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办理测绘资质地图编制

2024-06-11 湖北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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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哪里有做地图的

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以编制地图。书店地图一般尺寸固定了,要订做的话得找相应的测绘单位做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办理测绘资质地图编制

之一条 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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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 *** 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第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 *** 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第七条 绘制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行政区划变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等公共信息。第九条 地图编制单位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公开版地图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6个月,地图集(册)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12个月。第十条 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应当相符。第十一条 编制公开地图、地图产品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二)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情况;

(三)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

(五)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机关和单位;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地图,应当标载公共信息。第十三条 使用他人地图产品作为底图资料,编制或者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地图审核: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第十六条 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出版、展示、登载者在传播前负责送审。

加工生产后直接出口或者销售的地图,由加工生产者在加工生产前负责送审。境外引进的地图,由引进者负责送审。

编制或者印刷后赠送的地图,由编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负责送审。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第五条 市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第六条 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第七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第九条 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登记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对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够当场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不能登记的,经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予登记的,视为同意登记。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予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经费。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更或者施测时间超过登记期限的,应当重新登记。第十四条 所有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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