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测绘单位到外地测量需要备案吗
正常来说是不需要的,因为甲级资质本身就是国家测绘局颁发的,肯定全国通用。但是有些地方要求要在本地备案才能承接业务,或者说是有些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在招投标时会有这方面的限定,保护本地测量单位,或者有内幕。
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的证。
(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各地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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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
入川备案最新规定
人员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2、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可根据拟在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其总数应达到现行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30%,且专业设置齐全。
3、从事工程勘察的入川企业分支机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到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入川备案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之一步、网上申请账号。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按照流程和步骤提示,完成账号的申请,外省企业账号由人工审核通过,注册好账号之后便可以使用。(账号审理周期现为3个工作日左右)
第二步、录入企业及人员信息。大家可以登录四川政务网,按照部门搜索入川备案查看具体的办理指南及材料要求,再结合申报系统的要求,把每一个人员的信息一一录入进去,主要包含了企业基本资料,人员资料,社保材料等,凡是打了红色星号的必填,否则不能上报。
第三步、提交入川备案办理申请。入川备案信息报送资料检查无误之后,点击上报到四川省建设厅,等待审批。
第四步、等待公示。资料上报后,一般10个工作日办结,如果审核意见为同意,可以等待打印证书,不通过的会在系统推送哪些地方不符合要求,企业需要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整改,再次上报,循环这个流程,直到通过为准。
第五步、网上打印入川备案证。登录入川备案报送系统,下载pdf格式的入川备案证,自行在电脑上打印即可,找不到的朋友,可以登录系统慢慢找,很容易就找到了。
法律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件,到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