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

2024-06-16 河北测绘资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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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测绘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费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其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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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与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年;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3年。

市、县(市)建成区内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每年进行修补测。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定期组织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地理国情数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题应用系统,推广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线、交通、电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市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有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需求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属于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甲级测绘资质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批准。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河北省测绘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测绘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及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

二、组织拟订全省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航空摄影与遥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及测量控制系统。  四、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按照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五、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冀测绘;组织查处全省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六、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并监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全省测量标志。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按规定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组织测绘科技创新工作。开展测绘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负责对外测绘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九、 指导全省测绘队伍建设。组织测绘行业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核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测绘职业资格。

十、 承办省 *** 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国土测绘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监察处)、测绘成果管理处、财务处以及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局机关编制54名。

局属事业单位

省之一测绘院、省第二测绘院、省第三测绘院、省制图院、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省测绘资料档案馆、省基础测绘设施技术保障中心,共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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