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

2024-06-21 湖北测绘资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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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单位测量仪器台账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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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第五条 市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第六条 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第七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第九条 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登记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对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够当场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不能登记的,经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予登记的,视为同意登记。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予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经费。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更或者施测时间超过登记期限的,应当重新登记。第十四条 所有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员考试资格

1. 请问测量员证要到什么地方考啊要什么条件

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北京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

考取工程测量员证书的条件是:工程测量、测绘工程等测绘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工程测量员是指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工程从开工,施工,运营各个阶段测量工作。

工程测量员必须进行工程测量中控制点的选点和埋石,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放样、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线型工程测量、桥梁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地质测量、地震测量、矿山井下测量、铁路(高速铁路)测量、建筑物形变测量等专项测量中的观测、记簿,以及工程地形图的测绘。

(1)测绘员考试资格扩展阅读:

工程测量员工作内容:

进行工程测量中勘察、控制点的选点和埋石。

测量、计算得到符合规定精度等级的控制点数据。

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放样、建筑施工测量、线型工程测量、桥梁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地质测量、地震测量、矿山井下测量、建筑物形变测量等专项测量中的观测、记簿,以及工程地形图的测绘。

进行外业观测成果资料整理、概算,或将外业地形图绘制成地形原图。

检验测量成果资料,提供测量数据和测量图。

参考资料: *** -工程测量员

2. 测绘这个职业有没有什么资格证书的考试分什么等级

测绘这行业的职业资格证考试有以下级别,以下等级

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绘员,摄影测量员,大地测量员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 二级,高级 *** 一级

发证是国家地理测绘部发,国网查询

直接报名,国网查询的

以下参考

3. 工程测量员证书要怎么考取有什么要求 考试哪些项目

工程测量员 通过培训机构报名。

工程测量员报考条件:报考请联系

不动产测绘员(房产测量员-地籍测量员),工程测量员,摄影测量员三个工种

不动产测绘员,

工程测量员,

摄影测量员

1.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 *** (职业资格二级);

5.高级 *** (职业资格一级);

工程测量员: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工程从开工,施工,运营各个阶段测量工作。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工程测量、测绘工程等测绘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测绘行业初级、中级、高级测量员与 *** /高级 *** 证。

通常非测绘类专业(测绘相关专业)如:工民建、路桥等取得的证书全称为:测量放线员证或通过某些省级培训机构建设厅等考取的 工程测量员、测绘工程师等证书。但是这些证书与由国家测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工程测量员证书性质完全不同,可以说是非专业测绘技能鉴定证书。

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北京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

工作经验: 熟练运用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等测量仪器进行工程测量和测绘工作;

懂得水平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水准网)的布设、施测、计算;

熟练运用AUTOCAD、CASS、MAPGIS等软件处理测量数据内业绘图及使用南方易等软件进行内业数据处理;

需要适应野外测量工作。

测量员的报名条件:

1、凡年龄在18-55周岁;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满一年;

3、身体健康。

4、在岗、转岗、待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学习。

4. 测量员资格考试可以直接考几级

一、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升级鉴定申报条件

1、四级/中级

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三级/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测绘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本等级鉴定申报条件

1、五级/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2、四级/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2)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的技校、职高、中专、大学测绘专业毕业证书。

(3)参加工作7年并在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三级/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2)取得测绘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

(3)参加工作12年并在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关于测绘相关专业的说明

本通知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专业,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专业。

5. 测量员报考条件及考试时间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工程测量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工程测量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工程测量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工程测量工程师

1、已通过工程测量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5)测绘员考试资格扩展阅读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1、助理工程测量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合计1620元。

2、工程测量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合计2190元。

3、高级工程测量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合计3350元。

岗位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施工测量规程、规范、标准,负责项目范围内的交接桩和施工复测、放线、施工过程控制测量、监控量测及数据分析,用监测数据指导施工、竣工测量工作。

2、工程测量方案、监控量测方案的编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

3、负责项目部测量仪器的管理工作,建立测量仪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应包含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配件手册、检定记录、鉴定证书、维修记录等)。

4、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到定期检定、周期复验、不校不用、精心维护。以保持测量设备的精度满足。

5、根据工程的技术工艺,有计划、有步骤的对测量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测量知识、测量规范、测量仪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6、开工前核对设计图纸,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测量放线工作。所有中线,水平测量都必须有详细的图标计算和交底。

7、严格执行测量工作双检制。凡接桩复测、施工放线放样检竣工测量等都必须进行双检,即复核测量。一个测量组先后用不同 *** 测量,核对结果或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核对结果。

8、负责项目监控量测工作,监测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后上报。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考监测数据指导施工。

9、负责各种测量资料的填写、上报、整理。

10、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6. 工程测量员证书要怎么考取有什么要求 考试哪些项目

工程测量员证书报考要求与考试的

高级工程测量员要能进行地下贯通测量的施测和贯通误差的调整。

工程测量员的岗位职责:负责项目部测量仪器的管理工作,建立测量仪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

