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河道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自然河道、人工水道(不含民心河)、行洪区和故河道。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更高洪水位确定。第五条 河道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要河道: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
(二)一般河道:交河(京广铁路桥以下)、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沙河、滹沱河(岗南水库至黄壁庄水库)、冶河、济河(平旺水库以下)、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
(三)支流河道:其他河道。第六条 河道堤防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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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堤防:千里堤、滹沱河北大堤、滹沱河南、北堤和石家庄机场防洪堤;
(二)一般堤防:一般行洪河道的堤防;
(三)堤埝:其余河堤。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综合开发治理河道。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捡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并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县(市)、县(以下统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主要河道、主要堤防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河道、一般堤防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支流河道、堤埝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河道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本辖区河道建设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沿河城市乡村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兴建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在边界河道进行上述工程建设的,需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说明。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第十六条 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需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的变动,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管理机构审核,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的施工,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应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参与监理。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产主个月内向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工程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 *** 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开发利用。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包括沙洲、滩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的要求。开发利用,应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县以上人民 *** 批准。
河道清淤需要什么资质?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50米以上打桩船或200吨以上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时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 (2)1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1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以上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或80吨以上起重船; (2)500立方米/小时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本回答由娱乐休闲分类达人 王俊推荐
水库清淤需要办什么手续
水库清淤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写清淤申请书等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清淤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平整场地,畅通道路,对实地进行勘查,复核标高及与周围建筑的相互位_关系,对施工生活用水、施工用电、场内临设用房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
2、施工前,施工管理人员准备好安全牌、安全禁令牌以及七牌一图、施工现场的各管理物品,及消防器材。
3、落实技术资料,在施工图纸接到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在看图时必须抓住主要施工图环节,尽量在施工图纸会审得到解决,减少今后有施工时出现的设计变动,以便加工订货和组织施工。
4、组织加工订货:根据本工程进度及各材料品种及时同有关专业部门提出施工部位及要求,并提出加工订货,派专人落实货源和供货日期。主材在购买前应得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货使用。
5、开工前,施工人员准备好施工质量评定表,施工日记等有关书面资料及标准管理各种台帐资料。
6、落实施工机械提高现代化施工水平。
扩展资料:
水库清淤的常见 *** :
1、水力学 *** 清淤
主要是指采用水力学 *** 疏浚水库。这种 *** 是最为常用的,而且一般是在水库修建之初就由设计单位将其考虑在了主体工程之中。其形式有这么几种:用异重流排沙、设冲沙孔冲沙、用泄水底孔排沙。
2、虹吸式清淤
虹吸式放水涵管工作时,先排除管内空气,使管内形成真空,此时涵管起虹吸作用,使水库的水沙从涵管进口上升到涵管的顶部,从而源源不断向下游涵管出口流出。虹吸式清淤一般设计成放水涵管的形式。
3、横向冲蚀
利用死库所特有的高滩深槽形态,依靠强烈的重力侵蚀与水力冲刷作用对淤滩进行破离与输移。其具体做法是在库首河床或库区支流沟口,设低坝(闸)挡水,截引河水到沿库周修建的渠道或管道内,居高临下,对淤滩进行冲蚀。
横向冲蚀辅助工程包括三部分:
一,取水设施,主要形式有低坝(闸)或扬水机械,其作用在于抬高水位,满足冲蚀所需要的流量。
二,输水设施,一般形式有渠道,明槽或管道,其作用在于输送水流至待冲库段。
三,冲滩设施,主要包括泄水口与集流槽,其作用在于将输水设施中水流有计划地分配和导引至淤滩表面,以利冲滩拉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道清淤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费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其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与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年;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3年。
市、县(市)建成区内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每年进行修补测。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定期组织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地理国情数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题应用系统,推广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线、交通、电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市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