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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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灭失,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 *** 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 ***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他人 *** 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四)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四)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应按照起止时间协助执行。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测绘成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利的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 *** 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 废除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房产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房产测绘配图资料费。
文件还规定不动产(房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原有测绘成果应继续沿用,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注册测绘师会被取消吗
是的,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公告,将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等情况,拟对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拟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1项,水平评价类27项。现将调整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其中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扩展资料
建立原因
答: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是贯彻实施《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新修订的《测绘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属于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技术工作。测绘成果对国家版图、疆域的反映,体现了国家的 *** 和 *** 的意志。
测绘成果的质量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一些测绘成果的质量更是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完全符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测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通过推行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可选拔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有利于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行业管理从现有的单位资质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个人资格管理为主的轨道上,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后,将逐步推行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有效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同时,通过开展国际互认,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利于与国际测绘市场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测绘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