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乙级资质应该怎么申请?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关于人员和仪器的要求,要看你申请的测绘业务范围:
比如工程测量乙级资质,要求: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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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要求如下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 *** 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房地产审批手续流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流程是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单体工程审查;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转移登记。
一、开发合同。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申定后。
提交: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质证明文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书
4、土地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拍卖方案及成交确认书)
5、经规划部门认定规划平面图、定位图、竖向图、管线图
6、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7、相关规费缴纳证明
8、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协议。
发放:开发合同,项目手册。
二、开发经营许可证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开发合同后。
由房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办理。
三、单体工程审查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
时间:签定开发合同、规划许可证、计委立项建施图图纸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提交:
1、当年计委计划批文
2、单体工程建施图(图纸审查中心审查过的)
3、建施计划书及投资计划书
4、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发放:单体工程审查表。
四、预售许可证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时间:单体工程建设投资达到四分之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提交: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开工许可证;
6、单体工程审查表;
7、施工合同;
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9、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备案回执单;
12、平面图、楼房表;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4、《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
时间: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并合格后、房屋初始登记使用前。
提交:
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
2、开发项目竣工图纸;
3、单体工程审查表;
4、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合格报告;
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报告。
发放: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房屋初始登记
时间: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后。
提交: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幢层户平面图;
6、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7、聊城市房屋调查表;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文件。
发放:房屋产权证。
七、转移登记
时间:办完大证,购房合同需备案后。
提交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聊城市房屋调查表,
4.购房发票,
5.契税发票,
6.商品房移交结算协议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
8.测绘发票,
9.维修基金缴款证明。
发放:房屋产权证。
扩展资料:
立项审批是 *** 有关部门对需要管理监督的项目进行审批的制度,也是一种程序。
基本内容
开发项目立项,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之一步,即取得的 *** 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步骤:
之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第二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之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办理企业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4.竣工档案保证金
5.临时用地费
6.临时建设工程费
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
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第四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14.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15.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16.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用
17.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18.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19.签订征地协议
2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1.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
22.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
23.市 *** 下文征地
24.交纳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5.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26.办理冻结户口
27.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28.办理农转工工作
29.办理农转居工作
30.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31.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32.征地结案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3.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价评估费
11.出让土地预订金
12.征地管理费
13.土地补偿费
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
16.劳动力安置费
17.超转人员安置费
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耕地占用税
第五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法律程序
1.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2.办理拆迁申请
3.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4.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5.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6.办理户口冻结
7.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8.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9.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10.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
11.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
12.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
13.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14.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15.强制拆迁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相关税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
2.搬家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5.清理费
6.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7.对从城区位置较好的地区迁往位置较差的地区或远郊区县的居民的补助费
8.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
9.房屋拆迁管理费
10.房屋拆迁服务费
第六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
1.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项目转入正式计划
3.交纳煤气(天然气)厂建设费
4.交纳自来水厂建设费
5.交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6.交纳供热厂建设费
7.交纳供电贴费及电源建设集资费
8.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
9.设计单位出报批图
10.出施工图
11.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交纳档案保证金
12.办理消防审核意见表
13.审批人防工程、办理人防许可证
1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领取开工审批表,办理开工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16.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
17.招标准备
18.招标通告
19.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准
20.编制招标工程标底
21.标底送审合同预算审查处确认
22.标底送市招标办核准,正式申请招标
23.投标单位资格审批
24.编制投标书并送达
25.召开招标会,勘察现场
26.召开开标会议,进行开标
27.评标、决标
28.发中标通知书
29.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0.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
3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32.建设工程监理
33.办理开工统计登记
34.交纳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35.办理开工前审计
36.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37.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8.报装施工用水、电、路
39.协调街道环卫部门
40.协调交通管理部门
41.交纳绿化建设费,签订绿化协议
42.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
43.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
44.施工单位进场和施工暂设
45.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与设备安装
4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47.办理单项工程验收手续
48.办理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领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9.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50.竣工统计登记
51.办理竣工房屋测绘
52.办理产权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项审批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测绘资质办理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
通常来看不同资质级别对应的审批流程不一样,2021测绘资质新的管理 *** 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升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甲级测绘资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乙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低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核准事项(含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另外,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同小异,但是每个地方的审核节点会有些许小的变化,以湖南资质审批为例,其所经过的流程大概如下: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