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违反测绘资质资格案例

2024-05-18 湖北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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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湖北省武汉市违反测绘资质资格案例

将第二款中的“市规章”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立法法第九十六条”。二、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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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五条之一款之一项修改为:“(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制定的规章”。

删去第二款。

(二)第六条之一款增加一项,作为之一项:“(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制定的规章”。

将第二款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修改为“自治州、自治县”。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三、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之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 *** 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的规章”。四、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之一款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五、对《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删去第十六条之一款。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六、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登记和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七、对《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之一项中的“对在场外出售旧机动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删去第四项。八、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将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九、对《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十、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 。”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超 *** 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不足三十条的,对超 *** 部分予以收购;超过三十条的,收购超 *** 部分,并处超 *** 部分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十一、对《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之一款。十二、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试行开业审查”。十三、对《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之一款。

将第二款中的“从事装卸搬运”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

(二)删去第三十条之一款。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删去之一项和第二项。十四、对《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撤销注册商标情形的”。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 *** 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用户应当向管理该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实施基础测绘。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揽省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承揽市(州)、县(市)管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违反国家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不合格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伟鹏地产有黑道背景吗

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详情

张屏与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9-29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民终3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屏。

委托 *** 人:陈玲、沙登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喻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 *** 人:吕景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屏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鹏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张屏诉至一审法院,称张屏于2013年10月16日与伟鹏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鹏湖湾一期第七幢17层3号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张屏付清了房款,但是2015年1月9日伟鹏公司才取得了《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是伟鹏公司一直未向张屏出具房屋面积实测表,张屏作为业主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2015年6月伟鹏公司才向张屏提供了相关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达到法律规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伟鹏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伟鹏公司向张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138元(暂计算到2015年5月31日,实际到以伟鹏公司拿到正式的实测报告日期为准);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伟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张屏(乙方)与伟鹏公司(甲方)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夏130068919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之一条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编号为夏国用(2007)第268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之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鹏湖湾一期第7幢17层3号房……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825.05元,总金额478644元整。第九条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4、完成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10、其他:……出卖人出示《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即表明交付商品房符合上述1-10约定的交房条件。第十二条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此外,该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对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十一、关于房屋交付验收……7.甲方确保房屋交付时满足本合同正文第九条所约定的交付条件,而甲方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时无须满足该交付条件。十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屏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2014年12月27日,伟鹏公司书面通知业主收房。张屏收到该通知后,于2015年1月5日前去伟鹏公司处办理收房手续。因伟鹏公司仅向其出示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合同约定的《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尚未办理完毕,张屏同时要求伟鹏公司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伟鹏公司亦未予同意,张屏以上述两证未办妥为由拒绝办理收房手续。伟鹏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告知张屏,手续办好之后通过电话通知张屏。2015年1月9日,伟鹏公司所售商品房的《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办理完毕。后伟鹏公司于同年3月、4月间再次通过电话告知张屏《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已经办理完毕,可以办理收房手续,但张屏仍以未出示正式的实测面积测绘报告为由,拒绝收房。2015年8月11日,伟鹏公司向张屏送达了《江南新天地交付催告函》,主要内容为:"您所购买的江南新天地7号楼1703室住宅经 *** 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所有满 *** 付的 *** 文件及各项验收报告也于2015年1月9日在本项目内及入伙手续办理处进行公示。在此之前,本项目一期的入伙通知书已送达您处,工作人员也于2015年1月9日电话再次通知您前往项目办理入伙手续,但您一直没有办理入伙手续。"张屏至今仍未应伟鹏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一审另查明,武汉市江夏区测绘地理信息院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了《武汉市江夏区鹏湖湾(一期)1-8号楼房产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于2015年3月25日经武汉市房屋基础信息(测绘成果)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发出房屋产权基础信息(测绘成果)审核通知单。

一审法院认为,张屏与伟鹏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屏支付房款后,伟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该商品房,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张屏构成违约,其应按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伟鹏公司在2015年1月9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后,已按约定通知了张屏办理收房手续,一审法院确认伟鹏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履行交房义务。张屏以伟鹏公司未取得所售商品房实测面积测绘报告为由拒不办理收房手续,但该报告的取得与否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且伟鹏公司也已取得所售商品房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故张屏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由伟鹏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138元的请求超出部分无理,不予支持。伟鹏公司的辩称意见符合双方约定,予以采纳,其逾期交房天数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9日共计9天,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为12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屏违约金1292元;二、驳回张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张屏负担251元。

判后,张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伟鹏公司向张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369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预审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未生效,一审法院认定伟鹏公司在2015年1月9日通知张屏收房时已经取得所售商品房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是错误的。伟鹏公司在取得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达到交房条件后,于2015年8月11日向张屏下发了正式的书面收房通知,故一审法院认定伟鹏公司在2015年1月9日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后,已按约定通知了张屏办理收房手续,进而确认伟鹏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履行交房义务是错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房条件仅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房屋实测面积与户型、位置等具备同样的性质。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开发商的法律义务,如开发商在预定交付时间尚未取得有效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就不具备交付条件。没有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张屏就无法得知面积误差比,无法行使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权利。

被上诉人伟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应针对张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张屏认为伟鹏公司未及时取得所售商品房实测面积测绘报告,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在取得所售商品房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前并不具备交付条件。本院对此评判如下: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该条规定是对商品房销售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且商品房实测面积确定与否主要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联,并不影响房屋质量及对房屋的安全使用,至于可能发生的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差异,交房与否也并不影响相关权利的行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条规定是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对于该条款中"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有明确规定,房产实测面积的相关资料并非法定或约定应交付的资料,张屏亦无证据证明存在相关的交易习惯,故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张屏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综上,是否取得所售商品房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并非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亦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涉案商品房于2015年1月9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后已符合交房条件,故对张屏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条之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张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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