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违反测绘资质资格的案件

2024-04-27 辽宁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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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违反测绘资质资格的案件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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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谁认识沈阳中院的宋喆案件

天眼查法律诉讼文书详情

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冯立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 *** 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 *** 人:*****,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宋喆、任江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观点

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12)辽民三初字2049号判决书,追究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罪。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4、撤销诉讼时效案。5、请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复工复产。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没取得放贷资格,属于犯罪。2、*****欠马井学款,在2011年9月2日*****和马井学在上诉人院内做的9项设备还款抵押协议书,9项设备共合款1,596,300元。辽中县荣威寄卖行法人、被上诉人和合伙人常金生在2018年3月6日把*****和马井学做的还款抵押协议书中9项设备、物资拆除,请求上级法院追究被上诉人盗窃行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拆除上诉人9项设备、物资的证据。被上诉人并没付给*****80万元,请求上级法院要求*****拿出来付款凭证和资金来源,才能证明其付款80万元。3、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沈阳环球公司9项设备合款1,596,300元。4、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1)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相关财产转移的合同,因而就不产生诉讼时效过期的事由。(2)上诉人在2018年、2019年、2021年这三年每月到辽中区法院申请立案,这些材料都在辽中区法院立案二庭存放,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被上诉人观点

*****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8日*****与段铁英、段海华、*****、张亚兰签订镗床和车床买卖协议,段铁英、段海华、*****、张亚兰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镗床、车床钱共计十万元。*****于2018年3月6日从厂房拉走设备时,*****报警阻拦其拉设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调查发现*****拉走的是自己购买的设备,就没有立案。

一审原告观点

另查明,*****曾于2012年7月3日起诉段铁英、段海华、第三人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辽民三初字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段铁英、段海华应以第三人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占有其诉争设备,且在庭审中陈述向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18年3月6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对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66元,由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辽中区人民法院检察院《通知书》三份、给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更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公安厅扫黑办、中纪委等邮寄的材料及邮寄小票,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反映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财产问题。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这些材料,全是向省法院和检察院申请对2049号案件予以再审的材料及邮寄这些申诉材料的邮寄证明,无法证明上诉人向有关部门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原物,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上诉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全是针对2049号民事判决进行申诉的材料,该案是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与本案的返还原物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原物。

案件事实

本院认证意见: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系针对原审法院(2012)辽民三初字2049号案件进行申诉的相关材料,该案件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该案的起诉状和庭审中,上诉人亦未提及本案案涉的设备之事宜,故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原物,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被上诉人应否返还上诉人设备。

关于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18年3月6日,且至今一直在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但是,被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抗辩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上诉人在一审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3月6日以后不间断地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设备,虽然在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辽中区人民法院检察院《通知书》三份、给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更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公安厅扫黑办、中纪委等邮寄的材料及邮寄小票,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但是,根据这些证据的内容看,全系上诉人针对原审法院(2012)辽民三初字2049号案件进行申诉的相关材料,故上诉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原物,因此上诉人于2021年11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原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被上诉人应否返还上诉人设备的问题,因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占有其诉争设备,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案涉设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6元,由沈阳环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 判 长宋 宁

审 判 员宋 喆

审 判 员任 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家宝

书 记 员教添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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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沈阳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 有哪些

这个是截止到20091021的辽宁省的系统集成商

编号 所在省市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3 辽宁省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级

5 辽宁省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一级

7 辽宁省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

34 辽宁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一级

63 辽宁省 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64 辽宁省 盘锦辽河泰利达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65 辽宁省 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82 辽宁省 辽宁星际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84 辽宁省 沈阳东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185 辽宁省 沈阳市展望 *** 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86 辽宁省 沈阳先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99 辽宁省 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级

306 辽宁省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三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326 辽宁省 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358 辽宁省 沈阳实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433 辽宁省 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443 辽宁省 沈阳金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三级

444 辽宁省 沈阳市通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455 辽宁省 沈阳惠东管道控制有限公司 四级

529 辽宁省 沈阳市通联商融电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563 辽宁省 沈阳惠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618 辽宁省 沈阳黄金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619 辽宁省 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639 辽宁省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

679 辽宁省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843 辽宁省 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844 辽宁省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三级

1047 辽宁省 沈阳开元通盛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1048 辽宁省 沈阳天雄信息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059 辽宁省 沈阳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1110 辽宁省 沈阳康达电子有限公司 三级

1117 辽宁省 沈阳势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四级

1203 辽宁省 盘锦春盘电子有限公司 三级

1256 辽宁省 朝阳新力技防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263 辽宁省 丹东思凯电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312 辽宁省 辽宁中建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336 辽宁省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377 辽宁省 沈阳先知现代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378 辽宁省 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四级

1393 辽宁省 银川汇成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521 辽宁省 沈阳市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641 辽宁省 辽宁万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级

1681 辽宁省 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级

1682 辽宁省 沈阳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790 辽宁省 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1791 辽宁省 沈阳腾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792 辽宁省 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793 辽宁省 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1846 辽宁省 辽宁达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级

1866 辽宁省 攀枝花市志林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级

1957 辽宁省 沈阳荣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070 辽宁省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二级

2086 辽宁省 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二级

2116 辽宁省 辽宁傲联通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二级

2188 辽宁省 金石利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2227 辽宁省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级

2289 辽宁省 联宇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三级

2534 辽宁省 沈阳青云万方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535 辽宁省 沈阳柏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2536 辽宁省 辽宁金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537 辽宁省 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2772 辽宁省 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 三级

2899 辽宁省 辽宁桑地系统集成开发有限公司 四级

2900 辽宁省 沈阳嘉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级

2979 辽宁省 沈阳民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980 辽宁省 沈阳元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3151 辽宁省 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3161 辽宁省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3194 辽宁省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一级

3220 辽宁省 安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违反测绘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同时,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并呈现出六大形态。一是一些测绘单位有意或无意标注出涉密军事单位。二是一些没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非法测绘。三是一些媒体将涉密信息在地图上标注后在报纸上刊发。四是一些单位或网友缺乏保密意识,将重要设施标注或不规范的地图等测绘信息在网上流传,造成泄密或影响国家版图安全。五是有些外国人在以投资、旅游等名义,从事非法测绘活动。六是有些测绘单位接受开发商好处,在对销售房产进行测绘时,虚增房屋面积,增加购房人购房成本。开发商销售房子前,需要请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然而一些测绘单位非法虚增房屋面积,增加购房人购房成本。这成为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中的新形态。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2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据:《测绘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 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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