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管理能力检测报告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3 湖北测绘资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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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管理标准是什么?急!

一般原则准照国务院制订的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30608 实施日期:2003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湖北省武汉市测绘资质管理能力检测报告2023(实时/更新中)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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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 ***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 ***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 *** 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各个地方的物业管理法规,是物业管理条例的细化,譬如有关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最新的法律规定就是物权法中的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3:物业部门行内自己的特殊规定了,相当于公司内部制度。

怎样查询检测单位资质

可以通过资质许可机关查询检测单位资质。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扩展资料: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查询检测单位资质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

(2009版)

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织审定

测绘出版社

编写说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委托,编写了《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应试人员的必备指南,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注册测绘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测绘工作的基本能力。考试科目分为《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测绘案例分析》三个科目。应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我们将根据测绘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测绘专业岗位的实际需要,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之一科目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3)

第二科目 测绘综合能力…………………………(9)

第三科目 测绘案例分析…………………………(16)

考试样题……………………………………………(17)

之一科目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8.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以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确认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9.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0.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1.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12.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属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 *** 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8.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2.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根据测绘项目的工期、成果质量要求及投入的资源,计算成本和利润,分析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3.按照测绘项目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组织编写专业技术设计书,并判定其与项目设计书的符合性和可行性。细化分解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调配资源,制订具有完整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各工序衔接顺畅。

4.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目的各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5.按照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根据测绘仪器精度指标、性能等方面的区别,确定投入的测绘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辅助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的配备。

6.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检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 *** 。

7.依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根据测绘项目的作业现场环境,进行人员、仪器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制定安全生产方案。

8.根据测绘项目的性质、周期及有关法规,进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数据备份、异地存放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制定信息安全预案。

9.确定工序(流程)质量控制点,明确评审要素(时间、评审人、内容和结论),划分评审职责,组织实施阶段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报告。

10.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论。

11.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59)要求,督促《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落实,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对最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

第二科目 测绘综合能力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测绘专业技术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测绘专业之间综合性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国家、区域和工程测量的不同需求,优化设计满足要求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卫星定位控制网、边角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等空间框架基准,并应充分考虑到对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的要求。

2.根据不同作业区域的地质、环境、地物以及气象等情况,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点(站)址,并建造适合该区域的测量标志。

3.根据控制网的布设情况,编写实施方案,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并依据设计的作业 *** 进行外业观测。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检核,获得合格的观测成果。

4.根据观测 *** 和工程项目的要求,选择经过验证、可靠的数据处理软件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5.根据卫星定位控制网的特点,依据工程需要进行似大地水准面(或高程异常模型)的精化工作,完成卫星定位三维控制网的建设。

6.根据作业区域的坐标系统情况,进行坐标系之间的分析,确定不同等级、不同年代控制网间的相互关系。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测量控制网建立的分类,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 *** 。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 *** 和生产流程。

3.根据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的实施方案。

4.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确定测绘内容,选择测量方案。

5.根据精密工程的特点,对项目设计书的控制测量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6.根据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初测和定测的方案。

7.根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要求,收集现状管线资料,实施现场调查程序,选择探测 *** ,确定探测仪器设备。

8.根据施工项目对施工测量的要求,选择施工测量方案,确定施工测量的 *** 和仪器设备。

9.根据隧道测量贯通精度,设计隧道测量的洞外和洞内控制测量方案。

10.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分类,选择变形和形变的观测方案,确定观测的 *** 与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11.根据竣工测量的要求,确定工程的测量技术方案。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

l.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成图 *** 选择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确定分幅及编号 *** ,确定基本等高距,确定成图的平面和高程精度。

2.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测区,进行摄区划分,提出满足成图要求的影像质量要求及摄影比例尺,获取影像资料;确定对影像资料进行辐射分辨率调整和整体匀色的技术要求,确定影像资料的处理 *** 。

3.根据项目要求和影像资料情况,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的航区划分、像控点布设、像控点选刺及测量和外业调绘等工作。

4.根据项目要求,对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地图的生产提出成图技术要求,实施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内业测图和编辑等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5.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在航空摄影测量中采用机载激光扫描、定位定向系统等技术的实施方案。

6.根据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卫星传感器影像和影像波段、分辨率、覆盖范围。 7.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卫星影像的处理 *** ,确定影像融合及几何校正策略,确定控制点和检查点的精度指标,确定卫星影像的重采样、影像镶嵌和整体匀色 *** ,确定分幅裁切规则。

8.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各种产品的数据格式。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地图编制的 *** 和原则。

2.根据地图用途,收集并分析评价制图资料,合理利用;确定地图投影、比例尺、地图内容以及制图综合原则等。

3.根据技术设计书,分析评价实验样图,确定样图的符合性;分析评价制图过程和地图成果,评定地图质量。

4.根据不同产品形式,确定地图制图后续工作,进行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等的制作。

5.运用地图数据库和现代地图编制与出版一体化技术进行地图生产。

6.确定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和特种地图编制的 *** 和步骤。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需求调查与分析,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原则、定位与时间基准,明确运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订系统更新策略与管理机制。

2.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完成概念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字典设计、符号库设计、元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更新设计等。

3.根据系统设计,进行平台选择、软件开发和集成,进行样例数据的小区试验和系统功能测试。

4.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实施数据库构建,进行数据准备、数据库模式创建、数据入库和质量检验工作。

5.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整体测试、部署、交付与评价,并进行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理论和测绘的相关知识及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项目过程文件、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测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7.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通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运用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以及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设计、数据库运行和应用开发进行测试及评价,提出产品服务模式。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地籍管理要求,确定地籍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地籍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控制网布设方案,确定地籍控制施测 *** 。

3.根据地籍管理要求,选择用于地籍调查的基础图(调查工作底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 *** 。

4.根据地籍项目的测绘要求,选择地籍测绘 *** ,实施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5.根据地籍测绘项目要求,在正确的权属资料基础上,进行面积测算,明确权属范围,保证精度。

6.根据所测地籍要素明确现状,提供包括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簿册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7.根据地籍管理要求,提出地籍项目更新调查测绘方案。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界线测绘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2.根据技术方案,选择测绘 *** ,实施界线测绘;确定权属关系和确定方位。

3.根据界线分类整理测绘成果,确定检测和检查验收 *** 。

4.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测绘界线的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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