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国土伟业测绘资质

2024-05-22 江苏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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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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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国土伟业测绘资质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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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无锡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则实施知多少

商品房的买卖有讲究,各地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己实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细则。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商品房的买卖有讲究,各地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己实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细则。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之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晶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统一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 *** 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叶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

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 *** 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 *** 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广告宣传。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 *** 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 *** 。

3、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为储备目标客户免费发放的会员卡、贵宾卡或选房号牌应登记实名,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禁止 *** 。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2、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商场、办公楼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除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原合同文本、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 *** 。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二十一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与购房人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诚信自律。不遵守本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市房产管理局视不同违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或以预约、预定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或利用广告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在新闻媒体, *** 、售楼地点、楼盘现场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曝光公示,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可不予受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五)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规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对在测绘管理、科研及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八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即时更新。第十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籍、权属界址线测绘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领域的工程测量,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在本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基础性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应用。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未经立项的测绘项目、购置遥感影像资料或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投入。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者测绘成果交易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 *** 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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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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