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1、一,不可以。相关的测绘不受理这种测绘申请。二,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管局的登记备案为准,即使原面积是错的,二手房交易时也不会进行重测和更改。
2、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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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测绘资质的不?
1、目标企业的 *** 费,一般是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综合因素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在商定 *** 费时,应该依照有关法律,确定资产权属性质、界定资产范围和审计评估不同特点的资产价值。
2、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
3、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4、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5、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6、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石家庄测绘局是什么单位
1、具体地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目前的机构名称: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该名称是随着机构改革而改名的,但是很多人还沿用以前的叫法。
2、省测绘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通常由财政拨款,应该是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和国土局的关系是测绘局进行的是国土及相关工程测绘,不负责任国土管理事宜;国土局机关属于行政编制,主要职能则是履行国土管理职责。
3、省测绘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通常由财政拨款,应该是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测绘局进行的是国土及相关工程测绘,不负责任国土管理事宜;国土局机关属于行政编制,主要职能则是履行国土管理职责。
4、测绘局属于 *** 机构,不属于企业,不是国企也不是私企。
5、好。河北省测绘局的福利待遇优厚,是国有事业单位,比较稳定。河北地处华北平原,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
6、分 省测绘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通常由财政拨款,应该是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测绘局进行的是国土及相关工程测绘,不负责任国土管理事宜;国土局机关属于行政编制,主要职能则是履行国土管理职责。
测绘仪器鉴定证书造假会有什么影响?申报资质有影响吗?
1、肯定已经触犯刑律了,如何处罚与造成的后果有关。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估计是取消资质并处罚金。如果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情况,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是假的,那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公司不会把这些证书使用于其他方面,即使申报资质被查处了,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后果,申报资料造假的责任就是企业被通报批评以及“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这个处罚,不追究个人责任。
3、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 *** 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2人。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实施地籍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三条 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和审核、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