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汇集整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使用,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第三条 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使用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第五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更新和管理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享有无偿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交换共享平台运行和维护、共享服务提供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 采集和生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保证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第七条 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由法定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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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第九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第三章 汇集和整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数据更新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并且适时修订《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报省人民 *** 批准。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进行数据汇集。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汇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之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更高,丙级更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更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根据什么出测绘结果
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为:根据全市测绘规划,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工作;承担市级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处理、更新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市级基础图件测量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市级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士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为国土资源利用、执法等管理工作提供测绘支持;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处理、管理、更新与开发利用;负责建立、管理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和土地、矿产资源数据库;参与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为市规划局批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巡查提供技术保障;指导各县(区)基础测绘技术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 *** 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 *** 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