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

2024-05-25 黑龙江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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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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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哈尔滨城乡规划局的基本介绍?

城乡规划局就是对城乡建设进行用地规划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总体布局规划什么的,工作职责就是对建设进行管理设计监督,下面由我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你提供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职能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 *** 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3号***,设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 *** 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以及市 *** 规范性档案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稽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专案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专案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专案规划方面的 *** 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资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执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档案的稽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 *** 、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年度计划及城市改造建设专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收费专案管理;负责局预算内、外资金和财务、会计业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城乡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和 *** 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档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专案的开工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对涉及处罚的专案进行稽核;负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总规划师办公室***规划编制处***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保护区等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提出运用规划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为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提供经济测算分析工作;负责对出让地块、城市重点地段、基础设施专案规划方案及规划方案容积率调整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管理经济效益分析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局规划管理资讯系统及“规划公园”网站的管理工作,对局资讯中心、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本级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稽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专案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对“招、拍、挂”类专案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绿地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计划的制定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涉及建筑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专业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大型公共设施专案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方案图纸的业务指导;负责落实全市建设专案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风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供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红线、黄线、蓝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地下管网地理资讯系统;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七***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郊区乡镇规划编制和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郊区乡镇规划成果和各县***市***规划成果的稽核工作;负责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城市设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总体城市设计及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负责组织全市灯饰亮化工程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艺术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及重点地段户外广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关设施的指导和稽核;负责组织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竞赛、设计方案评审及招标工作。

***九***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审批;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工程审批;组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认定;负责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上设定牌匾的稽核;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检查、指导哈市所辖县***市***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

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资讯系统;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地图市场和各种专题地图以及地理资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负责测绘成果及质量的管理;负责指导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测量的管理,指导所辖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调配管理、选拨培养、考察任用的组织落实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南岗区哈西大街109号哈西发展大厦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

办公地点:群力新区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区B09栋一楼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小区D1栋6号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办公地点:公滨路566号***电业局对面***

***五***市城乡规划局平房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号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领导资讯

工作简历

王巨集新 同志生于1960年1月,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6年12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

1978年8月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1982年8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国家科协研修生赴日本学习;1986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工程师;1990年9月市建筑设计院之一设计所所长***正科级***高阶工程师;1996年9月市建委设计管理处高阶工程师;1997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研究员级高阶建筑师;1999年2月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兼党委书记;2001年1月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12月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2月松北区区委常委、 *** 副区长;2009年12月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7月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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