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建库

2024-05-15 吉林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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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使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利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 *** 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 *** 统一组织建设。

县(市)区人民 *** (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五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任务与分工第六条 本市成立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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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确保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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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指导协调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七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总体设计方案;

(二)采集、整理地理信息数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三)组织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基础 *** 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第十条 市保密部门、市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 ***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负责提供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定期更新。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和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并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标准规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三)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各目录体系应当包括数据类别、数据内容、责任部门和单位。第十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建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由各自在统一的定位基准、数学基础上进行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等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抽取部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数据子集,运行于政务 *** ,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运行于政务 *** ,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2.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3.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6.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7.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8.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9.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2.一般情况需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标准 *** 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标准 *** 变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含附表1

6)(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单位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提交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相关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同等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学历查询证明。)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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