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地下管线测量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6-13 湖南测绘资质 16
A⁺AA⁻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怎么样

湖南省第二测院成立于1974年,是直属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为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事业单位,也是首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之一,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甲级航空摄影资质、甲级土地规划资质、公益性土地评估资质、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

业务范围涵盖了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矿山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土地资源调查、国土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土地评估、应用软件开发、三维建模等诸多方面。

近年来,在省厅的支持下,湖南省第二测院先后装备了当今世界更先进的航空摄影系统徕卡ADS100、微软UC Eagle、徕卡DMC III和国内先进的无人机航摄系统,引进了当前世界一流的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系统法国像素工厂,拥有国内外更先进的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处理软、硬件,形成了强大的高、中、低空摄影数据获取、后处理能力,是湖南省目前唯一同时具备大规模全野外实地测量、中低空航空摄影测量、卫星遥感测量全方位立体快速测绘能力的测绘单位。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地下管线测量2023(实时/更新中)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392802270@qq.com。

联系人:武玉霞联系电话:88668556(兼传真)

邮政编码:410013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 *** 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 *** 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章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 *** 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测绘丙级资质怎么办理,需要哪些人员?

测绘丙级共需要8人,其中测绘测量专业中级职称3人,

其余五名可找以下这些:

1.地形测量

2.规划测量

3.市政工程测量

4.水利工程测量

5.建筑工程测量

6.线路桥隧测量

7.地下管线测量

8.矿山测量

9.变形形变精密测量

10.工程测量监理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第六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第十一条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第十二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三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备案。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