙方在其开发的范围内有为甲方提供培训及维护的义务。

1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委托或外包给他人完成。

14、乙方对本软件的开发及在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15、乙方不得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

16、乙方在开发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后有权要求甲方依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四、技术、市场保密

1、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项目开发成果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本次开发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3、乙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

4、乙方有责任对为甲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它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五、验收条款

1、开发阶段的验收:

甲方应当按照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验收,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

2、产品交付的验收:

3、验收标准为:

程序正常运行;

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

项目按时完成;

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将系统架设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上;

验收期限为30天时间。

六、知识产权归属

1、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含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文件,软件,数据等)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2、乙方承诺使用合法的、正版的开发工具。

3、乙方保证其开发过程、开发完成的软件及相关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继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5、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如乙方擅自改进操作的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仍归甲方享有。

七、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框架协议书 篇4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经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双方在今后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统一的资源整合优势结成长期共同发展之联盟,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为此,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本框架协议。

一、合作宗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相互协作。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二、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均认可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双方还可就其它项目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均同意对方以资源整合优势以两家公司的名义一起去承接各自项目,包含共享各自品牌使用、资质证明等前期公关、投标、方案制定等一系列市场活动,以及中标后双方自行设计直至项目交付为止。

2、项目中标后由双方自行跟客户签订合同,客户归双方各自所有,对方承诺将来不会单独与客户签订各类合作协议。

3、因项目需求,均可为对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提供高效率的技术咨询服务。

4、甲乙双方承诺由各自进行相关前期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交由对方负责,其项目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四、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五、其他

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框架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子项目合同作为补充。

3、本协议的附件以及由于本协议而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5、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6、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合同履行地: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合同履行地: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框架协议书 篇5

合同合同签订地:合肥

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之一条 合同标的及具体采购安排

1、1买方和卖方同意由卖方作为买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卖方向买方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出售光缆(“货物”)和服务。

1、1、1买方有权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卖方下达订单;向卖方下达订单的采购单位(“采购方”)是买方;买方确定中标份额比例,分配相应地区由卖方供货,卖方无选择具体供货区域的权力(如山区等);在实际供货过程中,买方有权调整供货区域,卖方不得拒绝。

1、1、2卖方必须满足是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本期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卖方应免费提供快速连接器在实际使用中所必须使用的各种工具;卖方必须保证能严格按照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快速连接器;卖方供货份额达到标的额度以后,如所负责区域还有供货要求,买方根据情况有权安排其他供应商提 *** 品。 本合同的双方指卖方以及买方和/或采购方。

1、2买方和卖方确认,卖方为本合同的设备供应商,未经买方和采购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3根据本合同下达的订单受本合同的约束。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再向卖方下达订单,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其

他规定和已下达的订单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订单,直至该订单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1、4订单确认方式:

1、4、 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

(1)双方签字盖章。

(2)其他方式:

1、4、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卖方具有约束力。未经采购方同意,卖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1、5卖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取消其设备供应商及服务提供方资格:

1、5、1卖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规定,将本合同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5、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价格

2、1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单价详见附件。具体以订单结算。

2、2 订单总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督导、调测、优化、开通等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3)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全部费用。

(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5)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6)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7)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8)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9)卖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3 除上述订单总价外,买方和/或采购方无需就本合同向卖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支付条款

3、1订单下的货款由买方和/或采购方付至卖方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2买方和/或采购方凭卖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并按以下第[2]种方式向卖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签署且卖方交付货物,买方和/或采购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当期订单下的货款。

(2)分期支付

1) *** 款: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货物并完成验收,按照一定周期(原则上一个月为一周期)汇总采购订单,形成唯一编号的结算单;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与结算单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原件后,在结算单生成日期后的[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单总价的[80]%的 *** 款;。

2)尾款:结算单生成180日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单总价的[20]%的尾款。

3、3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从上述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发货和运输

4、1货物由卖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包装并于接到订单后[]日内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在发货前[]小时联系买方人员确认,方可发货。发货清单列于附件。

4、2卖方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运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到买方。

第五条 包装

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如果因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货物并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如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按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验收

6、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合同的要求。卖方承诺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完整、技术成熟稳定、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货物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服务等均不存在瑕疵。

6、2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漏发货、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付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开箱检验后卖方同意由买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金额

[10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调整卖方供货份额,直至终止本合同。

6、3如卖方对买方和/或采购方提出的更换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第七条 保修

7、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为[]个月(“保修期”),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7、2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7、3 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卖方应严格按照订单约定期限向买方和/或采购方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相当于当期订单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2天以上,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2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买方和/或采购方使用卖方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价[50]%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8、3 如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货物,同时卖方应按当期订单总价的[100]%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

8、4 卖方保证出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及采购订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及采购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及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合肥]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及采购订单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9、4买方有权代采购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 保密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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