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增实地查看核验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京华时报讯(记者刘雪玉)日前,市住建委发布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了《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了房产测绘审核范围,增加实地查看核验。该《通知》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于房屋交易、登记等房屋管理工作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满足房屋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衔接,《通知》对应进行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范围进行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了明确界定:所有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预测绘成果和新建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并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房屋的实测绘成果都应当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已办理完成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申请变更审核。
为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通知》规定,对所有新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审核人员都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对于规定的查看内容,房屋实地情况与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出入的,将无法通过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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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对目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进行了集中梳理,按照预测、实测及变更等具体工作重新确定了应提交的材料及对材料的具体要求,重新规范了审核工作的办理流程。
按照《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行市、区分级办理。市住建委负责办理全市预测绘及部分项目实测绘成果审核,这部分项目主要包括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房屋等。其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他项目的实测绘成果审核由所在区房管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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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测量的流程
大致分三个阶段:建筑物定位(放线)、基础施工(放线)和主体施工(放线)。
1、建筑物定位,是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后的之一次放线,建筑物定位参加的人员是:城市规划部门(下属的测量队)及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专业的),根据建筑规划定位图进行定位,最后在施工现场形成(至少)4个定位桩。放线工具为“全站仪”或“比较高级的经纬仪”。
2、基础施工放线,建筑物定位桩设定后,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测量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共同对基础工程进行放线及测量复核(监理人员主要是旁站监督、验证),最后放出所有建筑物轴线的定位桩(根据建筑物大小也可轴线间隔放线)。
所有轴线定位桩是根据规划部门的定位桩(至少4个)及建筑物底层施工平面图进行放线的。放线工具为“经纬仪”。
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由施工现场的测量员及施工员依据定位的轴线放出基础的边线,进行基础开挖。放线工具:经纬仪、龙门板、线绳、线坠子、钢卷尺等。小工程可能没有测量员,就是施工员放线。
注意:基础轴线定位桩在基础放线的同时须引到拟建建筑物周围的永久建筑物或固定物上,防止轴线定位桩破坏了,用来补救。
3、主体施工放线,基础工程施工出正负零后,紧接着就是主体一层、二层...直至主体封顶的施工及放线工作,放线工具:经纬仪、线坠子、线绳、墨斗、钢卷尺等。根据轴线定位桩及外引的轴线基准线进行施工放线。
用经纬仪将轴线打到建筑物上,在建筑物的施工层面上弹出轴线,再根据轴线放出柱子、墙体等边线等,每层如此,直至主体封顶。
扩展资料:
房产测绘是常规的测绘技术与房产管理业务相结合的专业测绘:而房产测量所获得与永久性标志相联系的房产权属界址、房屋面积、房屋产别等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载入房屋权属证书,
所以房产测量所得的基础图是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财政税收的重要依据,拥有权属(法律上)、财政(税收上)和城镇规划三大基本功能,它的主要作用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1、管理方面
为了使城市房产管理和住宅建设都能稳步纳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都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房产的权属、位置、数量和现状等基本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妥善的管理和合理的规划建设,更好的调配使用房屋和土地,有计划安排旧城区住宅的修建改造以及新发展区的规划建设。另外,房产测量的成果,亦是开展城镇房地产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资料。
2、经济管理
房产测量提供了大量准确的图纸资料,为正确掌握城镇房屋和土地的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清理公私各占有的房产数量和面积,建立产权产籍和产业管理的图形档案,统计各类房屋的数量和比重等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亦为开展房产经济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数据。
房产测量还为城镇财政、税收等部门研究确定土地分类等级、制定税费标准提供了基础依据,确保各项税费的及时征收。
3、法律方面
房产图所表示的每户所有的房屋的权属范围,是经过逐幢房屋清理产权,并经过各户申请登记,经主管部门逐户审核确认的。
房产图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附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纸 它是加强房产管理、核定产权、颁发权属证书、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测量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批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土地、房产等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第六条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住小区和工业区的布局、规模、配套标准及建设进度。要优先开发改造棚屋区以及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第七条 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在城市旧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绿地、完善设施、改善环境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开发建设多层住宅必须保持合理的房屋日照间距,新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1,旧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0.7。第九条 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中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图应当公开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南昌市的重大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报省人民 *** 批准。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与管理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均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其他企业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均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应当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有4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国家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的验资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5个等级,其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二、三级资质条件的,由省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的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报省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符合四级、五级资质条件的,由省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的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三)省属企业、中央所属企业由省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 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3.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4.《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一房一价表),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
5.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6.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 *** 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帐户,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9.设立警示栏,警示如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前告知内容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以下情况。
1.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
2.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
4.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
5.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三、信息公示和告知行为有关要求
1.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2.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
3.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4.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5.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四、加强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监管
1.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公示标准与方式,提高公示水平,保证公示效果。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楼盘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或暗访,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在售楼盘进行现场巡查,确保销售现场公示和告知符合规定。
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负责人;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缓销售网签;
(5)计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
(6)列入资质许可机关抽查或审查企业。
4.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五、2019年12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执行本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7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江西省南昌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