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房屋测绘资质主管部门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1 湖南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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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有哪些部门可以搞房屋鉴定

所属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公开责任部门:市住建委

湖南省长沙市房屋测绘资质主管部门2023(实时/更新中)

名    称:房屋安全管理处(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房屋安全管理处(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负 责 人:胡 超机构地址:岳麓大道218号市 *** 二办十楼 

长沙市测绘局归哪里管

长沙市国土资源厅。长沙市测绘局归长沙市国土资源厅管。长沙市测绘局是长沙市国土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国土资源厅主要是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人民 *** 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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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 *** 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或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文本。

本办法所称测绘报告,是指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包括房屋分户平面图、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户室建筑面积等。第四条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城市房屋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权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他人的房屋权属证书。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按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按其法定名称申请。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 *** 人代为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房屋产权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第九条 共有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其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下列房屋由登记机关依法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登记机关代为登记的房屋。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委托 *** 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交验权利人的有效证件。

*** 人代为申请的,应交验 *** 人的有效证件。属法定 *** 的,还应交验 *** 人的法定 *** 资格证明;属委托 *** 的,还应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其中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其委托书应当进行公证,但委托律师的除外。境外权利人的委托书在境外公证的,还必须经过认证。

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律师执业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六)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核准登记。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 *** 根据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本级人民 *** 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的房屋,无论其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市、县(市)人民 *** 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的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范围和要求;

(二)申请期限;

(三)权利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新建的非商品房屋,权利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一)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四)测绘报告。

县级房屋测绘公司上一级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测绘公司拿的资质是当地国土厅以及测绘局颁发的,根据不同业务情况。一般是测绘局颁发国土厅备案。

所以,其主管部门应该是这两个。

当地一般是相关部门备案而已。

房屋测绘一般属于建设局、房管局需要备案,但也不算主管单位。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收发、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财产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文秘、机要、保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体系;负责城乡建设经济总体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指导性建议。

(三)住房规划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发展研究,编制全市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开发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诚信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调、监督和资本金监控;负责市人民 *** 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的业主招标等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长沙地区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绘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管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档案管理;负责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权属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 *** 、抵押监管;负责房地产测绘和参与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监管;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和租赁合同的备案;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的备案及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管理市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县(市)房屋登记工作。

(六)房屋安全管理处(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缮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行业经营性用房的安全鉴定和危旧房屋鉴定工作;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检查和危旧房屋巡查,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牵头组织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危旧房屋治理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负责拆迁拆除工程的安全指导;承担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物业监管处(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移交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推广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指导和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承担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筑行业管理处

研究制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引导、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型;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协调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负责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管理;负责建筑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委属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组织力量参与全市工程抢险、房屋安全抢险、防汛抢险等应急活动;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建设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招标 *** 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管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外来、外出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

(十)工程建设管理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政策、规章、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牵头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精细化管理体系;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质量管理;指导城区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各类工地现场;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镇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的市场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监管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负责深基坑、高挡墙及边坡支护工程的设计审批和技术指导;指导城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与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的相关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科技重点项目和绿色工程示范项目;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建筑墙材革新工作。

(十三)总工室(长沙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与中央、省在长重大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对接;负责拟订全市城市雕塑建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负责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组织行业重大技术专项研究;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前期工作、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审查及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参与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并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重点工程管理处

承担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责任。组织各行业和区、县(市)按行业重点、投资规模分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意见,拟定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调度和协调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进度,提供项目统计报表与数据分析,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年度目标考评工作;指导、监督 *** 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负责国家、省在长重点工程项目的任务分解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轨道建设管理处

拟订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开展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监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责任和安全监管;协调城市地铁、轨道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站场的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十六)燃气热力管理处

拟订全市燃气热力发展规划及管理规章并监管实施;负责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负责拟订燃气与热力行业服务标准并督促实施;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负责对县(市)燃气行业进行指导;参与燃气热力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参与燃气热力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燃气汽车推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统筹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重点中心镇的建设;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村镇建设重点项目补助政策,协助制订下达年度补助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村镇建设与建筑设计适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参与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市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处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责任;编制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与信息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十九)法制处

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承担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 *** 处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 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 *** 事项的复查和办理市 *** 复核事项;负责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 *** 交办的 *** 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督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 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维护行业稳定。

(二十一)计划财务审计处

负责统筹安排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度资金计划;负责 *** 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查;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城建资金投融资工作;参与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计划的编制;负责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委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委属单位做好上级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委属企业资产评估和审核委属改制企业资产核销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通行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传教育处

负责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委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有关认定、评审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管理全市建设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系统和归口管理的省属企业的党建、组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整、配备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福利、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委系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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