工程测量员( *** )要能进行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检验。

工程测量员(高级 *** )要能根据工程测量作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低等级工程测量员进行技术指导。

工程测量员(高级 *** )要学会地形图测绘成果验收技术规定的知识。

工程测量员( *** )要学会施工放样 *** 的精度分析及选择。

工程测量员是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

工程测量员需要有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工程测量员( *** )要能根据培训计划与内容进行技术培训的授课。

高级工程测量员要能进行各类工程施工控制网轴线测设、放样及规划改正测量的检查与整理。

工程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房产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地籍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摄影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地图制图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大地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知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

测量员证报考时间

有效地开展竣工测量工作,强化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工作当中,关键工艺的使用。测量员在建筑八大员里又叫施工员,其工作内容如下: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周围建筑关系测量技术在对城市建筑规划竣工测量中,通常由于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是具有一定的平面位置关系。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规划区范围内都对建筑规划竣工测量有一定要求,相关施工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保证控制点的设计位置与设计方案中的目标一致,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内部装饰与外部形态的视觉效果,还要进行专业的数量分析,台阶分析等等,不断优化测量方案。

7. 工程测量员证怎么考

考核方式:采用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强化理论知识,重视实操训练,教与训相结合。采用理论与实操分别考核的方式。

报考条件:16岁以直接考取中级,23岁以上直接考取高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证。

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7)测绘员考试资格扩展阅读:

工程测量员考试内容:

1、工程测量的几种 *** ;

2、水准测量的基本原则;

3、微倾式水准仪的基本构造与主要轴线关系;

4、自动水准仪的构造特点与工作原理;

5、精密水准仪与精密水准尺的构造特点;

6、水准测量的 *** ;

7、水准测量的记录与计算;

8、水准测量的成果校核 *** ;

9、水准测量的闭合差计算与调整;

10、3、四等水准测量的 *** ;

11、水准仪的 角检验。

测量员的报名条件:

1、凡年龄在18-55周岁;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满一年;

3、身体健康。

4、在岗、转岗、待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学习。

报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的免冠蓝底照片6张,相关报名表1份(需加盖公章)。

工程测量员证书包括:初级、中级、高级工程测量员,工程测量 *** 和高级 *** 。

8. 房产测量员资格证怎么考啊

房产测量员上岗一般需要测量员资格证。

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量员(房产测量员)-摄影测回量员答-地籍测量员这些工种

工程测量员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1.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 *** (职业资格二级);

5.高级 *** (职业资格一级)。

测量员上岗证和测量员中级证的区别:

测量员上岗证上岗证指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或岗位所具有的资格证明。这种资格表现为能力,条件等等客观存在或具有的资质。

房产测量员考试考点

您好,房产测量基本内容是指: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根据房地产变更范围的大小和房地产平面图上现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采用不同的测量 *** 。 (一)变更范围小,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采用卷尺定点测量法,具体应用正交法、交会法、延长线法、方向线法、自由测站法等 *** (限于图解测量)。 (二)变更范围大,可采用测线固定点测量法或平板仪测量法(限于图解测量)。 (三)采用解析测图时,应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设站进行数据采集。望采纳谢谢

9. 测量员证书怎么考啊

一般有相关测绘专业或工程专业的学校都有,你可以到学校咨询下,这个实际上交点钱就能办到,找而学校报个名,然后考试的时候去看看,基本就可以拿到证书了。好像不贵就三五百块钱。

工程测量员证书要怎么考取?有什么要求 考试哪些项目?

工程测量员证书报考要求与考试的

高级工程测量员要能进行地下贯通测量的施测和贯通误差的调整。

工程测量员的岗位职责:负责项目部测量仪器的管理工作,建立测量仪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

工程测量员( *** )要能进行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检验。

工程测量员(高级 *** )要能根据工程测量作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低等级工程测量员进行技术指导。

工程测量员(高级 *** )要学会地形图测绘成果验收技术规定的知识。

工程测量员( *** )要学会施工放样 *** 的精度分析及选择。

工程测量员是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

工程测量员需要有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工程测量员( *** )要能根据培训计划与内容进行技术培训的授课。

高级工程测量员要能进行各类工程施工控制网轴线测设、放样及规划改正测量的检查与整理。

工程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房产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地籍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摄影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地图制图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大地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知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

测量员证报考时间

有效地开展竣工测量工作,强化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工作当中,关键工艺的使用。测量员在建筑八大员里又叫施工员,其工作内容如下: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周围建筑关系测量技术在对城市建筑规划竣工测量中,通常由于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是具有一定的平面位置关系。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规划区范围内都对建筑规划竣工测量有一定要求,相关施工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保证控制点的设计位置与设计方案中的目标一致,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内部装饰与外部形态的视觉效果,还要进行专业的数量分析,台阶分析等等,不断优化测量方案。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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