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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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第十条 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四条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保障性住房配售及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程
海口作为海南的省会在保障性住房方面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对于想买房的购房者但收入较低的 *** 会提供保障房,那么保障房实施具有哪些严格规定呢?
为规范对我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实施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程。
之一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如下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管理实施工作适用本规程:
(一)省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公布施行之后,即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 *** 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二)省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公布施行前(2010 年 8 月 31 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 *** 批准建设,但于 2010 年 8月 31 日后开工建设的单位职工集资合作所建经济适用住房。
省、市 *** 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范围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 号)
第二条第(五)项,关于开工口径为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涉及本省农垦系统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监管事宜,按省、市 *** 的有关规定及监督管理权限,并经纳入本市按属地实施管理的,适用本实施规程。 第二条 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工作,按如下基本内容及程序办理:
(一)房屋面积测绘及建立项目楼盘信息。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房产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对项目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将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报市住建局审核备案,建立网签系统房屋销售楼盘信息表。
(二)建立可销售保障性住房楼盘信息。
1、建设单位根据经市住建局审核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职工保障性住房规模等,将核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套数规模及建筑面积等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建立项目可销售的职工保障性住房网签系统住房监管信息。
2、网签系统监管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房屋楼盘信息,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列入保障性住房性质管理,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套数及面积规模为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住房面积为准;单套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面积误差较大,且涉及应依法向规划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依程序规定申请办理。
(三)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核备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建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套数规模、职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组织对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经核准的职工申购对象名册及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出具《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格式文本)。
(四)开通建设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开通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
(五)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的编制及报送审查备案。建设单位根据省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 号)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含超标面积部分的市场价单价)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查备案。
(六)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
1、建设单位与申购职工对象通过专项网签系统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及上传,并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住房销售合同、职工住房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出具相关审核备案文书及《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2、涉及职工所购住房面积超过其本人所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将超标面积部分住房市场价房价款与完全成本价的差额款项上缴指定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提供城市住房基金缴存凭据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第三条 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核备案,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查备案申请函。
(二)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职工名册。
(三)《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交相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
(五)住房申购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经其盖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职工申购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条件按《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 号)第十四、十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职工个人资料档案。所提交资料若属相同的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核工作需求提交并归存职工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条 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
服务终端的开通事项,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开通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事项的申请函。
(二)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 *** 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建设单位出具的保障性住房住房配售计划(方案)、项目施工进度时间节点计划和竣工交付时间计划等的材料。
(六)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以上有关证件或证明资料,相应提交原件;涉及无法提交原件的,原件核对后提交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五条 办理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事项,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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