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房屋测绘资质备案

2024-05-24 辽宁测绘资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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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大连市房屋测绘资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和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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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复测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实施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沿海和中部城市群地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0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中附具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权属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后,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必须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大连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房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大连市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大连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 *** ,各先导区管委会,市 ***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同时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2次,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 *** 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 得进行虚假交易。宾馆、酒店类项目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 *** 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 *** 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 *** 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统一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九、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将按照《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诚信网公开曝光。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及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预(销)售合同、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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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要在哪里备案

当地测绘部门下属的房产测绘局备案,比如说 开封的就到开封房产测绘管理局备案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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